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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正三年


  至正三年癸未,一三四三年

  春,正月,丙子,中書左丞許有壬罷。

  先是,有壬父熙載仕長沙日,設義學訓諸生,既沒而諸生思之,為立東岡書院,朝廷賜額設官,以為育才之地。南台監察禦史穆巴喇錫,緣睚眥之怨,言書院不當立,並構浮辭誣衊有壬乃其二弟儀、有孚,有壬遂稱病歸。

  二月,丁未,遼陽沃濟野人叛。

  是月,汴梁新鄭、密二縣地震。秦州成紀縣、鞏昌府寧遠、伏羌縣山崩,水湧,溺死者無算。

  三月,壬申,造鹿頂殿。

  監察禦史成遵等,請用終場下第舉人充學正、山長,國學生會試不中者,與終場舉人同。

  戊寅,詔:「作新風憲。在內之官有不法者,監察禦史劾之;在外之官有不法者,行台監察禦史劾之。歲以八月終出巡,次年四月中還司。」

  是月,詔修遼、金、宋三史。初,世祖立國史院,首命王鶚修遼、金二史。宋亡,又命史臣修通三史。延祐末,國史院編修官袁桷請購求遼、金、宋遺事,從之。然義例未定,有欲如《晉書》例,以宋為本紀而遼、金為載記者,或又謂遼立國先于宋五十年,宋南渡後嘗稱臣于金,以為不可;又有待制王理者,著《三史正統論》,欲以遼、金為《北史》,建隆至靖康為《宋史》,建炎以後為《南宋史》;一時士論不決,至是詔厘為三史,而各統其所統。以中書左丞相托克托為都總裁官,平章政事特穆爾達實、右丞賀惟一、禦史中丞張起岩、翰林學士歐陽玄、侍御史呂思誠、翰林侍講學士揭傒斯為總裁官。惟一,勝之子也。

  托克托問修史以何為本,傒斯曰:「用人為本,有學問文章而不知史事者不可與,有學問文章知史事而心術不正者不可與,用人之道,又當以心術為本也。」又與僚屬言:「欲求作史之法,須求作史之意。古人作史,雖小善必錄,小惡必記。不然,何以示懲勸!」由是毅然以筆削自任,凡政事得失、人才賢否,一律以是非之公。至於物論之不齊,必反復辨論,以求歸於至當而後止。

  起岩熟于金源典故,宋儒道學原委,尤多究心。有露才自是者,每立言未當,起岩據理竄定,深厚醇雅,理致自足。

  玄發凡舉例,俾論撰者有所據依。史官中有悻悻露才,議論不公者,玄不以口舌爭,俟其呈稿,援筆竄定之,統系自正。其於論贊、表奏,皆玄屬筆。

  夏,四月,丙申朔,日有食之。

  是月,帝如上都。

  六月,壬子,命經筵官月進講者三。

  是月,中書戶部以國用不足,請撙節浮費。

  回回刺裡五百餘人,渡河寇掠解、吉、隰等州。

  秋,七月,戊辰,修大都城。

  是月,興國路旱。河南自四月至是月,霖雨不止。

  八月,山東有賊焚掠兗州。

  帝至自上都。

  九月,甲子,湖廣行省平章袞巴布勒,擒道州、賀州猺賊首唐大二、蔣仁五至京師,誅之。其党蔣丙,自號順天王,攻破連、桂二州。

  冬,十月,戊戌,帝將祀南郊,告祭太廟。至於宗室,遣阿嚕問同知太常禮儀院事李好文曰:「朕,甯宗兄也,當拜否?」好文與博士劉聞對曰:「甯宗雖弟,其為帝時,陛下為之臣。春秋時,魯閔公,弟也,僖公,兄也,閔公先為君,宗廟之祭,未聞僖公不拜。為人後者,為之子也。陛下當拜。」帝乃拜。由是每親祀,必命好文攝禮儀使。

  己酉,帝親祀上帝於南郊,以太祖配。

  己未,以南郊禮成,大赦天下,蠲民間田租五分,賜高年帛。

  十二月,丙申,詔寫金字《藏經》。

  丁未,以翰林學士承旨博爾濟布哈為中書左丞相,特穆爾布哈罷。

  是月,膠州及屬縣高密地震。

  是歲,詔立常平倉,罷民間食鹽。

  征遺逸托音巴延、張瑾、杜本。本辭不至。本,清江人,在武宗時,嘗被召至京師,即歸武夷山中,文宗聞其名,征之,不起。至是右丞相托克托薦之,召為翰林待制兼國史院編修官。使者致君相意,趣之行,至杭州,稱病固辭,而致書於托克托曰:「以萬事合為一理,以萬民合為一心,以千載合為一日,以四海合為一家,則可言制禮作樂,而躋五帝、三王之盛矣。」遂不行。時有金華張樞,亦屢征不起。

  既又征隱士勒哲圖、濟爾噶朗、董立、李孝光,詔以鄂勒哲圖、濟爾噶朗為翰林待制,立修撰,孝光著作郎。或疑其太優,右丞相特穆爾達實曰:「隱士無求于朝廷,朝廷有求于隱士,名爵豈足吝惜耶!」識者誦之。

  衛輝、冀寧、忻州大饑,人相食。

  臨察禦史李稷劾奏宦官高龍卜:「恃賴恩私,侵撓朝政,擅作威福,交通時相,為國基禍,請竄逐之。」章上,流龍卜於征東。又言:「禦史封事須至御前開拆,以防壅蔽之患;言事官須優加擢用,以開諫諍之路;殿中侍御史、給事中、起居注須任端人直士,書百司奏請及上所可否,月達省台,付史館,以備纂修之實。」承天護聖寺火,詔更作之,稷言水旱相仍,公私俱乏,不宜妄興大役,議遂寢。稷,滕州人。

  監察禦史烏古遜良楨,以帝方攬萬幾,不可不求賢自輔,乃上疏言:「祈天永命之術,在乎敬身修德而已。今經筵多領以職事臣,數日一進講,不逾數刻已罷,而執禦小臣,恒侍左右,何益于盛德哉!請招延宿儒若許衡者數人,置於禁密,常以唐、虞、三代之道啟沃宸衷,日新其德。」又以國俗父死則妻其後母,兄弟死則收其妻,父母死無憂制,遂上言:「綱常皆出於天而不可變。議法之吏,乃雲國人不拘此例,諸國人各從本俗,是漢人、南人當守綱常,國人、諸國人不必守綱常也。名曰優之,實則陷之;外若尊之,內實侮之;推其本心,所以待國人者不若漢人、南人之厚也。請下禮官有司及右科進士在朝者會議,自天子至於庶人,皆從禮制,以成列聖未遑之典,明萬世不易之道。」奏入,皆不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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