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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熙十年(1)


  淳熙十年金大定二十三年

  春,正月,丁醜,以給事中施師點簽書樞密院事。

  師點入辭,帝曰:「卿靖重有守,識慮深遠,朕欲用卿久矣。」

  金參知政事梁肅請老,金主謂宰臣曰:「梁肅知無不言,正人也。卿等知而不言,朕實鄙之。雖然,肅老矣,宜從其請。」遂致仕。

  壬午,金主如春水。詔:「夾道三十裡內被役之夫,與免今年租稅,仍給傭直。」

  甲申,參知政事李彥潁罷職奉祠,以諫官論其子毆人至死也。

  戊子,複廣鹽客鈔法。

  詔曰:「鹽者,民食所資。向也官利其贏而自鬻,久為民病,朕既遣使諭之,得其利害以歸,複謀諸在廷,僉言惟允,始為之更令,許通商販而杜官鬻,民固以為利矣。然利於民者,官不便焉;何者?鹽之息厚,凡官與吏之所為妄費以濟其私者,一出於此。一旦絕之,無所牟取,必胥動以浮言,將毀我裕民之政。且朕知恤民而已,浮言奚恤!矧置監司、守令,皆以為民。朕有美意,弗推而廣之,顧撓而壞之,可乎?其罷官般官賣,通行客鈔法。」

  以黃洽為禦史中丞。自乾道五年以後,不除中丞者十四年。洽盡言無隱,然所論列,未嘗摭拾細故。嘗奏言:「因言固可以知人,輕聽亦至於失人。故聽言不厭其廣,廣則無壅;擇言不厭其審,審則無誤。」帝然之。

  壬辰,樞密院進呈鎮江軍兵三年加減之數。帝曰:「養兵費財,國用十分,幾八分養兵。」周必大曰:「尚不啻八分。」帝曰:「今民間未裕,江東、浙西寄招鎮江諸軍及武鋒軍歲額人數,可並權免三年。所有諸州日前未足之數,特與蠲免。」

  先是朱熹行部至台州,知州唐仲友為其民所訟,熹按得其實。而仲友與王淮同裡,且為姻家,已降江西提刑,未行,而熹論之。淮以論章及仲友辯疏並進,且微為仲友解,帝以為然。熹論益力,前後章六上,帝不欲窮其事,奪仲友江西新命以授熹。熹辭不拜,遂歸,旋予祠。

  二月,癸卯,用黃浩言,罷內侍陳源宮觀,建寧府居住。

  先是源罷德壽宮提舉,詔與落階官,臣僚言其過惡,請寢成命,與一在外宮觀,從之。至是浩又言其罪狀灼然,當賜竄責,故有是命。既而台察又疏其党與皆一時之臣蠹,於是武略大夫徐彥達,除名,道州編管,家財籍沒,進納德壽宮,其子必聞等三人並追官勒停;甄士昌追進武校尉;李庚追官勒停,仍送筠州編管。士昌,源之廝役,以違法遷轉;庚本臨安府都吏,與源交通補官;彥達嘗充德壽宮閣子庫書寫,專一為源管家務,官至正使,職至路鈐,皆源之力也。

  乙巳,金主還都。

  戊申,金以右丞張汝弼攝太尉,致祭于至聖文宣王廟。

  甲戌,金以戶部尚書張汝愈為參知政事。

  三月,丙寅朔,建康都統制郭剛言:「去歲合揀汰效用軍義兵一百八十五人,自言願得逐便,乞揀汰。」帝曰:「正恐離軍失所,所以留之。如此,與放逐便。」

  丙子,金始制宣命之寶,金玉各一。

  金主將如會甯,右丞相烏庫哩元忠諫,不聽,出知真定府。

  己醜,知福州趙汝愚,奏海賊薑太獠寇泉南,兵馬都監薑特立以一舟先進,擒之,已誅其凶黨,釋其餘。帝曰:「汝愚處置甚善。古者置刑,王者言宥而有司執法。若有司但務姑息,何以示懲!」特立旋召見,獻所為詩百篇,除閤門舍人,命充太子宮左春坊並皇孫平陽王伴讀,由是得幸于太子。特立,麗水人也。

  是月,詔舉制科。

  夏,四月,丙申,詔:「臨安府系駐蹕之地,本府屬縣民戶身丁錢,可自淳熙十一年為始,更與蠲放三年。」

  監司、帥臣奏到所部臧否。

  先是帝曰:「監司、帥臣奏守臣臧否而不行黜陟,何以勸懲!」是日,以王去惡有平黎之功,又通曉郡事,召赴行在。范仲圭、韓璧任滿,與監司差遣,湯鴬罷新任。

  癸卯,大理寺丞張抑言:「浙西諸州豪宗大姓,於瀕湖陂蕩各占為田,名曰塘田。於是舊為田者,始隔絕水出入之地。淳熙八年,雖有旨令兩浙運司根括,而八年之後,圍裹益甚。請自今,責之知縣,不得給據;責之縣尉,常切巡捕;責之監司,常切覺察。令下之後,尚複圍裹者,論如法。」從之。

  是月,廣西運判王正己上言:「陛下加惠遠方,恐官賣科擾,民無所告,複行客鈔以救其弊,德至渥也。陛下本以寬裕遠民,而今來兩路通行,卻成發洩東鈔。借使兩路分畫界分,西路漕計不虧,諸郡可以支吾,亭戶不致貧乏,豈非陛下之本意!顧聞闕乏之端,有如二十餘州,上下煎茶,倘有申請,朝廷豈能坐視!必須應副,則東路雖有贏餘,亦是朝三暮四,恐徒紛擾。」又雲:「頃年章潭為廣東提舉鹽事,力主兩路通行之議。及就移西路運判,客鈔不敷,漕計大窘,寢食俱廢,又得東路二十八萬緡,遂以少寬,即同帥臣范成大乞行官賣;此則易地而不可行者,歲月未久,可以覆按。」又雲:「紹興間,通行客鈔能三十餘年者,以西路有折科招徠之類;後既住罷,漕計遂窘,因有官賣之法。其後更易不定,大概以東鈔通行、西鈔不登為患。萬一必須通行,則西路漕計或闕,亦須預作指畫,不可臨期闕誤,然不若分路為允也。」

  五月,甲寅,以潭州飛虎軍隸江陵都統司。

  金主命:「應部除官,嘗以罪廢而再敘者,遣使按其治跡,如有善狀,方許授縣令;無治狀者,不論任數多少,並不得授。」

  臣僚言:「祖宗用人,初無清濁之別。韓琦第二人進士及第,未免監左藏庫,後為度支判官,皆號稱職。請明詔大臣,如行在左藏庫之類,稍重其選,與免待闕,遇館學有缺,卻於此取之,以廣得人之路。」從之。

  鄂州都統郭杲言:「襄陽屯田二十餘年,雖微有所獲,然未能大益邊計;非田不良,蓋人力有所未至,且無專任責者。或謂戰士屯田,恐妨閱習,而不知分番耕作,乃所以去其驕;或謂耕作勞苦,恐其不樂,而不知分給谷米,人自樂從。以樂從之人,為實邊之計,可謂兩便,請給耕牛、農具,俾屯軍開墾荒田。」辛卯,詔疏襄陽水渠,以渠旁地為屯田。尋詔民間侵耕者就給之。

  廢舒州宿松監。

  六月,丙申,王淮等言:「時方酷暑,聖躬得無煩鬱?」帝曰:「朕自有道以處之,但念閭閻之民不易度耳。往在潛邸,嘗有詩雲:『閭閻多悖郁,方愧此身閑。』」淮曰:「真古帝王之用心也!」

  己酉,太府寺丞勾昌泰言:「蜀中制置使,關六十州之安危,或有疾病遷動,自朝廷除授,動經年方到。請于從臣中嘗儲一二人於蜀中,令作安撫使,一旦有制置使闕,便可就除。其於思患預圖,最系國家大事。」帝諭宰執曰:「此正在卿等留意,今後欲除蜀帥,須是選擇可備制置使之任者,庶臨時不致缺事。」

  詔經理屯田。

  建康府御前諸軍統制司奏:「契勘淮西荒閒田土,如和州興置屯田五百餘所,廬州管下亦有三千六圍,皆瀕江臨湖,號稱沃壤,自後廢罷,撥還逐州,召人請佃,尋許承買,今多為良田。自餘荒地,亦有豪強之戶冒耕包占。」詔令淮西帥、漕司同取見系官田畝實數聞奏。都統郭剛,尋奏和州曆陽縣荒圩五百餘頃,可以開耕,每田一頃,三人分耕,合用官兵一千五百人;建康留守錢良臣,亦奏上元縣荒圩並寨地五百餘頃,不礙民間泄水,可以修築開耕。

  壬子,金有司奏右司郎中段玨卒,金主曰:「是人甚明正,可用者也。」因歎:「臣下詭隨委順,相習成風。南人勁挺,敢言直諫者多,前一人見殺,後複一人繼之,真可尚也。」

  辛酉,詔曰:「朕惻怛在心,惟吏或不良,無以宣德明恩。若乃貪饕無饜,與貨為市,漁奪百姓,侵牟下民,有一於此,足秕邦政。天下之大,郡邑之眾,假勢放利,實煩有徒。若此,朕雖有愛民勤政之誠,焦勞於上,仁恩利澤,何由而下究哉!朕嗣服之初,蓋嘗考法祖宗,嚴贓吏之禁,其持心不移,複出為惡者,既已逮治一二,厲在位矣。歲月既久,法以漸緩,贓過之吏,忸習寬政,日甚歲劇。今列官處職,奸法不忌,是與盜無異也。國有憲法,朕不敢廢。今後命官犯自盜、枉法贓罪抵死者,籍沒家財,取旨決配,並依隆興二年九月已降詔書施行,必無容貸。」

  王淮以唐仲友故怨朱熹,欲沮其見用,於是吏部尚書鄭丙上疏,言近世士大夫有所謂道學者,欺世盜名,不宜信用,帝已惑其說。淮又以太府丞陳賈為監察禦史,賈因首論曰:「臣竊謂天下之士,所學于聖人之道者,未始不同。既同矣,而謂己之學獨異於人,是必假其名以濟其偽者也。邪正之辯,誠與偽而已。表裡相副,是之謂誠;言行相違,是之謂偽。近世士大夫有所謂道學者,其說以謹獨為能,以踐履為高,以正心誠意、克己復禮為事。若此之類,皆學者所共學也,而其徒乃謂己獨得之;夷考其所為,則又大不然,不幾於假其名以濟其偽者耶?願陛下明詔中外,痛革此習,每於聽納除授之間,考察其人,擯棄勿用,以示好惡之所在。庶幾多士向風,言行表裡一出於正,無或肆為詭異以幹治體。」帝從之。由是道學之名,貽禍於世。

  其後直學士院無錫尤袤言於帝曰:「道學者,堯、舜所以帝,禹、湯、文、武所以王,周公、孔子所以設教。近立此名詆訾士君子,故臨財不苟得,所謂廉介;安貧守道,所謂恬退;擇言顧行,所謂踐履;行己有恥,所謂名節;皆目之為道學。此名一立,賢人君子欲自見於世,一舉足且入其中,俱無所免,豈盛世所宜有?願循名責實,聽言觀行,人情庶不壞於疑似。」帝曰:「道學豈不美之名?正恐假託為名,真偽相亂耳。」

  鄭丙後知泉州,為政暴急,或勸之尚寬,丙曰:「吾疾惡有素,豈以晚節易所守哉!」聞者哂之。

  是月,兩浙水,命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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