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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德元年


  大德元年丁酉,一二九七年

  春,正月,丙戌,錫寶齊等為叛寇所掠,仰食於官,賜以農具、牛種,俾耕種自給。

  辛卯,以張斯立為中書參知政事。

  給晉王所部屯田農器。

  建五福太乙神壇畤。

  二月,丙申,蒙陽甸部長納款,來獻方物,且請歲貢銀千兩及置驛傳,詔即其地立通西軍民府。

  甲辰,詔:「諸軍民相訟者,軍民官同聽之。」

  丁未,省打捕鷹房府入東京路。

  己未,改福建省為福建、平海等處行中書省、徙治泉州。平章高興言泉州與琉球相近,或招或取,易得其情,故徙之。

  封緬酋為國王,仍戒飭雲南等處邊將,毋擅興兵甲。

  庚申,詔改元,赦天下,免上都、大都、隆興差稅三年。

  召耶律有尚為國子祭酒,以其前在國學能振儒風也。尋除集賢學士,兼其職。

  以行徽政院副使王慶端為中書右丞。

  奇徹親軍都指揮使托克托呼自北邊入朝,拜同知樞密院事,命還北邊。行至宣府卒,贈司空,諡武毅。

  三月,庚午,以陝西行省平章額森特穆爾為中書平章政事,中書左丞梁得珪為中書右丞。

  以徹爾為江南諸道行台御史大夫。

  徹爾之官,謂都事賈鈞曰:「國家置禦史台,所以肅清庶官,美風俗,舉教化也。乃者禦史不存大體,按巡以苛為明,征贓以多為功,至有迫子證父、弟證兄、奸訐主者,傷風敗教,莫茲為甚!為我語諸禦史,毋效尤為也。」帝聞而善之。

  丙子,帝如上都。命典瑞少監焦養直進講《資治通鑒》,養直因陳規諫之言,帝厚賜之。

  丁醜,以江西行省左丞巴特瑪琳沁為中書左丞。

  庚辰,達嚕噶齊托爾蘇受賂,為其奴所告,毒殺其奴,坐棄市。

  丁亥,禁正月至七月捕獵,大都八百里內亦如之。

  庚寅,立江淮等處財賦總管府及提舉司。

  以梁曾為杭州路總管。曾善撫字,戶口複者五萬餘。上言請禁暮夜鞫囚、遊市酷刑,詔著為令。

  先是五臺山佛寺成,皇太后親往祈祝。監察禦史真定李元禮上書于太后曰:「古人有言:『生民之利害,社稷之大計,惟所見聞而不系職司者,獨宰相得行之,諫官得言之。』今朝廷不設諫官,禦史職當言路,即諫官也,烏可坐視得失,而無一言以裨益聖治萬分之一哉!伏見五臺山創建寺宇,土木既興,工匠失役,不下數萬。附近數路州縣,供億煩重,男女廢耕織,百物踴貴,民不聊生。今聞太后親臨五台,佈施金幣,臣謂其不可行者有五:時當盛夏,禾稼方茂,百姓歲計,全仰秋成,扈從經過,不無蹂躪,一也;太后春秋已高,親勞聖體,往復暑途數千里,不避風日,萬一調養失宜,悔將何及!二也;至尊舉動,必書簡冊以貽萬世,書而不法,將焉用之!三也;財不天降,皆出於民,今日支持調度,百倍曩時,而又勞民傷財以奉土木,四也;佛以慈悲方便為教,雖窮珍玩供養不為喜,雖無一物為獻亦不怒。今太后為蒼生祈福,而先勞聖體,使天子曠定省之禮,五也。伏願中路回轅,端居深宮,儉以養德,靜以頤神,上以循先皇后之懿范,次以盡聖天子之孝心,下以慰元元之望,如此,則不祈福而福自至矣。」

  台臣不敢以聞,至是侍御史萬僧與禦史中丞崔彧不合,詣架閣庫取前章,封之入奏曰:「崔中丞私黨漢人,李禦史為大言謗佛,謂不宜建寺。」帝大怒,遣近臣齎其章,敕鄂勒哲、博果密鞫問。

  博果密以國語譯而讀之,鄂勒哲曰:「其意與吾正同。往吾嘗以此諫,太后曰:『吾非喜建此寺,蓋先嘗許為之,非汝所知也。』」博果密曰:「他禦史懼不敢言,惟一禦史敢言,誠可賞也!」鄂勒哲等以其章上聞,帝沉思良久曰:「禦史之言是也。」乃罷萬僧,複元禮職。

  歸德、徐、邳、汴梁水,免其田租;道州旱,遼陽饑,並賑之。

  夏,四月,癸巳朔,日有食之。

  丙申,中書省、禦史台言:「阿喇卜丹及崔彧條陳台憲諸事,請依舊例。禦史台不立選,其用人則于常調官選之,惟監察禦史、首領官,令禦史台自選。各道廉訪司,必擇蒙古人為使,或缺則以色目世臣子孫為之,其次參以色目、漢人。又,哈喇齊、阿蘇各舉監察禦史非便,亦宜止于常選擇人,各省文案,行台差人檢核。宿衛近侍,奉特旨令台憲擢用者,必須明奏,然後任之。行台禦史秩滿而有效績者,或遷內台,或呈中書省,遷調廉訪司亦如之,其不稱職,省台擇人代之。未曆有司者,授以牧民之職,經省台同選者,聽禦史台自調。中收省或用台察之人,亦宜與禦史台同議,各官府憲司官,毋得輒入體察。今擬除轉運鹽司使外,其餘官府,悉依舊例。」從之。

  董文用請致仕。文用自世祖時,每侍燕,與蒙古大臣同列。裕宗嘗就榻上賜酒,使毋下拜跪飲。帝在東宮,正旦受賀,於眾中見文用,召使前,曰:「吾向見至尊,其稱汝賢。輒親取酒賜之,眷齎益厚。至是許其歸,官一子鄉郡侍養。

  五月,丙寅,河決汴梁,發民三萬人塞之。

  戊辰,追收諸位下為商者制書驛券。

  建臨洮佛寺。

  詔:「強盜奸傷事主者,首從悉誅。不傷事主,止誅為首;從者剌配,再犯亦誅。」

  丁醜,禁民間捕鬻鷹鷂。

  各路平准行用庫,舊制選部民富有力者為副。庚寅,命自今以常調官為之,隸行省者從行省署用。

  上思州叛賊黃勝許,遣其子志寶來降。

  漳水溢,損民禾稼。

  六月,甲午,諸王額爾罕遣使乘馹祀五嶽、四瀆,命追其馹券,仍切責之。

  以湖廣行省參政崔良知廉貧,賜鹽課鈔十錠。

  臧夢解遷江西廉訪副使。臨江路總管李倜,素狡獪,而又附大臣勢以控持省憲,夢解按其贓罪,吏治以澄。

  中丞崔彧,居禦史台久,又守正不阿,以故人多疾之。丙辰,監察禦史鄂囉實喇,劾奏彧兄在先朝嘗有罪,還其所籍家產非宜;又買僧寺水碾違制。帝怒其妄言,笞而遣之。

  詔:「僧道犯奸盜重罪者,聽有司鞫問。」

  戊寅,前翰林學士承旨董文用卒。

  文用以忠言正論為己任,平居聞朝政有一未善,輒終夜不寐,倚壁歎憾不置曰:「祖宗艱難成立之天下,豈可使賊臣壞之!」故每與朝議,即奮言不顧危禍。阿哈瑪特、盧世榮、僧格之党,百計欲殺之,不以為意,曰:「人臣在位,豈愛身苟容,而上負國家,下負生民乎!」好賢樂善出天性,待下士必盡禮,至老不倦。仕宦五十年,卒之日,唯祭器、書冊而已。贈少保、壽國公,諡忠穆。

  是月,和州曆陽縣江溢,漂沒廬舍萬八千五百餘家。

  秋,七月,丁亥,河決杞縣蒲口,命廉訪司尚文相度形勢,為久利之策。文還,言:「河自陳留抵睢,東西百有餘裡,南岸高於水六七尺或四五尺,北岸故堤,其水視田高三四尺或高下不等。大較南高於北約八九尺,堤安得不壞,水安得不北也!蒲口今決千有餘步,東走舊瀆,行二百里,至歸德橫堤之下,複合正流。或強遏之,上決下潰,功不可成。揆今之計,河北郡縣,宜順水性,築長堤以禦泛溢。歸德、徐、邳之民,任擇所便,避其衝突。被害民戶,量給河南退灘地以為業。異時決他所亦如之,亦一時救患之良策也。蒲口不塞便。」帝從之。會河朔郡縣及山東憲部,爭言不塞則河北桑田盡化魚鱉之區,塞之便,帝複從之。明年,蒲口複決,障塞之役,無歲無之。是後水北入,複河故道,竟如文言。

  是月,衡州之酃縣大水、山崩,溺死三百餘人。

  八月,丁未,命諸王阿濟吉,自今出獵,悉自供俱,毋傷民力。

  丁巳,妖星出奎。九月,辛酉朔,妖星複犯奎。集賢學士閻複,上疏言定律令,頒封贈,增俸給,通調內外官,且曰:「古者刑不上大夫,今郡守以征租受杖,非所以厲廉隅。江南田公租重,宜減以岱貧民。」後多採用。

  甲子,八百媳婦叛,寇徹爾;遣額森布哈將兵討之。

  丙寅,詔恤諸郡水旱疾疫之家。

  罷括兩淮民田。

  壬午,帝至自上都。

  己醜,增海漕為六十五萬石。

  以徹爾為浙江行省平章政事。

  江浙稅糧甲天下,平江、嘉興、湖州三郡,當江、浙十六七,而其地極下,水鐘為震澤。震澤由吳淞江入海,歲久,江淤塞,豪民利之,封土為田,水無所泄,由是浸淫泛溢,敗諸郡禾稼。朝廷命行省疏導之,發卒數萬人,徹爾董其役,凡四閱月畢工。

  冬,十月,辛醜,溫州陳空崖等,以妖言伏誅。

  乙卯,爪哇遣使奉表來降。

  戊午,增吏部尚書一員,以吳元珪為之。時選曹銓注,多有私其鄉人者,元珪曰:「此風不可長,蜀黨、朔黨之興,宋之所由衰也。」自視事後,請謁悉皆謝絕。

  是月,奇徹都指揮使綽和爾攻破巴林之地,還擊哈都軍,敗走之。巴林之地,時為哈都軍所據,綽和爾帥師逾金山,進攻之。其將達蘭台,阻達魯噶河而軍,伐木柵岸以自庇,士皆下馬跪坐,持弓矢以待。綽和爾奮師弛擊,大破之,盡得人馬廬帳。還,次阿嚕河,與哈都援將巴拜遇,綽和爾麾軍渡河蹙之,巴拜敗走,僅以身免。

  十一月,壬戌,禁權豪、僧道及各位下擅據礦炭山場。

  戊辰,增太廟牲,用馬。

  丁醜,封高麗國王王昛為「逸壽王」,以其世子謜為高麗國王,從所請也。

  禦史台言:「大都路總管赫迪,盜支官錢及受贓,計五千三百緡,准律當杖百七不敘,以故臣予從輕論。」而帝欲止權停其職,中丞崔彧與大夫濟爾哈郎執不可。帝曰:「卿等與中書省臣戒之,若後複然,則置死地矣。」已而禦史奏彧任中丞且十年,非所宜,彧遂以病辭。帝諭之曰:「卿辭退誠是,然勉為朕少留之。」

  戊子,太白經天。

  十二月,戊戌,中書省言:「世祖撫定江南,沿江上下置戍兵三十一翼,今無一二,懼有不虞。」帝曰:「與樞密議之。」

  禁諸王、駙馬並權豪毋奪民田,其獻田者有刑。

  複立芍陂、洪澤屯田。

  閏月,壬戌,詔:「軍戶賣田者,由所隸官給文券。」

  甲子,福建平章高興,言漳州漳浦縣大梁山產水晶,請割民百戶采之,帝曰:不勞民則可,勞民勿取。」

  奇爾濟蘇,汪古部人愛布哈之子也。性勇毅,習武事,尤篤於儒術;築萬卷堂,日與諸儒討論經、史、性理、陰陽、術數,靡不該貫。尚公主,從世祖討叛王額爾罕有功,帝即位,封高唐王。西北不安,請於帝,願往平之;再三請,帝乃許。及行,且誓曰:「若不平西北,吾馬首不南!」是歲,遇敵于巴牙斯之地,眾謂當俊大軍畢至,與戰未晚,奇爾濟蘇曰:「大丈夫報國而侍人耶!」即整眾鼓噪以進,大敗之,擒其將卒百數以獻。詔賜世祖所服貂裘、寶鞍及繒錦、介胄、弓矢。

  時初建南郊,翰林國史院檢閱官袁桷進十議。曰:「天無二日,天既不得有二,五帝不得謂之天,作《昊天五帝議》;祭天歲或為九,或為二,作《祭天名數議》;圜丘不見於《五經》,郊不見於《周官》,作《圜丘非郊議》;後土,社也,作《後土即社議》;三歲一郊,非古也,作《祭天無間歲議》;燔柴見於古經,《周官》以禋祀為天,其義各有旨,作《燔柴泰壇議》;祭天之牛角繭栗,用牲于郊,牛二,合配而言之,增郡祀而合祠,非周公之制矣,作《郊不當立從祀議》;郊質而尊之義也,明堂文而親之義也,作《郊明堂禮儀異制議》;郊用辛,魯禮也,卜不得常為辛,作《郊非辛日議》;北郊不見於《三禮》,尊地而遵北郊,鄭玄之說也,作《北郊議》。」禮官推其博,多採用之。桷。慶元人也。

  雲南民歲輸金銀,近中慶城邑戶口,則詭稱逃亡。甸寨遠者,季秋例遣官領兵往征,人馬、芻糧,往返之費,歲以萬計。所差官必重賂省臣乃得遣,徵收金銀之數必十加二,而折閱之數又如之。其送迎,饋贐,亦如納官之數,所遣者又以銅雜銀中納官。雲南行省左丞劉正,首疏其弊,給官稱,俾土官身詣官輸納,其弊始革。

  時有獻西域稱法者,左司都事張思明斥其惑眾,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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