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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熙十一年(2)


  秋,七月,戊子,右正言蔣繼周言諸軍將佐屯駐,宜禁其私置田宅、房廊、質庫、邸店及私自興販營運,從之。

  己醜,郭杲言:「木渠下荒田,實有堪耕種者百餘頃,已差撥官兵開荒。自餘不通水利高低田,亦令耕種官兵差去。合諸錢米,就屯田官所管稻穀內借支,將來收子課折還。」詔:「郭杲將高低田段更切措置開耕,毋致荒閑,餘依所乞。」

  校書郎羅點言:「比年以來,所在流配人甚眾,強盜之獄,每案必有逃卒,積此不已,為害不細。欲戢盜賊,不可不銷逃亡之卒,欲銷逃亡之卒,不可不減刺配之法。望詔有司,於見行刺配情輕者,從寬減降,別定居役或編管之令。其應配者,檢會淳熙元年五月指揮,其強壯刺充屯駐大軍,庶幾州郡黥配之卒漸少。」帝曰:「近歲配隸稍多,後當如何?」王淮等曰:「如雜犯死罪,猶可從輕,至如劫盜六項,指揮之行,為盜者莫不知之。故將為盜,必先虛立為首之名,殺人奸濫之罪皆歸之,以故為首者不獲而犯者免死,盜何由懲!」帝令刑寺集議。

  既而刑部、大理寺奏上,帝曰:「朕夜來思配法,雜犯死罪只配本州守城;犯私茶鹽之類,不必遠配,只刺充本州廂軍,令著役;若是劫盜已經三次,便可致之死。可以此諭刑寺官。」

  乙未,金主謂宰臣曰:「巡狩所至,當舉善罰惡。凡有孝弟珪睦者舉用之,無行者教戒之,不悛則加懲罰。」

  丙午,金主獵於勃野澱。

  乙卯,金主謂宰臣曰:「今時之人,有罪不問,則謂人不及知;有罪必責,則謂尋求其罪。風俗之薄如此,不以文德感之,安能複于古也。」

  甲寅,築黎州要衝城。

  是月,以泉、福、興化饑,興元旱,並賑之。

  金太子遣子金源郡王瑪達格,奉表請金主還都。

  八月,辛酉,詔:「浙西諸州府,各將管下圍田明立標記,仍諭官民不得於標記外再有圍裹。」

  戊辰,趙汝誼奏販米不得阻遏,其以喝花為名,故作留滯者,許赴監司、台部越訴,重置典憲,從之。

  帝聞隴、蜀軍陳,向用純隊,近易為花裝,令利州三路都統制條具二者孰便。既而興州吳挺奏:「行軍用師,惟尚整肅,其花裝隊,未戰先已錯雜。」興元府彭杲奏:「四川諸軍,昨自紹興之初,團結皆為純隊,以五十六人為隊,止是教習純隊事藝,兵刃相接,取便應用。」金州傳鈞奏:「隴、蜀山川,平陸少而險阻多,兩軍相遇,或我高而彼下,必須純用弓弩;狹隘相遇,則純用幹戟。遇有緩急,全隊呼索,易於應集。」九月,戊子,詔並依舊純隊。

  辛醜,帝諭宰臣曰:「每月財賦冊,今後便令進入,欲加增減。」

  戊申,勘會諸路州軍義倉米,合隨正苗交納,詔:「諸路提舉常平官行下所部,隨鄉分豐歉,依條收納入倉,不得侵隱它用。歲終,具數申尚書省。」

  是月,敷文閣學士致仕李燾卒。

  燾性剛大,特立獨行,著書外無嗜好。帝聞其卒,嗟悼,謂侍臣曰:「朕嘗許燾大書『續資治通鑒長編』七字,且用神宗賜司馬光故事,為序冠篇,不謂其遽亡。」

  冬,十月,甲子,初舉改官人犯贓者,舉主降二官。

  乙丑,侍讀張大經等言:「陛下因講《泰》之九二,有曰:『君子以其類進而為善,小人以其類進而為惡。未有無助也。』講《萃》之上六,有曰:『盛極則衰,亂極則治。』皆深得《大易》之旨,乞宣付史館。」

  丙寅,吏部奏賓州三縣請通差文武臣,帝曰:「武臣中極難得人,小使臣尤不歷練,委以一縣,是害及一縣也。」

  丙子,盱眙軍言得金人牒,以上京地寒,來歲正旦、生辰人使權止一年。

  時金主保境息民,非有它意,而一時聞金人卻使,人情大駭。邊境奸民,因妄傳國報以覬多得金帛,或雲金人內亂,或雲有邊部之擾,或又雲繕汴京城,開海州漕渠,河南、北簽兵且南下矣。朝野自相恫嚇,迄無定論,而金人晏然不知也。及次年,金主還都,浮言始息。

  辛巳,詔:「宇文虛中特更與恩澤二人,令曾孫承受。」

  太常博士歸安倪思言:「舉人輕視史學,今之論史者,獨取漢、唐混一之事,以三國、六朝、五代為非盛世而恥談之。然其進取之得失,守禦之當否,籌策之疏密,區處兵民之方,形勢成敗之跡,若加討究,有補國家。請諭春官,凡課試命題,雜出諸史,無所拘忌,考核之際,請以論策為重,毋止以初場定去留。」從之。

  十一月,丙戌朔,宰執謝賜太上皇《稽山詩》石刻。帝曰:「太上詩『屬意種、蠡臣』,卿等當仰體此意,勿分別文武,當視之如一,擇才行兼備者用之。」

  戊子,知婺州洪邁請蠲豐儲倉積欠米,從之。

  利州路帥奏知鳳州餘永弼、知文州鄧樞政績,帝曰:「邊郡政要得人,永弼、樞各轉一官,候任滿與再任。」

  辛卯,置萬州南浦縣漁陽井鹽官一員。初以主簿兼監,於是始專置宮。

  辛亥,淮西總領趙汝誼奏和州屯田所收物斛未曾均給,帝曰:「司可總領所、都統司將屯田力耕官兵,斟量工力多寡,拘今年收物斛實數,分作三等,次第均給。」

  是月,兩浙運副劉敏士,運判姚憲,交降官落職;新江東提刑王彥洪,別與差遣;並以溫、台二州災澇,失於按劾守臣也。

  十二月,丁巳,修湖南府城。

  兩浙運判錢沖之言:「奉詔相視開浚常、潤等運河,請令諸州將運河兩岸支港地勢卑下泄水之處,牢築堰壩,仍申嚴啟閉之法,令守臣措置。」從之。

  己未,詔秘閣修撰、知隆興府程叔達除集英殿修撰,再任。

  丁卯,帝閱知府軍除目,謂宰臣曰:「選擇人才,治道之急者;州郡若不得人,雖諄諄日降詔令,亦是徒然。卿等今後每遇一闕,須是遍選,終竟有得。」因言:「今之議者,多言邊郡太守須是久任,今邊郡無兵,雖久任何益!大軍皆在江南,若是創置,又費衣糧。卻是萬弩手、民兵,無養兵之費,有養兵之實,緩急亦可用。」

  己卯,解元振乞令光州依舒州、蘄州置監鑄錢,帝不許,命俟鑄到鐵錢時,令分二三萬與光州。

  是月,知台州熊克上《九朝通略》。

  是歲,知鎮江耿秉奏:「三縣歲額畸零欠錢,今以公庫所節浮費代解,若非得旨,恐後人斂之于民。」帝曰:「以寬剩錢為民代納,固善;後人若無餘,則必別作名色科配。此事州郡自行則可,朝廷難為施行。」

  金主欲甓上京城,右丞相烏庫哩元忠諫曰:「此邦遭正隆軍興,百姓凋弊,陛下休養二十餘年,尚未完複。況土性疏惡,甓之恐難經久。風雨摧壞,歲歲繕完,民將益困矣。」乃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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