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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三年六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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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辛未朔,詔川峽民為盜配軍者,再犯至徒及情理難恕,並部送出界,配諸州牢城。 壬申,詔諸路部署司禁兵逃亡,捉獲及首身,所在州軍不得裁遣,並送本司。 丙子,夔州路轉運使薛顏上新徙夔州圖,且言居民占射官地,請令歲輸地課錢二萬三千貫;又言城中創造官舍或侵民田。詔地課錢特免一萬貫,所侵民田具頃畝以聞,當除租給直。 禁諸路轉運使副、諸州長吏與部內官屬結親,違者重寘其罪。 丁醜,京東轉運使、右正言、直史館張知白上疏曰:「司天奏周伯星見,此聖德動天而辰象昭瑞也。臣聞皇王之道在乎戒謹,休祥薦至則抑畏滋甚。蓋懼亂者治必興焉,思危者安必久焉。昔之君天下者,患不恤黎元之疾苦,不知軍旅之勤勞,奢侈無窮,田遊無度,聲樂不節,政事不勤,壅蔽不除,諫諍不納。凡此八患,陛下悉皆無有,固已超絕於百代矣。誠能日新其德,雖休不休,則瑞星不出,臣亦賀鴻祚愈隆,而青史增光。苟異於是,則瑞星雖出,臣亦不敢同眾人之賀也。自古以還,仗富強之基,居隆盛之運,怠於政事以啟危亂者,不可勝數。況今西北二隅雖罷征戰之役,然而比夫古者屈膝稱臣、欵內附,則亦事異而禮殊矣,得不慮哉。」上覽疏嘉納,謂輔臣曰:「知白以諫官在外,而乃心朝廷,可謂知所職矣。」特詔奨諭之。 趙德明複遣左都押衙賀永正等來賀。 戊寅,詔東、西兩川商稅鹽酒課利所納二分金宜罷之,其願納者聽。先是,計司請令半輸銀帛外,其二分入金,上聞其地或不產,故有是命。 增開封府司錄及六曹官月俸。 己卯,放河北修城軍士休息,以暑甚故也。 令諸路轉運副使,所至揀閱州兵老疾者,籍其數以聞。 壬午,除兩浙州軍稅鵝鴨年額錢。 癸未,詔:「通犀金玉帶除官品合服及恩賜外,餘人不得服用。內諸司使以下,出入內庭不得服皂衣,違者論其罪。」 戊子,知制誥朱巽上言:「朝廷命令,不可屢改。自今有陳述利害,更張法制者,請先付有司議其可否,如經久可行者行之,不可者止之。苟罔辨是非,一切頒佈,恐失重謹之道。」上謂宰相曰:「此甚識治體,卿等志之。且事有可否,執政者所宜盡言,無有隱也。」 詔三班院考較使臣以七年為限,嘗有徒以上罪者,自赦後理年考課。 庚寅,以殿中丞王旭同判吏部南曹。旭,旦之弟也。自旦為政,旭避嫌,不復厘事。至是,虞部員外郎王矩言旭前宰緱氏,廉白有政績,但以兄任宰弼,遂使不用。於是,上謂旦曰:「旭之幹敏,朕亦素知,且屢有言其才堪任京府僚佐者。」旦以避嫌懇辭,上曰:「前代兄弟,並居要重者多矣。朝廷用才,不可以卿故使之淪滯。」旦曰:「必不得已,願且令主判南省閑司。」上複欲授三司判官,又固讓,上重違其意,故有是命。後數日,旭引對選人,上面賜緋、魚,謂旦曰:「朕失照管,不知卿弟猶衣綠也。」 先是,有詔知廣州淩策與緣海安撫使邵曄等同設方略,經度交趾事宜。辛卯,策等言:「黎桓諸子爭立,各聚徒眾,散施寨柵,官屬離析,人民猜懼。頭首黃慶集、黃秀巒等千餘人,以不從驅率,戮及親族,來奔廉州,乞量出軍馬,平定交趾,慶集等願為先鋒,克日攻取。臣等會議,若朝廷允其所乞,止發本道屯兵,益以荊湖勁卒三二千人,水陸齊進,立可平定。」上曰:「黎桓繼修職貢,亦嘗遣其子入覲,海隅寧謐,不失忠順。今聞其死,未能吊恤,而遽伐其喪,此豈王者所為?」乃詔策等撫安之。慶集等仍計口給衣食,賜田署職,務從優厚。曄承詔,遂貽書交趾,諭以朝廷威德,如有自相魚肉,久無定位,偏師問罪,則黎氏無遺種矣。明護懼,即奉龍廷主軍事。於是,詔曄即以黎桓禮物改賜新帥。曄上言:「懷柔外夷,當示誠信,不若竢龍廷貢奉,別加封爵而寵錫之。」上嘉納焉。 朝廷每克諸國,必蠲省苛賦之甚者,厥後屢條其弊而減去之,自餘有司或因其利而不易。先是,京畿每歲受納民戶稅帛皆別置場,命官與司錄參軍同掌其事,事畢有羨餘,悉與京府官均分,亦有緣此多取於民者。上嘗尹京府,知其事,壬辰,詔自今悉以公錢給之。 舊制,樞密院吏皆以年勞敘遷,未嘗校其才藝,有至主事而懵其職守者。是日,內出公事三條,令主事以下詳決之,命樞密副都承旨張質與禮房副承旨尹德潤宿禦書院考第。翌日,上親閱視。是日,由主事遷諸房副承旨者四人,補東頭供奉官者八人,補左班殿直者三人,書令史為守闕主事者三十一人,遷令史者十一人,餘贈衣賜補三班奉職有差。所試不中程,由主事授內殿崇班者一人,令史補西頭供奉官者一人,仍日給見錢,與住程差使,人賜馬一匹。以質為左屯衛大將軍,加俸,依前充職;德潤為左領軍衛將軍、諸房副承旨。(尹德潤,未見。) 是歲,殿前、侍衛司奏孔目官以下闕人,乞行遷補,上亦令樞密院試以公事,擢其可者用之。 甲午,汴水暴漲,命宣政使李神福、東上閤門使曹利用與馬軍副都指揮使曹璨、步軍副都指揮使王隱巡護堤岸。中夜,河溢於城西,毀外堤,壞廬舍,實時完塞。乙未,遲明,車駕臨視,勞勉役卒,賜緡錢。 是日,應天府又言河決南堤,流亳州,合浪宕河東入於淮。即遣使馳詣河陰,督都監錢昭晟等塞汴口,仍劾昭晟等罪,貶其秩。又命內園使李神佑乘傳經度工料,悉令縣官供給,無得擾民。丙申,複遣中使詣應天府,開倉具舟,援救流徙,給以糧餉,收瘞溺者,俟河複故道乃還。 上居明德太后喪,外雖從易月之制,而宮中縞素三年,自非凱還、郊廟不舉樂,群臣屢以為請。戊戌,始許之。 趙德明屢修貢,即戒邊臣各守地分。是月,有葉市、潘、保、薛等四族來投鎮戎軍,秦翰出兵援之。德明訴其事於朝,願舉刑章。翰言四族本皆熟戶,茲還舊居,非新有所招納也。乃詔翰與張崇貴移牒報德明,自今勿複侵擾境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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