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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隆二年閏三月


  閏三月甲子朔,彥超上表待罪於私第,上遣中使慰撫之,因謂侍臣曰:「沈湎於酒,何以為人?朕或因宴會至醉,經宿未嘗不悔也。」侍臣皆再拜。(本紀及舊錄皆於閏月甲子載此事。甲子,初一日也,與癸亥實相接矣,蓋因王彥超上表待罪故雲。而新錄乃於己巳始載之,恐誤也,今不取。)

  殿前都點檢、鎮甯軍節度使慕容延釗罷為山南西道節度使,侍衛親軍都指揮使韓令坤罷為成德節度使。自是,殿前都點檢遂不復除授。

  己巳,幸玉津園。

  庚午,詔開封府集眾杖殺皇建院僧輝文,僧錄瓊隱等十七人各決杖配流。先是,上還自揚州,左右街僧道出迎,輝文等攜婦人酣飲傳舍,為其黨所告,逮捕按驗得實,故有是命。

  壬申,唐主遣使貢金器二千兩、銀器萬兩、錦綺二千段,謝生辰之賜也。

  丁醜,金、商、房三州民饑,遣使賑之。

  癸未,幸迎春苑宴射。

  丙戌,韓令坤、慕容延釗辭,宴於廣政殿。自是,節度使以上出使赴鎮,宴如儀。

  是春,詔申明周顯德三年之令,課民種植,每縣定民籍為五等。第一種籃木百,每等減二十為差,桑棗半之。男女十七以上,人種韭一畦,闊一步,長十步。乏井者,鄰伍為鑿之。令佐以春秋巡視其數,秩滿赴調,有司第其課而為之殿最。(此據本志在二月,不得其日,今附見閏月後。)又詔自今民有逃亡者,本州具戶籍頃畝以聞,即檢視之,勿使親鄰代輸其租。(此據本志附見,不得其月日也,當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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