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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


  太宗六年,以馮光宇為國子總教,命侍巨子弟十八人入學,是為建置學校之始。

  中統二年八月,詔曰:「諸路學校久廢,無以作成人才。今擬選傅學洽聞之士,以教之。凡諸生進修者,仍選高業儒生教授,嚴加訓誨,務使成才,以備他日選擢之用。仍仰各路官司常切主領教勸。」

  至元六年四月,複詔曰:「事在似緩而實急者,學校是也。蓋學校者風化之本,出治之原也。諸路雖設有學官,所在官司例皆視同泛常,不肯用心勉勵,以致學校之事有名無實。由是吏民往往不循理法,輕犯憲章,深不副朝廷宣明教化之意。今遍行各路,如遇朔望,自長次以下,各率僚屬俱詣文廟。焚香劄畢,從學官詣講堂,同諸生及願從學者講論經史,更相授受。日就月將,教化可明,人材可出。所在鄉村鎮店,選有德望學問可為師表者,于農隙之時,依法訓導,使長幼皆聞孝弟忠信之言,則禮讓既行,風化自厚矣。」是年十一月,設提舉學校及教授官。

  七年,命侍臣子弟十一人入學,以長者四人從許衡,七人從王恂。

  二十三年,集賢直學士程文海言:「臣聞國與天地必需才為用,而人才之盛非自盛也,全在國家教育之勤。其衰也反是。參之歷代可考也。國家自中統建元以來,中外臣僚亦時聞表,表偉傑者,皆自往時故老宿儒薰陶浸灌而然。歷史既久。以次淪謝。臣不知更十餘年後,人物當如何瑣瑣也。而主論者恬不知怪,視學校為不急,謂詩書為無有,不知人才盛衰張本於此。蓋有旨行貢舉法,求好秀才。上意匪不敦切。而僉人輒陰沮之。應故事而集議,凡幾作輟矣。無怪乎選任之非才,政治之不理也。今已至此,後當若何。臣愚欲陛下明詔,有司重學校之事,慎師儒之選。京師首善之地,尤當興建國學,選一時名流為國人矜式,優以餼廩,隆以禮貌,庶四方觀感有所興起。而名都大邑教官有闕,不但循常例收庸人而已。必使廷臣擇可以為人表儀者,條具聞奏,令有祿可養,而不匱職,比親民而加優視。教化之廢興,為考第之殿最。其諸生有經明行修者,特與蠲免賦役,依正降詔書施行。臣望國家教育有方,多士鼓舞不倦,他日隨取隨足,舞臨事乏才之歎,天下幸甚。」奏上,帝韙之。

  二十四年,立國子學於大都,設博士通掌學事,分教三齋生員,講授經旨,是正音訓。複設助教同掌學事,而專守一齋。正、錄申明規矩,督習課業。凡讀書,必先《孝經》、《小學》、《論語》、《孟子》、《大學》《中庸》,次及《詩》、《書》、《禮記》、《周禮》、《春秋》、《易》。博士、助教親授句讀、音訓,正、錄、伴讀以次傳習之。講說則依所讀之序,正、錄、伴讀亦以次傳習之。次日,抽籤,令諸生複說其功課。對屬、詩章、經解、史評,則博士出題,生員具槁,先呈助教,俟博士既定,始錄附課簿,以憑考校。其生員之數,定二百人,先令一百人及伴讀二十人入學。其百人之內,蒙古半之,色目、漢人年之。是時集賢院並眾官會議學校事宜,定監官四員;祭酒一員周正平。司業二員耶律伯強,硯伯固,監丞一員王嗣能:學官六員:博士二員張仲安、滕仲理,助教四員謝弈、周鼎、靳泰亨、王載。伴讀二十人,公選通文學者充之。學生先設一百二十人,蒙古五十人,諸色目漢人五十人,年十一歲以上,伴讀十人,年十五歲以上。各用經史子集諸書於官書內,關學生飲食並一切所需,官為應付,俟置學田訖,然後開支。一,國子監隸集賢院。一,文廟前件議得,合行創建。一,所先立學校,大都撥地與國學。一,同興築。一,外道學校生員成才者,申太學,茂異者,申集賢院,面奏區用。一,儒戶免差徭。迤北路分,除至元十三年進試外,據迤南新附去處在籍儒戶。若有別項各色別無定奪,其餘籍內儒戶,照納地稅商稅外,一切雜泛差徭,並行蠲免。詔從之。

  二十八年三月,命各路各縣學內設立小學,選請老成之士教之。或自願招師,或自從其父兄者,聽便。其他先儒講學之地,與好事之家出私錢贍學者,並立為書院。書院設山長一員。凡師儒之命於朝廷者曰教授,路府上中州置之。命於禮部及行省及宣慰司者曰學正、山長、學錄、教諭,路州縣及書院置之。凡路府州書院設直學以掌錢谷,從郡守及憲府官試補,直學考滿,又試所業十篇,升為學錄、教諭。凡學正、山長、學錄、教諭或由集賢院及台憲等官舉充之。教諭、學錄曆兩考升學正、山長,又曆一考升散府上中州教授,又曆考升路教授。後又改直學考滿為州教授。自京學及州縣學以及書院,凡生徒之肄業於是者,守令薦舉之,或用為教官,或取為吏屬雲。

  至歲貢之法,大德八年,始定國子生蒙古、色目、漢人三歲各貢一人。十年,國子學定蒙古、色目、漢人生員二百人,三年各貢二人。

  至大四年,定生員額二百人。是年,複立國子學試貢法,蒙古授官六品,色目正七品,漢人從七品。試蒙古之法宜從寬,色目生宜稍加密,漢人生則全科場之制。

  延祜二年,增生員百人,陪堂生二十人,用集賢學士趙孟頫、禮部尚書元明善等所書國子學貢試之法更定之。

  一曰:升齋等第。六齋東西相向,下兩齋左曰遊藝,右曰依仁,凡誦書講說、小學屬對者隸焉。中兩齋左曰據德,右曰志道,講說《四書》、課肄詩律者隸焉。上兩左者曰時習,右曰日新,講說《易》、《書》、《詩》、《春秋》科,習明經義等程文者隸焉。每齋員數不等,每委考其所習經書課業,及不違規矩者,以次遞升。

  二曰:私試規矩。漢人驗日新、時習兩齋,蒙古、色目取志道、據德兩齋,本學舉實曆坐齋二周歲以上,充貢舉。漢人私試,盂月試經疑一道,仲月試經義一道,季月試策問、表章、詔誥科一道。蒙古、色目人,盂月、仲月各試明經一經,季月試策問一道。辭理俱優者為上等,准一分;理優辭平者為中等。准半分。每歲終,通計其年積分,至八分以上者升充高等生員,以四十名為額,內蒙古、色目各十名,漢人二十名。歲終試貢,員不必備,惟取實才。有分同闕少者,以坐齋月日先後多少為定。其未及等,並雖及等無闕未補者,其年積分,並不為用,下年再行積算。

  三曰:黜罰科條。應私試積分生員,其有不事課業及一切違戾規矩者,初犯罰一分,再犯罰二分,三犯除名,從學正、錄糾舉,其知而不糾舉者,從本監議罰。應己補高等生員,初級殿試一年,再犯除名,從學正、錄糾舉,其知而不糾舉者,亦從本監議罰。應在學生員,歲終實曆坐齋不清年歲者,並行除名。除月假外,其餘各假,並不准。學正、錄歲終通行考校應在學生員,除蒙古、色目外,其餘漢人生員三年不能通一經者及不肯勤學者,勒令出學。其餘責罰,並依舊規。

  泰定三年,更積分而為貢舉,並依世祖舊制。其貢試之法,從監學所擬,大概與前法略同,而防閑較密雲。其學正、錄及司樂、典籍、管勾等貫,舊例舉積分生員充之,後以積分既革,於上齋舉年三十以上、學行堪范後學者為正、錄,通曉音律、學業優贍者為司樂、幹局通敏者為典籍、管勾。其侍儀舍人,於上、中齋舉禮儀習熟、音吐洪暢、曾掌春秋釋奠、每月告朔明贊、眾見其能者充之。至伴讀員數,大德七年定四十人,歲貢八人。至大四年。定四十人,歲貢四人。延祐四年,定歲貢八人。是後,又命所貢生員與舉人同試于禮部,策於殿廷,又置備榜而力選擇焉。

  童子舉

  唐宋始著於科,然亦無常員。

  成宗大德三年,舉童子楊山童、海重。五年,大都提舉學校所舉安西路張泰山,江浙行省舉張升甫。

  武宗至大元年,舉武福安。

  仁宗延祐三年,江浙行省舉前博孫馮帖哥。六年,河南路舉張答罕。學士完者不花舉丁頑頑。七年,河間縣舉杜山童。大興縣舉陳聃。

  英宗至治元年,福州路連江縣舉陳元麟,至治三年,河南行省舉張英。

  泰定四年,福州舉葉留田井,文宗天曆二年,舉杜夙靈。

  至順二年,制舉答不歹子買來的。

  皆以其天資穎悟,超出兒輩,或能默誦經文,書寫大字,或能綴緝辭章,講說經史,並令入國子學教育之。

  惟張泰山尤精篆籀,陳元麟能通性理。葉留田井問以四書大義,則對曰:「無過。事父母能竭其力,事君能致其身。」時人以遠大期之。

  蒙古字學

  至元六年秋七月,置諸路蒙古字學。十二月,中書省定頒行條件。諸路府州官子弟入學,上路二人,下路二人,府一人,州一人。餘民間子弟,上路三十人,下路二十五人。願充生徒者,與免本身雜役。

  八年春正月,詔曰:「間者采近代之制,創為國學,己嘗頒告天下,然學者尚少,今複立條畫,其令有司明諭四方,庶幾多所興起,以傳永久。一,京師設國子學,教授諸生,於隨朝百官、怯薛歹選擇子弟俊秀者入學。一,諸王位下及蒙古千戶所,依在前設畏吾兒八合赤例,設立學校。一,隨路所設學校,有願充生徒者,與免本身差役。回回、畏吾、河西人等,願學者聽,不在額設之數。一,翰林院見設諸官,譯寫《通鑒節要》,頒與國子學諸路教授。一,符寶郎設蒙古學閎者赤一員,驗人口實,一,省、部、台、院諸印信及研發鋪馬劄子,並用蒙古字。一,凡有行程文字,並用蒙古字標寫本宗事目。內外諸衙門,亦用蒙古字人員充槊者赤。一,省、部、台、院凡有卷目,用蒙古字。一,二、三年後進擇習學生員,出策題試問,中選者約量授以官職。一,不得稱蒙古字為新字。

  十九年,定路府州設教授,以國字在諸字之右。

  二十年五月,龍興路提學校官言:「大元一統,蒙古學雖興,而南北之民寡于攻習,蓋因施不廣、用不切之故。」於是中書省議,令諸衙門依例表章,並用蒙古字書寫。

  元貞元年,命廉訪司提調諸路蒙古學校。二年,命有司給諸路蒙古學生員餼廩。

  大德六年,定散府蒙古學生員二十人,上、中州十五人,下州十人。八年,定各路教官逕保生徒,不得逕申國子監,須經本處提調,總管府轉申訪林院,試驗考奪,無令似前濫保。十年春二月,增生員廩膳。通前三十員為六十員。

  至大二年,定伴讀員四十人,以在籍生員學問優長者補之。

  延祐二年冬十月,以所設生員百人,蒙古五十人、色目二十人,漢人三十人,而百官子弟之就學者常不下二三百人,宜增其稟餼。乃減去庶民子弟一百十四員,聽陪堂學業,于見有生員一百名外,量借五十人,置蒙古二十人、漢人三十人,其生員筆劄止給三十人,凡二次給之。

  至回回國子學,至元二十六年始置。是年五月,尚書省臣言:「亦思替非文字,宜施於用。今翰林院益福的哈魯丁能通其字學,乞授以學士之職。凡公卿大夫與富民之弟子,皆依漢人入學之制,日肄習之。」從之。八月,遂置國子學。

  至延祐元年,複立回回國子監。以其文字便於國防取會數目,令依舊制加意教授。

  泰定二年,以入學者眾,其學官及生員五十余人己紿領膳者二十七人外,助教一人、生員二十四人廩膳,並令給之。

  醫學

  中統三年,太醫院使王猷、副使王安仁言:「醫學久廢,後進無所師友。竊恐朝廷取人,學非其傳。為害甚大。」乃授安仁金牌,俾往各處設立醫學。教授人員依例除免差發。醫學生員亦免本身檢醫差占等雜役,俟學有所成,每月試以疑難,以所對優劣,量加懲勸。

  至元二十三年,命各過按察司檢察醫學,依每年降下十三科題目,令醫生每月習課醫義一道,年終本院考較優劣。

  大德九年,平陽路澤州知州王稱言:「竊聞為世切務惟醫與刑,醫者司命于人,刑者弼教於世。人以風寒暑遘其疾,以放僻邪侈陷其心,須用醫以治,施刑以斷。醫欲明,須玩前賢之經訓,刑不濫,在究本胡之典章。今各路雖有醫師,學亦系有名無實,宜督責各處有司,廣設學校,為醫師者令一通曉經書,良醫主之,集後進醫生,講習《素問》、《難經》,仲景、叔和脈訣之類。然亦須通《四書》,不習《四書》者禁治不得行醫。務要成材,以備試驗擢用,實為官民便益。」於是大醫院定考試之法:一,合設科目。一,各科合試經書。中書省依所議行之。

  是年,又定醫學官罰俸例,各處學校應設大小學。今後有不令坐齋肄業,有名無實者,初次,教授罰俸一月,正、錄罰中統鈔七兩;再次,教授罰俸兩月,正、錄倍罰,三次,教授、正、錄取招別議。其提調官視學官例減等,初次罰俸半月,再次一月,三次兩月。若大小生員在學,而訓誨無法,苟應故事者,初次,教授罰俸半月,正、錄各罰中統鈔五兩;再次,教授罰俸一月,正、錄罰中統鈔七兩;三次,教授、正、錄取招別議。提調官,初次罰俸十月,再次三月,三次一月。

  延祐三年,定試驗醫人條件依舊例,三年一遍設立科舉試。太醫,選舉三十以上、醫明行修、孝友忠信、為眾所稱者,保結貢試。鄉試,不限員數,各科目通取一百人,會試取中三十人。所課醫義,量減二道。第一場,本經義一道,治法一道。第二場,本經義一道,藥性一道。不限字數。試中三十人內,一甲充太醫,二甲副於舉,三甲教授。

  陰陽學

  至元二十八年,始置諸路陰陽學。依儒學、醫學之例,每路設教授以訓海之。其有術數精通者,每歲錄呈省府,赴都試驗,果有藝能,于司天監內許令近侍。

  延祐二年,令陰陽人授差依儒、醫例考試。其科目,曰:占算,曰:三命,曰五星,曰:周易,曰:六壬,曰:教學,曰:婚元。占才大義書,曰《宅元周易秘奧》,曰《人宅通真論》,曰《塋元地理新書》,曰《塋元總論》,曰《地理明真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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