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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興國六年十二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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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月戊辰,詔嶺南、四川、江南、兩浙職官等,先不許親屬至治所,自今得以期功親一人隨行,仍不得參預政事。 淮海王俶等賀郊祀,貢馬皆駑,為廐吏所發。辛未,詔釋其罪。 癸酉,詔:「諸州士庶,家有藏醫書者,許送官。願詣闕者,令乘傳,縣次續食。第其卷數,優賜錢帛,及二百卷已上者與出身,已仕官者增其秩。」未幾,徐州民張成象以獻醫書,補翰林醫學。自是誘致來者,所獲頗眾。 己卯,畋近郊,還幸講武台,賜從官飲。 甲申,詔強盜放火,准律不至死者,勿複並妻子部送闕下。 戊子,皇第四女封雲陽公主,出降左監門衛將軍、駙馬都尉韓崇業。公主,秦王廷美之女。崇業,重贇之子也。 辛卯,禁民私市戎人馬。 壬辰,詔中外官不得以告身及南曹歴子質錢,違者官為取還,不給元錢。朝廷患官文書落規利之家,故禁絕之。 是歲,廢沁州。 先是,諸州罪人皆錮送闕下,道路非理而死者十常六七,所坐或夤緣細微,情可憫惻。江南西路轉運副使、左拾遺張齊賢上言:「罪人至京,請擇清強官慮問,若顯負沈屈,則量罰本州官吏。自今令只遣正身,家屬別竢朝旨。干係人非正犯者,具報轉運使詳酌情理免錮送。」虔州嘗送三囚,坐市牛肉,並家屬十二人悉詣闕,而殺牛賊不獲,齊賢悉縱遣其妻子。自是江南送罪人,歲減大半。 齊賢又言:「刑獄繁簡,乃治道弛張之本。於公陰德,子孫即有興者,況六合之廣,能使獄無冤人,豈不福流萬世!州縣胥吏,皆欲多禁系人,或以根窮為名,恣行追擾,租稅逋欠至少,而禁系累日,遂至破家。請自今外縣罪人,令五日一具禁放數白州,州獄別置曆,委長吏檢察,三五日一引問疏理,每月具奏,下刑部閱視。有禁人多者,即奏遣朝官馳往決遣。若事涉冤誣,故為淹滯,則降黜其本州官吏。或終歲獄無冤滯,則刑部給牒,得替日,較其課旌賞之。」 齊賢又言:「巡內州軍縣鎮官地棚房錢輕重不等,葢偽命日,有軍營人眾且用鐵錢易得。自收復後,諸軍皆送闕下,又改納銅錢。市井蕭條,民益困乏,禁錮科責,沒其貲產,猶不能償,至有雇妻賣子者。昨降德音,死罪皆免,獨貧民逋負依前禁留。雖漕運之職在於聚斂,然民乃邦本,豈可坐令困窮?乞委諸州,據地基屋室複位僦直,使久遠得濟,其舊欠負人特與蠲放。又吉州緣江有勾欄地錢,地已漂沒入江,或官占為船場,而所輸錢如故;民舊于江中編木為筏以居者,量丈尺輸稅,名水場錢,今禁民筏居而水場錢猶在,亦請並與蠲放。」詔悉從之。 贊善大夫韋務升、殿頭高品王文壽建議:「李氏取民稅錢三千以上及丁口多者,抽點義師,戶一人,黥面為字,令自備器甲輸官庫,出軍即給之。有馬軍,每軍出,人支口糧日二升。自收復之後,皆放歸農。然久行伍,不樂耕作,多為追胥幹力之類,雇倩充役,或放鷹走狗,有作賊者,頗擾民。望遣使選擇堪充軍旅者,並家屬部送赴闕。」乃詔三班二人至江南與轉運使商度,條上其利害。 齊賢奏:「偽命義師,排門具有,例皆稅戶,本是農夫。江南要務虛聲,且張軍數,而百姓遭其配黥,無所逃避,粗應抽點,諒非訓習。克復之後,便放歸農,久被皇風,並皆樂業,或遷移別縣,或商販外州,若或逐戶搜求,排門追勘,忽滋驚擾,交駭物情,斂怨速尤,事實非細。縱令本城系籍,亦未便宜。法貴有常,政尚清靜,江外久從安定,不宜遽有驚擾,前敕久放營農,不若且仍舊貫。」齊賢勤究民弊,務行寬大,行部遇投訴者,或召至傳舍榻前與語,多得其情偽,江南人久益稱之。 相州民有張姓者殺一家六人,詣縣自陳,縣以上州。知州張洎詰之,曰:「某家之姻貧困,常取息,少有所負,被其詬辱。我熟見而心不平,思為姻家報仇,幸畢其志,然所恨七口而遺其一,使有緃類。私絢已報,願就公法。」洎曰:「殺人一家,寧無黨乎?」對曰:「某既出身就死,肯複連及同謀。」又曰:「汝何不亡命?」對曰:「姻家即某羈,苟不獲盜,豈得安堵?」又曰:「汝不即死,何就縲絏?」曰:「我若滅口,誰當辨吾姻之不與謀?又孰與暴其事於天下?等死,死義,可乎!」洎曰:「吾將言聞上,免汝之死。」曰:「殺人一家而苟活,且先王以殺止殺,若殺人不誅,是殺人終無已。豈願以一身亂天下法哉,速死為幸。」洎嗟歎數四,卒案誅之。河朔間多傳其事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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