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史書 > 續資治通鑒長編 | 上頁 下頁 |
開寶三年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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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七月壬寅,詔民訴水旱災傷者,夏不得過四月,秋不得過七月。(食貨志便於此載荊湖、淮南、兩浙、川峽、廣南月限,蓋誤也。時浙、廣皆未歸朝,今從新錄。) 壬子,詔曰:「吏員猥多,難以求其治,俸祿鮮薄,未可責以廉。與其宂員而重費,不若省官而益俸。西川管內州縣官,宜以戶口為率,差減其員,舊俸月增給五千。諸州凡二萬戶者,依舊設曹官三員;戶不滿二萬,止置錄事參軍、司法參軍各一員,司法兼司戶;不滿萬,止置司法、司戶各一員,司戶兼錄事參軍;不滿五千,止置司戶一員,兼司法及錄事參軍事。縣千戶以上,依舊置令、尉、主簿,凡三員;戶不滿千,止置令、尉各一員,縣令兼主簿事;不滿四百,止置主簿、縣尉,以主簿兼知縣事;不滿二百,止置主簿,兼縣尉事。」 丙辰,詔西川竊盜至死合奏裁者,並部送赴闕。 詔天下州縣官宜依西川例省減員數。(要見所省員數幾何。) 丙寅,唐中書侍郎韓熙載卒。初,唐主以熙載盡忠,能直言,欲用為相,而熙載任情棄禮,後房妓妾數十人,多出外舍私侍賓客,唐主以此難之。俄被劾奏,左遷右庶子,分司南都,熙載盡斥諸妓,單車即路,且上表求哀,唐主喜,留之,尋複其位。已而諸妓稍稍複還,唐主曰:「吾無如之何矣。」及卒,唐主歎曰:「吾終不得熙載為相也。」欲贈以平章事,問前世有此比否,近臣對曰:「昔劉穆之贈開府儀同三司。」乃手書贈熙載平章事。熙載家無餘財,棺旘衣衾,皆唐主賜之。(據徐鉉集,熙載卒於此年七月二十七日丙寅也。江南野錄載熙載事蹟尤詳,然極不雅馴,今止用五代史、九國志,稍增飾之。) 戊辰,幸教船池。又幸玉津園宴射。 禁河南府民耕晉、漢廟垣內地。 令西川官考滿得替,更不守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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