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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熙元年八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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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月戊寅朔,上謂宰相曰:「每閱大理奏案,或節目小有未備,移文案覆,封疆悠遠,動涉數千裡外,禁系淹久,甚可憐也。自今卿等詳酌,如非人命所系,即與量罪區分,勿須再鞫。」始令諸州笞、杖罪不須證逮者,長吏即決之,勿複付所司。群臣受詔鞫獄,獄既具,騎置來上,有司斷訖,複騎置下之。諸州所上疑獄,有司詳覆而無可疑之狀,官吏並同違制之坐。其當奏疑案,亦騎置以聞。 癸巳,有布衣以皁囊封書獻者,上覽之,皆常事也,且詞多狂妄,上弗加責。因謂宰相曰:「比下詔訪民間利病,然上封事者多不知朝廷次第,所言率孟浪,不切機會。本欲下情上達,庶事無壅,故雖狂悖,亦與容納。自古人臣諫君,固是好事,然須言當其理。國家擢任,亦須平允之人,如賣直沽名,僥求升進,悉非良善。」宋琪曰:「小臣章疏,陛下盡與披詳,善惡賢愚,莫逃天鑒。苟百事之中一二可采,國家之利也。」 右補闕、知睦州田錫上疏曰: 伏念臣才謀不逮于古人,職次忝居於諫列,敢不常思補報,用答休明。六年九月十三日詣合上書,昧死言事,陛下於是下禦劄俾人直諫,降敕書奨臣敢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又再上奏疏入遞,而不知達與不達,直言雖求用,而不知行與不行。今日陛下有所因方渴聞至言,有所為方切待直諫,引咎自誡,修德彌新。臣謂責在近臣而不在聖躬,罪在臣輩而不在陛下。日近陛下有朝令夕改之事,由制敕所行時有未當,而無人封駁者,給事中之過也。給事中若任得其人,制敕若許之封駁,則所下之敕無不當,所行之事無不精。事無不精則垂為典彝,敕無不當則編為格式,豈有朝令夕改之弊,豈有不精不當之虞也?臣所以謂責在近臣而不在聖躬也。 臣又見陛下有捨近求遠之事,由言動所為未合至理,而無人敢諫諍者,是左右拾遺、補闕之過也。今遺、補是侍從之臣,而不得在左右,職分當獻替之事,而未有上封章。自此,國家有舉事不便於時,遺、補不敢諫;朝廷法令有不合於道,遺、補不敢言。加以時久升平,天下混一,致陛下謂升平自得,資陛下以功業自多,日遷月移,浸成聖性,左取右奉,無非睿謀。所以陛下出一言,乃一謂湯、武可偕;陛下行一事,乃一謂堯、舜可繼。自纘大位,於今九年,四方雖甯,萬國雖靜,然刑罰未甚措,水旱未甚調,陛下謂之太平,誰敢不謂之太平,陛下謂之至理,誰敢不謂之至理!方欲為民求福,報天之功,有事于泰山,展禮於上帝,人謀雖克,天意未從。火於禁中,將驚悟于英主,詔下海內,遂佈告於輿人。近臣聞陛下感悟之言,甯不惕厲,諫官閱陛下憂勤之詔,誰不彷徨。臣所以謂過在近臣,不在聖躬,罪在諫官,不在陛下。臣死罪,死罪。 然臣兩度上疏,而陛下不用一二,今臣數年在外,而陛下委之以分憂,碌碌隨眾,憂曠遺之靡暇,遑遑有志,思諫諍之未能。今幸天啟聖心,神贊皇運,感陛下虛佇待犯顏之諫,致陛下專精求逆耳之言,臣是以再罄愚衷,複伸鄙見。 臣所謂陛下有朝令夕改者,試舉其一二以明之,置而尋廢者農師,禁而不嚴者車服也。臣所謂陛下有舍近謀遠者,試舉其一二以明之,宰相不得用人,而委員郎差遣,近臣不專受責,而求令錄封章也。自此章奏必多,聽用必廣,聽用既廣則條制必繁,條制既繁則依從者少,既依從者少,則是法令不行,法令不行,由規畫未當。有如前年敕下,令鄰近州府互差司理判官;至今年敕下,卻令本州仍舊差置。又如前年敕下,應徵科官吏,限前得了,即與超升,限外未了,即當降黜,即不以縣有大小之分,稅有難易之征,土田沃瘠之不同,歲時豐稔之不等,風俗勤惰之各異,官吏能否之各殊,而一概以程限所拘,一例以升降為定。自後,未聞限外欠者降一官,限前了者升一人。此無乃垂之空言,示之寡信!乞今後凡有所奏,或有所陳,幸陛下察而審之,令大臣議而行之。蓋臣下言之,則謂之封章,陛下行之,則出為法令。法令可簡而不可使繁,制度可永而不可屢變。變易不定,是彰思慮之不精,繁多難依,是令手足之無措也。 尚書曰:「臨下以簡。」又曰:「得師者王。」今宰臣若賢,願陛下信而用之,宰相非賢,願陛下擇可用而任之,何以置之為具臣,而疑之若眾人也。百官各舉其職,願陛下聽而用之,百官未稱其職,願陛下量其才而用之,何以置之為備員,而待之若宂秩也。臣謂百職若舉,則萬務從而自理,百官未修,則萬務從而亦隳。必若任而疑之,則上下非一心,疑而用之,則君臣非一體。何則?疑能生謗,謗能生疑,疑從謗生,則父子之道偶虧於慈孝,謗因疑起,則君臣之際或變成于怨仇。魏文侯焚謗書,陛下故嘗知之,令狐楚有辯謗論,陛下時宜覽之。若然,則保得臣下始終,全得君上恩信,方謂君為元首,臣作股肱也。(此疏得之續錦裡耆舊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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