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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官以下婚禮


  品官以下婚姻之禮。至元八年,禮部議准,條件凡七:

  一曰議婚,身及主婚者無期以上喪服,及可成婚。先使媒氏通言,女氏許之,然後納采。

  二曰納采,系今之下定也。主人具書夙興奉以告祠堂。人之大倫,于禮為重,宜告廟而後行,示不忘祖也。使子弟為使者,如女氏主人出見,使者奉書以告於伺堂,出以複書授使者,遂禮之。使者覆命,婚主告於祠堂,或婚主親往納采者昕。

  三曰納幣,系今之下財也。具書遣使如女氏授書,女氏複書,禮賓使者覆命如納采儀。已定筵會,以男家為主,會請女氏諸親為客,先入坐。男家至門外陳列幣物,令媒氏通報女氏主人,出門迎接相揖。俟女氏先人男家,以次隨幣而入,舉酒請納幣。飲酒受幣訖,女氏主人回禮。婚家飲酒畢,主人待客如常禮,許婚氏女子出見。

  四曰親迎。前期一日,女氏使人張陳婚室、質明,婿家設位於室中,女家設次於外,主人告于祠堂,遂醮其子,而命之親迎。婿出乘馬至女家,俟於次。女家主人告于祠堂,遂醮其女,而命之。主人出迎婿入納雁,姻家奉女登車,婿乘馬先行,歸車至,導婦以入。婿、婦交拜,就飲食畢,婿出複入脫服,獨出主人禮贊。

  五曰婦見舅姑。明日夙興,婦見舅姑,次見諸尊長者。若婦家,則饋于舅姑,舅姑享之。

  六曰廟見。三日,主人以婦見於祠堂。

  七曰,婿見婦之父母,受婿拜禮。次見婦党,諸婦親家禮婿如常儀。若召贅之家,仍依時俗現行之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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