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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豐元年(1)


  元豐元年遼太康四年。戊午,一零七八年

  春,正月,庚戌,命河北轉運使令所在長吏分禱名山,旱故也。

  乙卯,以王安石為尚書左僕射、舒國公、集禧觀使。

  交趾郡王李乾德上表言:「奉詔遣人送方物,乞賜還廣源、機榔等州縣。」詔:「候進奉人到闕,別降疆事處分。」

  戊午,始命太常寺置局,以樞密直學士陳襄等為詳定官,太常博士楊完等為檢討官。襄等言:「國朝大率皆循唐故,至於壇壝神位、法駕輿輦、仗衛儀物,亦兼用歷代之制。其間情文訛舛,多戾于古。每有規模苟略,因仍既久而重于改作者,有出於一時之儀而不足以為法者,請先條奏候訓,以為禮式。」至五年四月十一日成書。

  甲子,審官東院言:「廣南兩路員闕,願就之人少。欲乞水土惡劣處為一等,繁難處為一等,其餘並為一等,令轉運司保明申奏。」從之。

  乙丑,以太皇太后疾,驛召天下醫者。

  權發遣三司使李承之言:「近年以來,朝廷寬假資格稍高之人,為其衰遲或不任事,未遽令休退,故置提舉、管句宮觀之職,優與俸祿,不立員數。而臣僚趨閑貪祿,或精神未衰,便私避事,亦求此職。條制既寬,初未厘革,今內外宮觀約百餘員,無纖芥職事,歲費廩食不下數萬緡。乞今後在京宮觀提舉、提點、句管官,共毋得過十五員,諸路倍之。如有除授,令依例待闕。所貴勤勞官守之人,有以區別,不虛費國用。」詔:「自今陳請宮觀等差人,年六十以上聽差,仍毋過兩次。」

  閏月,丙子朔,權發遣戶部副使、兵部郎中陳安石為集賢殿修撰、河東都轉運使。尋詔河東路十三州歲給和糴錢八萬餘緡,自今罷之,以其錢付轉運司市糴糧草。

  先是安石乘驛與知太原府韓絳同轉運司講求邊儲利害。絳乞改和糴之法,減于原數三分,罷官支錢布,但寬其支移之苦,則實惠已及於民,遇災傷十七,則又除之。而安石言:「十三州二稅,以石計之,凡三十九萬二千有餘,而和糴之數,凡八十二萬四千有餘,所以災傷舊不除免。蓋十三州稅輕,又本地恃為邊儲,理不可闕故也。其和糴舊支,錢布相半,數既畸零,民病入州縣之費,以鈔貿錢於市人,略不收半。公家支費實錢,而百姓乃是虛名。欲自今罷支糴錢,歲以其錢支與緣邊州郡市糧草,封樁,遇災傷,據民不能輸數補填。如無災傷,三年一免輸,以封樁糧草充數,即不須如韓絳減數三分及災傷除十七。」朝廷以為然,乃命安石為河東都轉運使,悉推行之,又降是詔。

  戊寅,前知曹州劉攽言知濟陰縣羅適開導古滉河,決泄積水有功,御批:「可記適姓名,俟府界劇縣有闕與差,以考其能治之實。」於是以適知陳留縣,仍詔適留舊任,候見任官成資日交替。

  己卯,詔:「河北東西、永興、秦鳳、京東東西、京西南北、淮南東西路轉運司,並依未分路以前通管兩路,其錢谷並聽移用;除河北、陝西外,餘減判官一員。」

  庚辰,遼主如春水。

  先是相州論決劫盜三人死罪,行堂後官周清駁之,謂其徒二人當減等,鞫獄者為失入人死罪。事下大理,詳斷官竇蘋、周孝恭白檢正劉奉世曰:「其徒手殺人,非失入也。」於是大理奏相州斷是。清執前議再駁,複下刑部新官定。刑部以清駁為是,大理不服。方爭論未決,會皇城司奏相州法司潘開齎貨詣大理,行財枉法。初,殿中丞陳安民簽書相州判官日斷此獄,聞清駁之,懼得罪,詣京師,曆抵親識求救。文彥博之子及甫,安民之姊子,吳充之婿也。安民以書召開雲:「爾宜自來照管法司。」開竭其家資入京師,欲貨大理胥吏問消息。相州人高在等在京師為司農吏,利其貨,與中書吏數人共耗用其物,實未嘗見大理吏也。為皇城司所奏,言齎三千餘緡賂大理。事下開封按鞫,無行賂狀,惟得安民與開書。諫官蔡確知安民與充有親,乃密言事連大臣,非開封可了。詔移其獄禦史台,從確請也。

  辛巳,以翰林侍讀學士,寶文閣學士呂公著兼端明殿學士。

  帝從容與論治道,遂及釋、老。公著問曰:「堯、舜知此道乎?」帝曰:「堯、逐步豈不知!」公著曰:「堯、舜雖知此,而惟以知人、安民為難,所以為堯、舜也。」帝又言唐太宗能以權智禦臣下,對曰:「太宗之德,以能屈己從諫爾。」帝善其言。有欲複肉刑者,議取死囚試劓、刖。公著曰:「試之不死,則肉刑遂行矣。」乃止。夏人幽其主,將大舉討之。公著曰:「問罪之師,當先擇帥,苟未得人,不如勿舉。」及兵興,秦、晉民力大困,大臣不敢言,公著數白其害。

  壬午,禮部言:「禘袷之外,親祠太廟,並以功臣配享。」從之。

  詔:「常平錢谷當輸錢而願輸谷若金帛者,官立中價示民,物不盡其錢者足以錢,錢不盡其物者還其餘直。常平倉錢谷,其在民者,有常錢,春散之,斂從夏秋稅。有所謂緩急闕乏而貸者,皆定輸息二分,谷則歲豐量增價以糴,歲饑減時價糶之以賑饑。又聽民以金帛易穀,而有司少加金帛之直。凡錢谷當給若糶,皆用九年詔書,通取留一半之餘。」

  壬辰,樞密直學士孫固同知樞密院事。初,固言王安石不可為相。及新法行,數議事不合,出補外。至是帝思其先見,召知開封,遂大用之。

  甲午,詔:「提舉司天監近校月食時分,比《崇天》、《明天》二法,已見新曆為密。又,前閏正月歲在戊子,今複閏於戊午,恐理亦不謬,宜更不須考究。其所差講究新曆官等並罷,衛朴給路費錢二十千。」先是朴在熙甯初更造新曆,至十年,議者以為占月食差,故再詔樸集議,至是罷之。

  遼賑東京饑。

  丁酉,廢提點熙河蕃部司。

  禦史台、閤門言:「忌日神禦殿行香,自今令群臣班殿下,宰相一員升殿,上香跪爐。」從之。

  己亥,太傅兼侍中曾公亮卒,年八十。帝臨哭,輟朝三日。贈太師、中書令。初諡忠獻,禮官劉摯駁曰:「公亮居三事,不聞薦一士,安得為忠!家累千金,未嘗濟一物,安得為獻!」眾莫能奪,改諡宣靖。及葬,禦篆其碑首曰「兩朝顧命定策亞勳之碑」。公亮性吝嗇,殖貨至巨萬。力薦王安石以間韓琦,持祿固寵,為世所譏。

  庚子,日中有黑子。

  癸卯,以曾公亮配享英宗廟庭。

  二月,庚戌,濮國公宗誼薨。

  辛亥,日本國通事僧仲回來貢方物。

  知諫院蔡確同禦史台鞫相州失入死罪。潘開事下禦史獄,旬餘,所按與開封無異,乃詔確與禦史同鞫。確以擊搏進,吳充素惡其為人。會充謁告,王珪奏用確,帝從之。

  權發遣提點開封府界諸縣鎮公事、集賢校理蔡承禧言:「陛下講義倉之法,使臣等奉行。今率以二碩而輸一鬥,至為輕矣。臣之領邑二十二,其九已行,歲解幾萬。請自今歲下稅之始,不煩中覆而舉行之。」乃詔畿縣義倉事隸常平司。

  甲寅,以邕州觀察使宗暉為淮康軍節度使,封濮國公。

  乙丑,遼主駐埽獲野。

  三月,癸未,廣南西路經略司乞教閱峒丁,從之。

  乙未,禦崇政殿閱諸軍。

  丁酉,辰、沅猺賊寇邊州,州兵擊走之。

  鄜延路經略呂惠卿言:「昨准朝旨,令延州西路同都巡檢策應環慶路,慶州東路巡檢策應鄜延路,遇賊大舉,聚入一路,更以主兵之官引兵策應;若本路自有兵事,令經略臨宜相度,以別將應援。臣竊謂虜興師動數十萬,分犯二路,則所在皆賊,我安知其何出也!苟知我有策應之法,而欲攻鄜延,必見兵形于環慶,環慶告急,則鄜延起兵以應之;欲攻環慶,必見兵形於鄜延,鄜延告急,則環慶起兵以應之。少則不足以應敵,多則本路必見空虛無備之處。如此,非特我兵趨疾疲曳,有墮賊掩伏之虞,彼又將分兵搗虛以襲我矣。臣愚以為,諸路有兵事,其鄰路但當團集以為聲援,或且依條相度牽制,不必更立互相策應之法,免致臨事拘文,以犯兵家之忌。」詔鄜延路依奏,餘路別聽指揮。或文言昔年劉平因救鄰道戰歿,自今宜罷鄰道援兵。環慶副總管林廣,以為諸道同力,乃國家制賊之長計,苟賊並兵寇一道而鄰道不救,雖古名將,亦無能為。劉平之敗,非援兵罪。於是互相策應之法得不廢。

  夏,四月,乙巳,知諫院蔡確既被旨同禦史台按潘開獄,遂收大理寺詳斷官竇蘋、周孝恭等,枷縛暴于日中,凡五十七日,求其受賂事,皆無狀。中丞鄧潤甫夜聞掠囚聲,以為蘋、孝恭等,其實它囚也。潤甫心非確所為慘刻,而力不能制。確引陳安民,置枷於前而問之。安民懼,即言嘗請求文乃甫,乃甫雲「已白丞相,甚垂意」。丞相,指吳充也。確得其辭,喜,遽欲與潤甫登時,具奏充受請求枉法,潤甫止之。明日,泣甫在經筵,獨奏:「相州獄事甚微,大理實未嘗納賂。而蔡確深探其獄,支蔓不已。竇蘋等皆朝士,榜掠身無完膚,皆銜冤自誣,乞早結正。」權監察禦史裡行上官均亦以為言,帝甚駭異。明日,確欲登對,至殿門,帝使人止之,不得前。手詔:「聞禦史台勘相州法司頗失直,遣知諫院黃履、句當禦藥院李舜舉引問證驗。」

  履、舜舉至台,與潤甫、確等坐廡下,引囚於前,讀示款狀,令實則書實,虛則陳冤。前此確屢問,囚有變詞者,輒笞掠,及是囚不知其為詔使也,畏吏獄之酷,不敢不承,獨竇蘋翻異。驗拷掠之痕則無之。履、舜舉還奏,帝頗不直潤甫等言。詔確、履及監察禦史裡行黃廉就台劾實,仍遣舜舉監之。

  吳充言:「禦史台鞫相州獄,連臣婿文及甫,其事在中書有嫌,乞免進呈,或送樞密院。」詔免充進呈及簽書,候案上,中書、樞密院同取旨。

  乙卯,知諫院蔡確為右諫義大夫、權禦史中丞。翰林學士兼侍讀、權禦史中丞鄧潤甫落職,知撫州。太子中允、權監察禦史裡行上官均責授光祿寺丞、知光澤縣。

  先是帝別遣黃履、黃廉及李舜舉赴禦史台鞫相州法司獄,確知帝意不直潤甫等,即具奏:「潤甫故造飛語以中傷臣,及欲動搖獄情,陰結執政,乞早賜罷斥。」帝始亦疑相州獄濫及無辜,遣使訊之,乃不盡如潤甫等所言,確從而攻之,故皆坐貶。確遷中丞,凡朝士系獄者,即令獄卒與之中室而處,同席而寢,飲食旋溷,共在一室。置大盆於前,凡饋食者,羹飯餅餌,悉投其中,以杓勻攬,分飼之如犬豕,置不問。故系者幸其得問,無罪不承。

  癸亥,太白晝見。

  己醜,封虢國公宗諤為豫章郡王。

  戊辰,塞曹村決河,名其埽曰靈平。

  初,熙寧十年,河決鄭州滎澤,文彥博言:「臣嘗奏德州河底淤澱,泄水稽滯,上流必至壅遏。又,河勢變移,四散漫流,兩岸俱被水患,若不預為經制,必溢魏、博、恩、澶等州之境。而都水略無施設,止固護東流北岸而已。適累年河流低下,官吏希省費之賞,未嘗增修堤岸,大名諸埽,皆可憂虞。謂如曹村一埽,自熙寧八年至今三年,雖每計春料當培低怯,而有司未嘗如約,此非天災,實人力不至也。今河朔、京東州縣,人被患者莫知其數,熬熬籲天,上垂聖念,而水官不能自訟,猶汲汲希賞。臣前論所陳,出於至誠,本圖補報,非敢微訐也。」至是決口始塞。

  初議塞河也,故道湮而高,水不得下,議者欲自夏津縣東開簽河入董固以護舊河,袤七十裡九十步;又自張村埽直東築堤至龐家莊古堤,袤五十裡二百步。詔樞密都承旨韓縝相視。縝言:「漲水沖刷新河,已成河道,河勢變移無常,雖開河就堤及于河身創立生堤,枉費功力。惟增修新河,乃能經久。」詔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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