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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隆三年三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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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戊午朔,控鶴右廂都指揮使尹勳,削奪官爵,配隸許州為教練使。先是,勳督丁夫浚五丈河,陳留丁夫夜潰,勳擅斬其隊長十余人,追獲亡者七十餘人,皆刵其左耳。有詣闕稱冤者,兵部尚書李濤以病臥家,聞其事,力疾草奏,乞斬勳以謝百姓。濤家人曰:「公久病,宜自愛養。朝廷事,姑置之。」濤憤然曰:「死者人之常,吾豈能免。但我為兵部尚書,知軍校無辜殺人,豈得不論。」上覽其奏,嘉之;然念勳素忠勇,止薄責焉。勳,浚儀人也。 壬戌,三佛齊國遣使朝貢。 癸亥,分命近臣於京城祠廟禱雨。 甲子,詔以沂州民饑,賜以種食。 丁卯,幸太清觀,遂幸開封尹後園宴射。 上謂宰臣曰:「五代諸侯跋扈,多枉法殺人,朝廷置而不問,刑部之職幾廢,且人命至重,姑息藩鎮,當如此耶!」乃令諸州自今決大辟訖,錄案聞奏,委刑部詳覆之。 河南府判官盧文翼除名,法曹參軍桑植奪兩任官。有尼法遷者,私用本師財物,准法不死,文翼以盜論,置於極典,故責之。 己巳,大雨,放百官朝。 乙亥,遣使如江南,賜唐主生辰國信物。 詔:「翰林學士班位宜在諸行侍郎之下。(熊克九朝通略:詔學士班侍郎之上。)官至丞郎者,即在常侍之上。至尚書者,依本班。」故事,翰林學士侍從親密,不在外朝,每五日起居,班于宰相之後,會宴即坐一品之前,合班在尚書之上。於是,陶穀以禮部尚書為學士承旨,而同列李昉等官止列曹郎中,谷乃因事建白,而降此詔,實自表異,軋昉等也。 丙子,權知貢舉王著奏進士馬適等合格者十五人。 丁醜,女真遣使朝貢。 戊寅,詔三司春冬送戍卒衣,並官給車乘,毋得調發民丁。 己卯,封邱縣令蘇允元,坐申雨降不實免官。 壬午,有司上複位合班儀制,升六曹侍郎在給、舍上,郎中在補闕上,員外郎在拾遺上,節度使在六曹侍郎上,中書侍郎下。故事,北省官為侍從班,五品押南省四品,八品押南省五品,節度使在諸司三品下,於是改焉。 丁亥,徙北漢降民于邢、洺州,計口賦以粟。 唐馮謐表求舒州舊宅及田,詔賜之。 禁民以火葬。(王稱東都事略:詔曰:王者設棺旘之品,建封樹之制,所以厚人倫而一風化也。近代以來,率多火葬,甚愆典禮,自今宜禁之。) 是月,詔增官鹽闌入至三十斤,煮鹻至十斤,坐死。蠶鹽入城市百斤以上,奏裁。又修酒麴之禁。凡私造,差定其罪,城郭二十斤,鄉閭三十斤,棄市。民敢持私酒入京城五十裡,西京及諸州城二十裡至五鬥,死。所定裡數外,有官署沽酒,而私酒入其地一石,棄市。(此據本志。) 初,留從效既來稱藩,聞唐主南遷,疑將襲己,頗懼,乃遣其子紹錤重幣往謝,又潛遣使假道吳越入貢。紹錤至豫章,而元宗之喪已東歸。(元宗,李景也。今依資治通鑒法,僭偽諸國,皆即用其本號。)紹錤因抵金陵,唐主留之。上亦遣使厚賜從效,未至,而從效疽發背死。少子紹鎡掌留務,居無何,吳越遣使聘泉州,紹鎡夜召其使與之燕語,統軍使陳洪進誣紹鎡謀叛,欲以其地入吳越,執紹鎡送于唐,推統軍副使張漢思為留後,己為副使。(陳洪進,臨淮人,初見開運元年。張漢思,亦見開運元年,不著邑裡。留從效傳稱從效寢疾,為牙校張漢思、陳洪進所劫,漢思自稱留後,洪進為副。而陳洪進傳乃稱從效卒,紹鎡掌留務月余,洪進乃執紹鎡,推漢思。自相矛盾。以他書參考,洪進傳得其實,而從效傳誤也。從效病當在二年冬,其死在今年春。大定錄於三月載從效卒。然不知的是何日?十國記年亦不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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