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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泰亨傳


  徐泰亨,字和甫,其先衢州龍遊人,後徙余杭。泰亨性警敏,用舉者試平江州掾。歲滿,署歸安縣典史。白雲宗沈明仁,冒名爵,官吏畏之。沈有怨家二人,其鄰女為何人所殺,沈使以他辭引二人,傅致其罪。泰亨欲直其冤,吏白:「此沈公意,孰敢不從!」泰亨語之曰:「吾能死,不敢以濫殺媚人。」卒出之。明仁弟子私民婦,為其夫所歐。

  適有盜殺人,僧為飛書,誣其夫及平日怨家七人,官為捕治之,獄卒淩虐,皆誣服。泰亨命去其械扭,始垂泣自言,縣令以有左驗難之。泰亨親至其地。悉得七人以已物實其贓狀,取其家藏布數匹,析縷以比,無不合者,釜灶及他物又合。僧乃伏罪。已而獲真盜于武康,人皆嘆服。

  擢平陽州提控案牘,以憂去官。服除,授海道都漕運萬戶府提控案牘。時新法經理田賦,泰亨論田不實、役不均之弊,上之,執政大喜,使乘傳白於行省。泰亨佐常州經理,又佐池州,所行一如其言,他州皆取法焉。未幾,以九品官仍為本府提控案牘,兼照磨承發架閣。泰亨考漕法利弊。下至占侯探測。著《海運紀原》七卷。又條漕運之弊。當更易者十事,行省採用其七。

  久之,遷建安路總管府知事,擢池州路青陽縣尹。有司歲征荒田租,為田一千四百頃,人苦之。泰亨募民墾辟,因地勢以為蓄泄,田熟租完,民擾。累歲饑,有告發廩粟者,吏淮強盜律,泰亨曰:「以救民而抵重禁,當用法外意可也。」笞而遺之。後謝病歸。

  大德二年,卒,年六十五。

  同時,陳春,嘉興路推官,有能名。民販私鹽,事覺,牽連者眾,獄久不決。春往治之。釋應坐者數百人,合境稱為神明。時久旱,至是大雨,鄉人稱為陳公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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