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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祐五年(2)


  秋,七月,辛卯,詔分京西為二路,以許、陳、鄭、滑、孟、蔡、汝、潁、信陽九州軍隸北路,鄧、襄、隨、房、金、唐、均、郢、光化九州軍隸南路;各置安撫使,以許、鄧二州守臣兼之,其河南府即不隸所部。

  癸巳,邕州言交趾與甲洞蠻合兵寇邊,都巡檢宋士堯拒戰,死之。詔發諸州兵討捕。

  甲午,以天章閣待制、知諫院唐介知荊南,從介請也。敕過門下,知封駁事何郯封還之,言:「介為諫官,有補朝廷,不當出外。」詔介複知諫院如故。

  戊戌、翰林學士歐陽修等上所修《唐書》二百五十卷;刊修以編修官皆進秩或加職,仍賜器幣有差。

  著作佐郎劉羲叟為崇文院檢討,未入謝,疽發背卒。羲叟強記多識,尤長於星歷數術,其言多驗。

  時生齒益蕃,田野加辟,獨京西唐、鄧間尚多曠土。唐州閒田尤多,或請徙戶實之,或請以卒屯田,或請廢州為縣,知州事、比部員外郎趙尚寬言:「土曠可益墾辟,民稀可益招徠,而州不可廢。」乃按圖記,得召信臣故跡,益發卒,複三大陂、一大渠,皆溉田萬餘頃。又教民自為支渠數十,轉相浸灌,而四方之民來者雲集。尚寬複請以荒田計口授之,及貸民官錢買牛。比三年,廢田盡為膏腴,增戶萬餘。監司上其狀,三司使包拯亦以為言。丙午,詔留再任。

  庚戌,詔曰:「朕樂與士大夫惇德明義,以先天下。而在位殊趨,弗率朕旨,或為危言詭行,務以警眾取譽,罔上而邀寵。論事之官,搜抉隱微,無忠恕長厚之風;托跡于公,而原其本心,實以合黨圖私,甚可惡也!中書門下其采端實之士,明進諸朝;察辯矯激巧偽者,加放黜焉。」禦史中丞趙概言:「比年以來,搢紳之論多險刻競浮,宜行戒敕之。」故降是詔。

  壬子,命翰林學士吳奎、戶部副使吳中複、度支判官王安石、右正言王陶同相度牧馬利害以聞。時馬政因循不舉,言者以為當有更革也。

  八月,丁巳朔,以觀文殿學士、吏部侍郎程戡為宣徽南院使、判延州。殿中侍御史呂誨言:「戡才微識暗、外厚中險,交結權貴,因緣進擢,徇私罔上,怙勢作威。況年逾七十,自當還政。近罷樞府,既以匪能;複委帥權,曷由勝任!且本朝故事,宣徽使非戚勳未嘗除拜,乞追寢戡恩命。」知雜禦史范師道等相繼論列,訖不從。

  以度支判官、金部員外郎薛向權陝西轉運使兼制置解鹽使。範祥既卒,故以向代之。時西夏青鹽盜販甚賤,而官賣解鹽價高,鹽以故不售。向至,始減價以抑之。鹽池歲調畦夫數千種鹽,而鹽支十年未售,向奏損其數,當時便之。

  甲子,以眉州進士蘇洵為試校書郎。

  洵年二十七,始發奮為學,舉進士、茂才異等,不中,悉焚其常所為文,閉戶益讀書,遂通《六經》、百家之說,下筆頃刻數千言。至和、嘉祐間,與其二子軾、轍至京師。翰林學士歐陽修上其所著《權書》、《衡論》、《機策》二十二篇,宰相韓琦善之。召試舍人院,以疾辭。本路轉運使趙抃等薦其行義,修又言洵既不肯就試,乞除一官,故有是命。

  壬申,詔曰:「國初承五代之後,簡編散落,三館聚書才萬卷。其後平定列國,亦嘗分遣使者,屢下詔令,訪募異本,校定篇目,聽政之暇,無廢覽觀。然比開元,遺逸尚眾,宜加購賞,以廣獻書。中外士庶並許上館閣闕書,每卷支絹一匹,五百卷與文資官。」

  相度牧馬利害所吳奎等上言:「今陝西馬價,多出解鹽,三司所支銀絹,許於陝西轉運使易錢。權轉運副使薛向既掌解鹽,陝西財賦,可悉委之移用,仍俾擇空地置監而孳養之。蓋得西方不失其土性,一利也;因未嘗耕墾之地,無傷於民,二利也;因向之才,使久其任而經制之,三利也。」帝可其奏。甲申,命向專領本路監牧及買馬事,仍規度于原、渭州、德順軍置場;同州沙苑監、鳳翔府牧地使臣,並委向保薦以聞。

  歐陽修言:「唐之牧地,西起隴右、金城、平涼、天水,外暨河曲之野,內則岐、豳、涇、寧,東接銀、夏,又東至於樓煩,以今考之,或陷沒蕃戎,或已為民田,皆不可複得。惟河東嵐、石之間,荒山甚多,及汾河之側,草地亦廣,其間草軟水甘,最宜養牧,此乃唐樓煩監地也。跡而求之,則樓煩、元池、天池三監之地,尚冀可得。臣往年奉使,嘗行威勝以東及遼州、平定軍,見其不耕之地甚多,而河東一路,山川深峻,水草甚佳,地勢高寒,必宜馬性。又,京西路唐、汝之間,荒地亦廣。請下河東、京西轉運使遣官審度,若可興置監牧,則河北諸監尋可廢罷。」下其奏相度牧馬所,奎等請如修奏。

  乃詔選官分詣河北、河南諸監,案牧地肥瘠頃畝,俟得實數,即遺官二人案視,其陝西估馬司,仍委向規度以聞。向乃上言:「秦州券馬至京師,計所值並道路之費,一馬當錢數萬。然所入止中雜支,于上等良馬固不可得。請于原、渭州、德順軍置場收市,以解鹽交引募蕃商廣售良馬八千,三千給緣邊軍騎,五千人群牧司。」詔從之。

  乙酉,罷諸路同提點刑獄使臣,置江南東、西、荊湖南、北、廣南東、西、福建、成都、梓、利、夔路轉運判官。先是同提點刑獄使臣或有竊公用銀器及樂倡首飾者,議者因言使臣多不習法令、民事,不可為監司,故罷之。十一路舊止一轉運使,至是各增置判官,以三年為一任。

  九月,丁亥朔,起居舍人、知制誥劉敞為翰林侍讀學士、知永興軍。初,台諫劾敞行呂溱責官制詞不直,又前議郭後祔廟,嘗雲「上之廢後,慮在宗廟社稷,不得不然」,是欲導人主廢後也。章十數上,敞不自安。會永興闕守,遂請行,詔從之。

  己醜,太白晝見。

  丙申,命樞密直學士、右諫議大夫呂公弼同詳定均稅。

  辛醜,詔:「齊、登、密、華、邠、耀、鄜、絳、潤、婺、海、宿、饒、歙、吉、建、汀、潮十八州並煩劇之地,自今令中書選人為知州;其知潮州,委本路轉運、提點刑獄司同保薦之。」

  翰林侍講學士、給事中楊安國卒,贈禮部侍郎。安國講說,一以注疏為主。在經筵二十七年,帝稱其行義淳質,以比先朝崔遵度。

  駙馬都尉、安州觀察使李瑋與公主不協,而瑋所生母又忤主意,主夜開皇城門入訴禁中,瑋惶恐自劾。庚戌,降瑋為和州防禦使,仍與外任。明日,免降官,止罰銅三千斤。留京師。

  癸醜,右正言王陶言:「漢光武出獵夜還,上東門候郅惲拒關不納,光武從中東門入;明日,賞郅惲而貶中東門候。魏武之子臨淄侯植,開司馬門晝出,魏武怒,公車令坐死。今公主夜歸,未辨真偽,輒便通奏,開門納之,直徹禁中,略無機防,其所曆皇城、宮殿內外監門使臣,請並送劾開封府。」知諫院唐介、殿中待禦史呂誨等亦以為言,皆不報。

  冬,十月,丙辰朔,詔:「自今因奏舉改官及升差遣,其所舉人各犯枉法自盜而會赦不原者,舉主亦毋得以赦論。」

  庚申,詔:「兗國公主宅都監梁全一等並置遠小處監當,梁懷吉配西京灑掃班。自今勿置都監,別選內臣四人在宅句當,入位祗候並不得與駙馬都尉接坐。」時台諫官皆言主第內臣數多,且有不自謹者,帝不欲深究其罪,但貶逐之,因省員更制。

  甲子,遼主駐藉絲澱。

  十一月,丁亥,以均州防禦使李珣為相州觀察使,單州團練使劉永年為齊州防禦使。知制誥楊畋封還珣、永年詞頭,因言:「祖宗故事,郭進戍西山,董遵誨、姚內斌守環、慶,與強寇對壘各十餘年,未嘗轉官移鎮,重名器也。今珣等無尺寸功,特以外戚故除之,恐非祖宗法。」不報,詔它舍人草制。而範鎮言:「朝廷如以楊畋之言為是,當罷珣等所遷官,儻以為非,乞複令畋命詞。」不許。既而鎮複有論列,遂罷之。

  戊子,錄故陝西制置解鹽使、度支員外郎范祥孫景為郊社齋郎;子太廟室長褒,候服闋與堂除差遣。權三司使包拯言:「祥建議通陝西鹽法,行之十年,歲減榷貨務緡錢四百萬,其勞可錄。」故有是命。

  辛醜,樞密使、兵部尚書、同平章事宋癢,罷為河陽三城節度使、同平章事、判鄭州。殿中侍御史呂誨等論:「癢外寬內忌,近者李瑋家事,猥陳均州繆例,欲陷瑋深罪,阿公主意;賴上明察,不行其言。且結交內臣王保甯,陰求援助;昨除禦藥院供奉四人遙領團練使、刺史,保甯乃其一也。三班院吏授官,隔過年限,略不懲誡。御前忠佐,年當揀退,乃複姑息。其徇私罔公率如此。」章凡四上,右司諫趙抃亦論癢不才,詔從優禮罷之。以禮部侍郎、參知政事曾公亮依前官充樞密使。樞密副使、右諫議大夫張曰、禮部侍郎孫抃並參知政事。翰林學士、禮部待郎、知制誥、史館修撰歐陽修,樞密直學士、右諫議大夫陳旭,禦史中丞趙概,並為樞密副使,仍以概為禮部侍郎。

  詔:「自今臣僚之家,毋得陳乞禦篆神道碑額。」

  辛亥,以直秘閣、判度支句院司馬光、度支判官、直集賢院王安石同修起居注。光五辭而後受,安石終辭之。最後有旨,令閤門吏齎敕就三司授之,安石避於廁,吏置敕於案而去,安石遣人追還之,上章至八九,乃受。

  十二月,癸酉,太常禮院言:「自今文武臣僚薨卒,法當諡者,考功於未葬前取索行狀,移禮官考定。如其家葬速,集議不及,則許賜之。其有勳德,既葬未嘗請諡者,亦聽取旨。」詔可。

  戊寅,以樞密直學士呂公弼為龍圖閣學士、知成都府。公弼初至,人疑其少威斷,會營卒犯法當杖,不肯受,曰:「寧請劍,不能受杖。」公弼再三諭之,不從,乃曰:「杖,國法,不可不從;劍,汝所請,亦不汝違也。」命杖而複斬之。軍中肅然。

  先是知永興軍劉敞朝辭日,言關中歲比不登,民多流移,請發倉賑之,又言均田擾民,帝令于所部徐訪利害以聞。及敞至永興,即具奏:「孫琳在河中府,用方田法打量均稅,百姓驚駭,各恐增起租稅。因此斫伐桑柘;賴轉運使薛向在處張榜告諭,方得暫止。又聞只打量萬泉一縣,近須一年乃畢;蒙減者則必欣喜,被增者自然怨嗟,詞訴獄訟,恐自此始。乞且召還孫琳,更俟豐歲,庶幾災傷之餘,不至驚擾。」其後河中民果訴增減田稅不平,凡數萬戶。歐陽修亦言:「均稅之事,朝廷只於見在稅數量輕重均之,初不令其別生額外之數也。近聞衛州、通利軍括出民冒佃田土,不于見在管榷數內均減重者攤與冒佃戶,卻生立稅數配之,此非朝廷之意,而民所以喧訴也。欲望聖慈特賜指揮,令均稅所只如朝廷本議,將實榷見在稅數量輕重均之;其餘生立稅數及遠年虛數,卻與放免,及未均地分,並且罷均。」

  己卯,蘇茂州蠻寇邕州。

  辛巳,補諸州父老百歲以上者十二人為州助教。

  是歲,置三司推勘公事一人,以京朝官充,掌推勘諸部公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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