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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元二十年


  春,正月,己未,立鴻吉哩氏為皇后。時帝春秋高,後頗預朝政,相臣常不得見帝,輒因後以奏事。

  初,鴻吉哩氏之族,從太祖起兵有功,尋立其女為後,遂與約曰:「鴻吉哩氏生女,世以為後,生男,世尚公主。」故元代諸後多其族焉。

  癸亥,敕鐸喇哈領軍征緬國。

  乙丑,和爾果斯言:「自今應訴事者,必須實書其事,赴省台陳告。其以匿名書告事,重者處死,輕者流遠方。能發其事者,必須實書其事,赴省台陳告。其以匿名書告事,重者處死,經者流遠方;能發其事者,給犯人妻子,仍以鈔賞之。又,阿哈瑪特專政時,衙門太冗,虛費俸祿,宜依劉秉忠、許衡所定,並省為便。」皆從之。

  設務農司。

  敕預備征日本軍糧,令高麗國備二十萬石,以阿塔哈依舊為征東行省丞相。

  丙寅,發五衛軍二萬人征日本。召太常少卿汪忠良擇日出師,忠良曰:「僻陋海隅,何足勞天戈!」不聽。時帝意甚決,朝臣無敢諫者。淮西行省右丞昂吉爾上疏曰:「臣聞兵以氣為主,而上下同欲者勝。比者連事外夷,三軍屢衄,不可以言氣;海內騷然,一遇調發,上下愁怨,非所謂同欲也。請罷兵息民。」南台御史大夫姜衛亦遣使入奉曰:「倭不奉職貢,可伐而不可怒,可緩而不可急。向者師行期迫,戰船不堅,前車已覆,後當改轍。為今之計,預修戰艦,訓練士卒,耀兵揚武,使彼聞之,深自備禦,遲以歲月,俟其疲怠,出其不意,乘風疾往,一舉而下,萬全之策也。」帝皆不聽。

  丙寅,禦史台言:「燕南、河北、山東,去歲旱災,按察司已嘗閱視,而中書不為奏免稅糧,民何以堪!」詔有司權停勿征,仍諭:「自今管民官,凡有災傷,過時不申,及按察司不即行視者,皆罪之。」

  河北流民渡河求食,朝廷遣使者集官屬,絕河止之,按察副使程思廉曰:「民急就食,豈得已哉!天下一家,河北、河南,皆吾民也,亟令縱之!」且曰:「雖得罪,死不恨。」章上,不之罪也。

  刑部尚書崔彧上疏,言時政十八事:「一曰開言路,多選正人,番直上前,以司喉舌。二曰阿哈瑪特擅權,台臣莫敢糾其非,迨事敗,然後接踵隨聲,徒取譏笑;宜別加選用,其舊人除蒙古人取聖斷處,餘皆當問罪。三曰樞密院定奪軍官,賞罰不當,多聽阿哈瑪特風旨;宜擇有聲望者為長貳。四曰翰苑亦頒阿哈瑪特功德,宜博訪南北耆儒以重此選。五曰郝禎、耿仁等雖正典刑,若是者尚多,罪同罰異,公論未伸,合次第屏除。六曰貴遊子弟用即顯官,幼不講學,何以從政!得如左丞許衡教國子,則人才輩出矣。七曰今起居注所書,不過奏事檢目而已,宜擇蒙古、漢人分番上直,言動必書。八曰宜定律令,為一代之法。九曰省冗官,宜參眾議,立定成規。十曰官僚無以養廉,宜有俸者增,無俸者給。十一曰內地百姓流移江南避賦役者,已十五萬戶,去家就旅,豈人之情!賦重政繁,驅之至此。宜特降詔旨,招集複業,免其後來五年科役,其餘積欠並蠲,事產即日給還;民官滿替以戶口增耗為黜陟,其徙江南不歸,與土著一例當役。十二曰凡丞相安圖遷轉良臣,為阿哈瑪特所擯黜,或居散地,或在遠方,並令拔擢。十三曰簿錄奸黨財物,不可視為橫得,遂致濫用,宜以之實帑藏,供歲計。十四曰上都非如大都,止備巡幸,不應立留守司,宜易置總管府。十五曰中書省右丞二而左丞缺,宜改所增右丞置諸左。十六曰在外行省不必置丞相、平章,止設左、右丞以下,庶幾內重,不致勢均。彼謂非隆其名不足鎮壓者,奸臣欺罔之論也。十七曰阿爾哈雅掌兵民之權,子侄姻党分列權要,官吏出其門者十之七八,其威權不在啊哈瑪特下,宜罷職,理算其黨;雖無所污染者,亦當遷轉它所,勿使久據湖廣。十八曰銓選類奏,賢否莫知,自今三品以上,必引見而後授官。」疏奏,帝即命中書省行其數事。餘命與御史大夫伊實特穆爾議行之。

  彧又言:「江南盜賊,相挺而起,凡二百餘所,皆由拘刷水手,興造海船,民不聊生,激而成變。日本之役,宜姑止之。又,江西四省軍需,宜量民力,勿強以土產所無。凡給物價與民者,必以實。召募水手,當從其所欲。俟民氣稍蘇,我力粗備,三二年後,東征未晚也。」帝以為不切,曰:「爾之所言如射然,挽弓雖可觀,發矢則非是矣。」

  彧又言:「昨中書奉旨,差官度量大都州縣地畝,本以革權勢兼併之弊,欲其明白,不得不于軍民諸色人戶通行核實。又因取勘畜牧數目,初意本非擾民,而近者浮言胥動,恐失農時。」又言:「各路每歲選取室女,宜罷。宋文思院小口斛出入官糧,無所容隱,宜頒行。」皆從之。

  丁卯,巴約特等伐船材於烈堝、都山、乾山,凡十四萬二千有奇,起諸軍貼戶年及丁者五千人、民夫三千人運之。

  命右丞棟哩特穆爾及萬戶三十萬人,蒙古軍習舟師者二千人,特默齊萬人,習水戰者五百人,征日本。

  壬午,改廣東提刑按察司為海北廣東道,廣西按察司為廣西海北道,福建按察司為福建閩海道,鞏昌按察司為河西隴北道。

  二月,辛醜,定軍官選法及官吏贓罪法。

  癸醜,諭中書省:「大事奏聞,小事便宜行之,毋致稽緩。」

  三月,己未,禦史台言:「平灤造船,五臺山造寺伐木,及南城建新寺,凡役四萬人,請罷之。」詔:「伐木、建寺即罷之,造船一事,其與省臣議。前後衛軍自願征日本者,命選留五衛漢軍千餘,其新附軍令悉行。」

  乙丑,命烏努呼魯岱往揚州錄囚,其江北重囚,謫征日本。

  立雲南按察司,照刷行省文卷。

  罷淮安等處淘金官,惟計戶取金。

  丙寅,帝如上都。

  丁卯,增置蒙古監察禦史六員。

  癸酉,廣東新會縣林桂方、趙良鈐等聚眾,偽號羅平國,稱延康年號。官軍擒之,伏誅,餘党悉平。

  壬午,罷福建宣慰司,複立行中書省於漳州。

  夏,四月,庚寅,以侍衛親軍二萬人助征日本。

  壬辰,阿塔哈求軍習官舟楫者同征日本,命元帥張林、招討張瑄、總管朱清等行,以高麗王就領行省規畫日本事宜。

  甲午,禁近侍為人求官,紊亂選法。

  申嚴酒禁,有私造者,財產、女子沒官,犯人配役。申私鹽之禁,許按察司糾察鹽司。

  五月,乙未,免五衛軍征日本,發萬人赴上都,縱平灤造船軍歸耕,撥大都見管軍代役。

  占城行省右丞索多,率戰船千艘出廣州,浮海伐占城。占城迎戰,兵號二十萬,索多率敢死士擊之,斬首並溺死者五萬餘人,又敗之於大浪湖,斬首六萬級,占城降。索多造木為城,辟田以耕,伐烏裡、越裡諸小夷,皆下之,積谷十五萬以給軍。

  六月,戊子,以征日本,民間騷動,盜賊竊發,呼圖特穆爾、蒙古岱乞益兵禦寇,詔以興國、江州軍付之。

  初定官吏贓罪法:「自五十貫以上,皆決杖,除名不敘,百貫以上者死。」

  崔彧言:「今百官月俸不能副贍養,難責以廉勤之操。宜議增庶官月俸,所增雖賦之于民,官吏不貪,民必受惠。其有以貪抵罪,亦複何辭!」從之。己醜,詔增內外官吏俸。

  初,思、播以南,施、黔、鼎、澧、辰、沅之界,九溪、十八峒蠻獠,叛服不常,詔四川行省討之。參政奇爾濟蘇、宣慰使李呼哩雅濟等,鑿山開道,分兵並進,諸蠻伏險以拒,然眾寡不敵,多就擒戮,其奠長內附赴闕。辛亥,詔分其地立州縣,聽順元路宣慰司節制。

  秋,七月,丙辰,諭阿塔哈:「所造征日本船,宜少緩之,所拘商船悉給還。」

  丙寅,開雲南驛路。

  丁卯,罷淮南淘金司,以其戶還民籍。

  八月,癸未,以明爾徹平章軍國重事,商議公事。

  立懷來淘金司。

  丁未,浙西道宣慰使史弼言:「頃以征日本船五百艘科諸民間,民病之。宜取阿巴齊所有船,修理以付阿塔哈,庶寬民力,並給鈔于沿海募水手。」從之。

  濟州新開河成,立都澧運司。

  九月,戊午,哈喇岱等招降象山縣海賊尤宗祖等九千五百九十二人,海道以寧。

  壬戌,調黎兵同征日本。

  辛未,以歲登,開諸路酒禁。

  戊寅,史弼陳弭盜之策:「為首及同謀者死,餘屯田淮上。」帝然其言,詔以其事付弼。賊党耕種內地,共妻孥送京師,以給鷹坊人等。

  冬,十月,壬辰,帝至自上都。

  庚子,左丞相耶律鑄,坐不納職印,妄奏東平人聚謀為逆、間諜幕僚及党罪囚阿裡蘇,罷免,仍沒其家貲之半,徒居山後。

  建甯路管軍總管黃華叛,眾幾十萬,稱祥興五年,犯崇安、浦城等縣,圍建寧府,命征東行省左丞劉國傑以其兵會江淮參政巴延等討之。國傑攻破赤岩寨,華投火死,餘眾皆潰。福建行省左丞呼喇春將兵來會梧桐州,欲搜賊潰去者盡殺之,國傑曰:「首亂者華也,餘皆脅從。招諭不歸,誅之未晚。」未幾,眾果出降。

  十一月,丁巳,命各省印《授時曆》。

  丁醜,禁雲南管課官于常額外多取餘錢。

  戊寅,禁雲南權勢多取債息,仍禁沒人口為奴及黥其面者。

  十二月,壬辰,以中書參議溫特赫圖嚕哈廉貧,不阿附權勢,賜鈔百錠。

  丙午,罷雲南造賣金箔規措所;又罷都元帥府及重設官吏。

  定質子令,凡大官子弟,遣赴京師。

  樞密副使張文謙卒。文謙為人,剛明簡重,凡所陳於上前,莫非堯、舜仁義之道,數忤權幸,而是非得喪,一不以經意;家惟藏書數萬卷,尤以引薦人才為己任。

  是歲,用王積翁議,令阿巴齊等廣開新河以通漕運。然新河候潮以入,船多損壞,民亦苦之。而蒙古岱言海運之舟悉至,於是罷新開河,頗事海運,立萬戶府二,以朱清為中萬戶、張瑄為千戶、蒙古岱為萬戶府達嚕噶齊。未幾,又分新河軍士水手及船,于揚州、平灤兩處運糧,命三省造船二千艘,於濟州河運糧,猶未專於海道也。

  有江南人言宋宗室反者,命遣使捕至闕下,東宮宿衛士鄂爾根薩裡超入諫曰:「言者必妄,使不可遣。」帝曰:「卿可以言之?」對曰:「若果反,郡縣何以不知?言者不以郡縣而言之闕庭,必其仇也。且江南初定,民疑未附,一旦以小民浮言輒捕之,恐人人自危,徒中言者之計。」帝悟,立召使者還,俾械系言者,下郡治之,言者立伏,果以嘗貸錢不從誣之。帝謂鄂爾根薩裡。」非卿言,幾誤,但恨用卿晚耳。」自是命日侍左右。

  湖南、北盜賊乘舟縱橫劫掠,行省平章哈喇哈斯患之。右丞圖呼嚕曰:「樹茂鳥集,樹伐則散,戮一人足矣。」盜首喬大使者居九江,郡守曳喇瑪丹取賂蔽之,遣使擒以來,獄成,殺而令諸市,群盜頓息。

  江淮行省宣慰使郤顯、李謙,訴平章蒙古岱不法。有詔勿問,仍以顯等付蒙古岱鞫之,系於獄,必抵以死。江南行台監察禦史申屠致遠,慮囚浙西,知其冤狀,將縱之。蒙古岱脅之以勢,致遠不為動,親脫顯等械,使從軍自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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