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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熙三年九月


  九月戊辰,戶部郎中張去華獻大政要錄三十篇,上嘉之,降璽書襃美,賜帛五十段。去華初受命知陝州,因留不行。

  判刑部張佖上言:「望自今應斷奏失入死刑者,不得以官減贖,檢法官削一任,長吏並停見任。」從之。(張佖上言,本志在五月後,今移見於此。)嘗有犯大辟者,詔特減,上謂佖曰:「朕以小人冒法,原其情非巨蠹,故貸死流竄,亦足以懲艾之也。」佖對曰:「先王立法,蓋為小人,君子固不犯矣。」上以語宰相,且歎賞佖,以為知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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