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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平三年五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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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丁醜朔,德音:「降天下死罪囚,流以下釋之,十惡至死、劫殺、故殺、謀殺、犯枉法贓,論如律。淮南、江、浙、荊湖等路及近京諸州民,曾經調發及新歸業者,並除其去年逋稅。天下逃田,鄉縣失於開破,均稅在村保者,即與放免。河北及淄、青、齊州舉人,經蕃寇蹂踐處,免取解。天下吏民,有武藝及材力過人者,令長吏薦送赴闕。益州亂軍,除王均及其同謀人不赦外,應脅從軍民,如能歸順,並當釋之。」 川峽官吏將校請受銅錢,一準鐵錢五者倍給。 先是,宰相張齊賢上言:「今之所患,錢貨未多,望擇使臣往逐處相度,添價及招誘人戶淘采鉛錫,仍按行銅山易得薪炭處,置監鑄錢。如此,二年間可得百五十萬貫。」即遣虞部員外郎馮亮、(未見。)內供奉官白承睿往幹其事。庚辰,亮等言饒、池、江、建州歲鑄錢百三十五萬貫,銅鉛皆有餘羨。乃以亮為江南轉運副使兼都大提點江南、福建路鑄錢事,承睿同提點焉。 李繼遷寇麟州濁輪寨,鈐轄、西京左藏庫副使劉文質擊走之,癸未,賜詔嘉奨。(文質本傳,雲文質為濁輪寨鈐轄,蕃酋萬寶移來寇,文質擊走之,乘勝拔其寨,獲牛羊、器甲萬計,賜錦袍、金帶,徙知慶州,不載其擊李繼遷事,與實錄異,當考。) 鄆州觀察推官王瞻自言前任集州有禦賊之勞,乙酉,以瞻為西頭供奉官。 丁亥,徙知同州、工部侍郎寇准知鳳翔府,准為通判劉拯所訟故也。(准本傳:自同州朝京師,行次閿鄉,又徙鳳翔。與實錄異,實錄別本或雲為通判劉拯從吏所訟,然載此事俱不詳,當考。) 代州部署、昭化留後孔守正自言四任雁門,邊亭久安,願徙東北前鋒,戊子,以守正為定州副部署。 辛卯,詔曰:「去歲天下舉人,數踰萬人,考核之際,繆濫居多。蓋其薦送之時,輒容僥倖。合申典憲,以儆官司。又自前貢院舉奏諸州不合格舉人,朝廷每慮停殿人多,或與寬宥。將懲前弊,再示明文。自今濫有解薦及遺落孤寒實藝之士,並從覆試,有不當者,悉論如律。」 壬辰,馬步軍副都指揮使、威塞節度使王漢忠自涇原來朝。 丙申,上禦便殿,遷補軍職,凡十一日而畢。自龍衛右第二軍都指揮使、恩州刺史周訓而下,遞遷者千三十一人。(周訓,未見。) 對禮部尚書溫仲舒於崇政殿之北軒,凡五刻。 丁酉,右神武軍將軍錢惟演為太僕少卿。惟演,俶子也,幼好學,於是獻所為文,召試學士院,而有是命。 戊戌,詔深濱博洺祁州、乾寧軍民,經蕃戎寇掠,不任耕稼者千三百九十八戶,無出來歲租,官吏存撫之。 己亥,詔禦史台獄流、死罪,令給、諫以上錄問,開封府死罪,選朝官錄問。初,宋覃、聶泳等坐私以銅錢易鐵錢,下禦史獄,並決杖配役。已而太宗知其寃,詔問覃,覃泣稱:「台司不容辯說,必令如所訊招罪。」太宗憫之,乃詔自今禦史台每奏獄具,差官詣台錄問,其後廢不舉,至是複行焉。(覃杖脊,在太平興國七年,實錄景德三年獨為覃隱,按此可見也。) 知福州、殿中侍御史馮伉卒,詔賜其家錢十萬,伉子元應同學究出身。伉,謐之子也,曆典藩郡,皆有政跡,故特褒敘焉。 庚子,詔權罷貢舉一年。 王均之亂,有亡命卒數百人,冒夜叩梓州城求入,知州、左諫議大夫馮起以其誠偽未可知,弗即納,俄悉叛去。朝議謂起無方略,乃召還,至圃田。壬寅,覆命知金州。居數月,起拜章自陳,乃徙襄州。 先是,詔都官郎中、直史館劉蒙叟等試河北、青齊等州舉人,得合格者五百八十二人,上親試之,於是賜進士齊革等十三人、諸科三百四十五人及第、同出身。有下第求試武藝及量材錄用者五百餘人,各賜裝錢慰遣之,命禮部敘為一舉,若能捍寇,即賞以官秩。 甲辰,河決鄆州王陵埽,浮巨野入淮、泗,水勢激悍,侵迫州城。命步軍都虞候張進、內侍副都知閻承翰等率諸州丁夫三萬人往塞之,又遣使存恤災傷之民,給以口糧。知州馬襄、通判孔勖坐免官,巡堤、左藏庫使李繼元配隸許州。 福津尉劉瑩攜酒肴集僧舍,屠狗聚飲,杖一伶官,日三頓,因死。權判大理寺王濟論以大辟,經德音從流。知審刑院王欽若素與濟不相得,又以濟嘗忤宰相張齊賢持法尚寬,欽若乃奏瑩不當以德音原釋。齊賢乘其事,斷如欽若所啟,濟坐故入,停官。(此事不得其時,五月癸未王欽若始知審刑,因附見五月末。) 應川峽州軍屯駐、巡檢諸兵士及校師,凡請受當請銅錢一文折支鐵錢五文者,並與支鐵錢十文,及川峽州軍諸色職官、使臣料錢並驛料內錢等亦如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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