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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祐三年(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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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七月,壬子,詔:「太學生舊制二百人,如不能充數,止以百人為限。」 癸醜,詔:「外任少卿監以下,年七十不任厘務者,其令轉運、提點荊獄司以聞;在京委禦史台、審官院;嘗任館閣、台諫及提點刑獄,令中書裁處;待制以上,能自引年,則優加恩禮,不須用為定制。」 甲寅,賜陝州草澤魏閑清逸處士。閑,野之子也,世有隱德,知州李昭遘上其行義,故有是賜。 丙辰,詔充州仙源縣複以孔氏子孫知縣事。 丁巳,從翰林學士承旨王堯臣等議,雅樂名《大安》。 乙丑,帝諭輔臣曰:「近日職司,以長吏不理聞者多矣,中書未嘗施行。夫長吏者,民之性命所系,宜擇其甚者罷之,小者易之。」文彥博等慚謝而退。於是鄂州王開、台州呂士宗等,或以衰老,或以弛慢,罷斥、對移者凡十六人。 丁卯,免天平軍節度推官鄞人沈起擅去官罪。起因父疾請解,不待報而歸。法官論以私罪,帝曰;「若此,何以厚風俗?其除之。」 己巳,知制誥宋城王洙、直集賢院郾城掌禹錫上《皇祐方域圖志》五十卷。 乙亥,知秦州呂公綽赴闕,已而中丞王舉正、知諫院包拯言:「公綽當其父夷簡執政時,多所干預,若遽令代還,恐更圖進用。」乃詔複任。公綽通敏有才,然其父執政時,常漏除拜以市恩,時人以比竇申。 丙子,減湖南郴、永、桂陽監丁身米。 初,馬氏科民采木,不以貧富,皆科丁取數。國初,量給其直,令隨稅輸米,而重輕不等,貧者苦之。帝命三司取最下數為准,凡歲減十餘萬石。 是月,遼主如秋山。 八月,辛巳,特贈給事中孔道輔為工部侍郎。時龍圖閣直學士王素入對,語及道輔,帝思其忠,故有是命。 癸未,知定州韓琦,加觀文殿學士,再任。 初,明鎬引諸州兵平恩州,獨定兵邀賞齎,出怨語,凡欲噪城下。琦素聞其事,以為不治且亂,及至,即用軍制勒習,察其尤天良者,捽首斬軍門外。士死攻戰,則賻賞其家,籍其孤兒,使繼衣廩,威信並行。又效古兵法,作方圓銳三陣,指授偏將,日月訓習之,由是定兵精勁冠河朔。京師發龍猛卒戍保州,在道竊取人衣履,或飯訖不與人直,至定,琦悉留不遣,曰:「保州極塞,嘗有叛者,豈可雜以驕兵戍之!」易素教者數百人以往。而所留卒,未逾月亦皆就律,不敢得犯法。歲大歉,賑之,活人數百萬。詔書褒美。 丙戌,遺使安撫京東、淮南、兩浙、荊湖、江南饑民。 辛卯,以張堯佐為宣徽南院使、判河陽,中丞王舉正言此授非當,有損聖德。不報。 乙未,以知制誥王洙為遼太后生辰使。至靴澱,遼使劉六符來伴宴,言耶律防善畫,向持禮南朝,寫聖容以歸,欲持至館中,王洙曰:「此非瞻拜之地也。」六符言恐未得其真,欲遺防再往傳繪,洙力拒之。 禦史中丞王舉正言「陛下濫賞堯佐,乞即黜臣」,不報。知諫院包拯、陳旭、吳奎相繼言:「堯佐制命複下,物議沸騰,望檢會臣等前後奏劄,必賜施行。」庚子,詔:「自今張堯佐別有遷改,檢會此劄子進呈執奏。」仍詔:「除宣徽使自今不得過二員。」 乙巳,馮道曾孫舜卿上道官誥二十通,乞錄用。帝謂輔臣曰:「道相四朝,而偷生苟祿,無可旌之節;所上官誥,其給還之。」 是月,汴河絕流。 九月,癸醜,賜李繼隆神道碑額曰「顯功」。 乙卯,武甯節度使兼侍中夏竦卒,贈太師、中書令,諡文獻。知制誥王洙當草制,封還其目曰:「臣下不當與僖祖同諡。」遂改文正。同知禮院司馬光言:「諡之美者極于文正,竦何人,乃得此諡?」判考功新喻劉敞言:「諡者,有司之事也;竦奸邪,而陛下諡之以正,不可也。」光疏再上,敞疏三上,詔更諡文莊。竦為郡,喜作條教,立保伍之法,盜賊不敢發。治軍尤嚴,敢誅殺;而疾病死喪,拊循甚至。嘗有龍騎卒戍邊,群聚剽劫,州郡莫能止。或密以告略多類此。然性貪,數商販部中,在並州,使其僕貿易,為所侵盜,至杖殺之。積家財累巨萬,自奉尤侈,畜聲伎甚眾。所在陰間僚屬,使相猜陰,以鉤致其事;遇家人亦然。 庚申,賜國子博士梅堯臣同進士出身,仍改太常博士。堯臣,詢從子,工于詩,大臣屢薦堯臣宜在館閣,召試學士院,而有是命。 丙子,改太子太師王溥諡文獻為文康,司空致仕章得象諡文憲為文簡,以知制誥王洙言得象諡同周公,溥同僖祖故也。有欲改溥諡為文忠者,天章閣待制兼侍讀張揆曰:「溥,周宰相,國亡不死,安得忠!」乃諡文康。 丁醜,詔邇英閣講讀官當講讀者,立侍敷對,餘皆賜坐侍於閣中。天聖以前,講讀官皆坐侍,自景祐以來皆立侍,至是帝屢面諭以經史義旨須詳悉詢說,因有是詔,遂為制。 教坊官王世昌,自陳年老,乞監永濟倉門。帝曰;「世昌本亦士人,以無行檢,遂充此職。倉門乃國家糧儲出入之所,豈可令此輩主之?宜與在京一廟令。」 是月,遼更定條制。 遼主駐中會川。 冬,十月,己卯朔,詔三司:「解鹽聽通商,候二年較其增損以聞。初,包拯自陝西還,力主範祥所建通商法,朝廷既從之。已而判磨勘司李徽之又言不便,乃下其事三司,驛召祥,令與徽之及兩制共議。而議者皆以祥為是,故有是詔。 遼括諸道軍籍。 甲申,大理寺言信州民有劫米而傷主者,法當死。帝謂輔臣曰:「饑而劫米則可哀,盜而傷主則難恕;然細民無知,終緣於饑耳。」遂貸之。又曰:「刑寬則民慢,猛則民殘,為政常得寬猛之中,使上下無怨,則水旱不作。卿等宜戒之!」 乙酉,新作隆儒殿,在邇英閣後。 乙未,翰林學士兼禮部侍郎、知制誥李淑,落翰林學士。淑初以端明、侍讀二學士奉朝請,尋複入翰林。諫官包拯、吳奎言:「淑性奸邪,嘗乞侍養其父而不及其母;既得侍養,又複出仕,有謀身之端,無事親之實。作《週三陵》詩,語涉怨憤,非所宜言。宜奪禁職,以戒懷奸隱慝之臣。」故有是命。 丁酉,殿中侍御史裡行唐介,責授春州別駕。初,張堯佐除宣徽、節度、景靈、群牧四使,介與包拯力爭,又請王舉正留百官班廷論,卒奪堯佐宣徽、景靈二使。頃之,複除宣徽使、知河陽。或謂補外不足爭,介以為宣徽次二府,不計內外,獨爭之。帝諭介,除擬初出中書,介言當責執政。退,請全臺上殿,不許;自請貶,亦不報。於是劾宰相文彥博「知益州日,作間金奇錦,因中人入獻宮掖,緣此擢執政。及恩州平賊,幸會明鎬成功,遂叨宰相。昨除張堯佐宣微、節度使,臣累論奏,面奉德音,謂是中書進擬,以此知非陛下本意。蓋彥博奸謀迎合,顯用堯佐,陰結貴妃,外陷陛下有私後宮之名,內實自為謀身之計。」又言:「彥博向求外任,諫官吳奎與彥博相為表裡,言彥博有才,國家倚賴,未可罷去。臣見彥博自獨專大政,凡所除授,多非公議,恩賞之出,皆有夤緣。三司、開封、諫官、法寺、兩制、三館、諸司要職,皆出其門,更相援引,借助聲勢,欲威福出於己,使人不敢議其惡。乞斥罷彥博,以富弼代之。臣與弼亦昧平生,非敢私也。」帝怒,卻其奏不視,且言將加貶竄。介徐讀畢,曰:「臣忠義憤激,雖鼎鑊不避,敢辭貶竄!」帝於座急召二府,示以奏曰:「介言它事乃可,至謂彥博因貴妃得執政,此何言也!進用塚司,豈應得預,而乃薦弼!」時彥博在帝前,介面質之,曰;「彥博宜自省,即有之,不可隱!」彥博拜謝不已。帝怒益甚。樞密副使梁適叱介下殿,帝令送禦史台劾介。彥博再拜言:「台官,言事職也,願不加罪。」不許;乃召當制舍人即殿廬草制而責之。 時帝怒不測,群臣莫敢諫,右正言蔡襄獨進言:「介誠狂直,然容受盡言,帝王盛德也。」己亥,中丞王舉正複上疏言責介太重。赤亦中悔,敕朝堂告諭百官,改介英州別駕,複取其奏以入,遣中使護送介至英州,且戒無令道死。知制誥胡宿言:「唐介改貶英州,聞專差中使押之貶所。竊尋曰前臺諫官貶黜,無此體制。一旦介若因霜露之病,死于道路,四海廣遠,不可家至戶曉,將使朝廷負謗於天下,其傷不小。就使介安全至於貶所,亦不可著為後法。伏望追還使人,以全朝體。」殿中侍御史梁蒨亦言:「陛下愛介,故遣中使護送;即不幸介以疾死,天下後世能無以殺疑乎?」帝曰:「誠不思此。」亟追還中使。介直聲聞天下。 庚子,禮部尚書、平章事文彥博,罷為吏部尚書、觀文殿大學士、知許州。 以樞密使龐籍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參知政事高若訥,以本官充樞密使。 辛醜,以樞密副使、給事中梁適參知政事,翰林學士承旨、知制誥王堯臣為樞密副使。起居舍人、知諫院吳奎,出知密州。包拯奏乞留奎,且言:「唐介因彈大臣,並以中奎,誣惑天聽。」帝曰:「介昨言奎、拯皆陰結文彥博,今觀此奏,則非誣也。」 乙巳,帝謂龐籍曰:「諫官、禦史,必用忠直淳厚、通世務、明治體者,以革浮薄之弊。」籍既承聖諭,自是中書奏詔舉台官,必以帝語載敕中。 十一月,辛亥,詔以「漳、泉州、興化軍,自五代以來,計丁出米甚重,或貧不能輸。自今泉州、興化軍舊納七鬥五升者,主戶與減二鬥五升,客戶減四鬥五升;漳州納八鬥八升八合者,主戶減三鬥八升八合,客戶減五鬥八升八合,為定制。」初,龐籍為福建轉運使,請罷漳、泉、興化軍丁米,有司持不可;及籍為宰相,遂行之。 甲子,遼命東京留守司總領戶部內省事。 丁卯,遼罷中丞記錄職官過犯,令承旨總之。 乙亥,帝謂輔臣曰:「江、淮連年荒歉,如聞發運司惟務誅剝,以敷額為能,雖名和糴,實抑配耳。其減今年上供米百萬石。」因詔免災傷人戶所輸鹽米。先是河北饑,三司益增江、淮米以餉河北,及江、淮饑,有司責米數如常歲,度支副使梅摯奏減之。 十二月,庚辱,翰林天文院新作渾儀成,禦撰《渾儀總要》十卷,論前代得失,已而留中不出。 乙酉,遼以太後行再生禮,肆赦。 戊子,中書言:「諸房人吏稽違案牒者,自來量行罰典,終未革心。欲籍其名目,以輕重為差,其罰數多及情重者,取旨黜逐。」從之。 戊戌,以資政殿學士吳育知陝州。始,命育兼翰林侍讀學士,育辭以疾,固請便郡。帝謂近臣曰:「育剛正可用,但嫉惡太過耳,宜聽其便。」因遣中使賜以禁中良藥。不半歲,又徙汝州。 先是包拯請除范祥權本路轉運副使,令擘畫鹽法利害,計置沿邊斛鬥,事歸一局,易為辦集。而三司使田況亦請久任祥,使專其事。己亥,以祥為陝西轉運副使,仍賜金紫服以寵之。 庚子,詔:「文武官年七十以上未致仕者,更不考課遷官;其有功于國,有惠於民,當加賞者,勿拘。」 以益州鄉貢進士房庶為試校書郎。庶,成都人,宋祁嘗上其所著《樂書補亡》二卷,田況自蜀還,亦言其知音。既召赴闕,庶自言:「嘗得古本《漢志》雲:『度起于黃鐘之長,以子穀秬黍中者,一黍之起,積一千二百黍之廣度之九十分,黃鐘之長一為一分。』今文脫『之起積一千二百黍』八字。故自前世以來,累黍為尺以制律,是律生於尺,尺非起于黃鐘也。且《漢志》『一為一分』者,蓋九十分之一。後儒誤以一黍為一分,其法非是。當以秬黍中者一千二百實當中黍盡得九十分,為黃鐘之長,九寸加一以為尺,則律定矣。」直秘閣範鎮是之,乃言曰:「李照以縱黍累尺管,空徑三分,容黍千七百三十;胡瑗以橫黍累尺管,容黍一千二百,而空徑三分四厘六豪;是皆以尺生律,不合古法。今庶所言,實千二百黍于管,以為黃鐘之長,就取三分以為空徑,則無容受不合之差,校前三說為是。請如其法,試造尺律,更以古器參考,當得其真。」乃詔王洙與鎮同于修制所依庶說造律尺籥,上之。帝召輔臣同觀,又令庶自陳其法,因問律呂旋相為宮事,令撰圖以進。是時胡瑗等制樂已有定議,特推恩而遣之。鎮為論於執政曰:「今律之與尺,所以不得其真,由累黍為之也。累黍為之者,史之脫文也。古人豈以難曉不合之法書之于史,以為後世惑乎!易曉而必合者,房庶之法是矣。今庶自言其法,依古以律而起尺,其長與空徑、與容受、與一千二百黍之數,無不合之差。誠如庶言,此至真之法也。」執政不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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