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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曆志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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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靜世,《壬子曆》氣朔稍違,熒惑失次,四星出伏,曆亦乖舛。興和元年十月,齊獻武王入鄴,覆命李業興,令其改下,立《甲子元曆》。事訖,尚書左僕射司馬子如、右僕射隆之等表曰: 自天地剖判,日月運行,剛柔相摩,寒暑交謝,分之以氣序,紀之以星辰,弦望有盈缺,明晦有修短。古先哲王則之成化,迎日推策,各有司存,以天下之至王,盡生民之能事,先天而天弗違,後天而奉天時。及卯金受命,年曆屢改,當塗啟運,日官變業,分路揚鑣,異門馳騖,回互靡定,交錯不等。豈是人情淺深,苟相違異?蓋亦天道盈縮,欲止不能。 正光之曆既行於世,發元壬子,置差令朔。測影清台,懸炭之期或爽;候氣重室,布灰之應少差。伏惟陛下當璧膺符,大橫協兆,乘機虎變,撫運龍飛,苞括九隅,牢籠萬宇,四海來王,百靈受職。大丞相、渤海王降神挺生,固天縱德,負圖作宰,知機成務,撥亂反正,決江疏河,效顯勤王,勳彰濟世。功成治定,禮樂惟新,以履端歸餘,術數未盡,乃命兼散騎常侍執讀臣李業興,大丞相府東閣祭酒、夷安縣開國公臣王春,大丞相府戶曹參軍臣和貴興等,委其刊正。但回舍有疾徐,推步有疏密,不可以一方知,難得以一途揆。大丞相主簿臣孫搴,驃騎將軍、左光祿大夫臣曄,前給事黃門侍郎臣季景,渤海王世子開府諮議參軍事、定州大中正臣崔暹,業興息國子學生、屯留縣開國子臣子述等,並令參預,定其是非。 臣等職司其憂,猶恐未盡。竊以蒙戎為飾,必藉眾腋之華;輪奐成宇,寧止一枝之用。必集名勝,更共修理。左光祿大夫臣盧道約,大司農卿、彭城侯臣李諧,左光祿大夫、東雍州大中正臣裴獻伯,散騎常侍、西兗州大中正臣溫子升,太尉府長史臣陸操,尚書右丞、城陽縣開國子臣盧元明,中書侍郎臣李同軌,前中書侍郎臣邢子明,中書侍郎臣宇文忠之,前司空府長史、建康伯臣元仲悛,大丞相法曹參軍臣杜弼,尚書左中兵郎中、定陽伯臣李溥濟,尚書起部郎中臣辛術,尚書祠部郎中臣元長和,前青州驃騎府司馬、安定子臣胡世榮,太史令、盧鄉縣開國男臣趙洪慶,太史令臣胡法通,應詔左右臣張喆,員外司馬督臣曹魏祖,太史丞郭慶,太史博士臣胡仲和等,或器標民譽,或術兼世業,並能顯微闡幽,表同錄異,詳考古今,共成此曆。甲為日始,子實天正,命曆置元,宜從此起。運屬興和,以年號為目,豈獨太初表於漢代,景初冠于魏曆而已。謹以封呈,乞付有司,依術施用。 詔以新曆示齊獻武王田曹參軍信都芳,芳關通曆術,駁業興曰:「今年十二月二十日,新曆歲星在營室十二度,順,疾;天上歲星在營室十一度。今月二十日,新曆鎮星在角十一度,留;天上鎮星在亢四度,留。今月二十日,新曆太白在鬥二十五度,晨見,逆行;天上太白在鬥二十一度,逆行。便為差殊。」 業興封曰: 歲星行天,伺候以來八九餘年,恒不及二度。今新曆加二度。至於夕伏晨見,纖毫無爽。今日仰看,如覺二度,及其出沒,還應如術。鎮星,自造《壬子》元以來,歲常不及,故加《壬子》(闕)度,亦知猶不及五度,適欲並加,恐出沒頓校十度、十日,將來永用,不合處多。在白之行,頓疾頓遲,取其會歸而已。近十二月二十日,晨見東方,新舊二曆推之,分寸不異。行星三日,頓校四度。如此之事,無年不有,至其伏見,還依術法。 又芳唯嫌十二月二十日星有前卻。業興推步已來,三十餘載,上算千載之日月星辰有見經史者,興涼州趙𢾺、劉義隆廷尉卿何承天、劉駿、南徐州從事史祖沖之參校,業興《甲子元曆》長於三曆一倍。考洛京已來四十餘歲,五星出沒,歲星、鎮星、太白,業興曆首尾恒中,及有差處,不過一日二日、一度兩度;三曆之失,動校十日十度。熒惑一星,伏見體自無常,或不應度。祖沖之曆多《甲子曆》十日六度,何承天曆不及三十日二十九度;今曆還與《壬子》同,不有加增。辰星一星,沒多見少,及其見時,與曆無舛,今此亦依《壬子》元不改。太白、辰星,唯起夕合為異。業興以天道高遠,測步難積,五行伏留,推考不易,人目仰窺,未能盡密,但取其見伏大歸,略其中間小謬,如此曆便可行。若專據所見之驗,不取出沒之效,則歷數之道其幾廢矣。夫造曆者,節之與朔貫穿於千年之間,閏餘鬥分推之於毫釐之內。必使盈縮得衰,間限數合,周日小分不殊錙銖,陽曆陰曆纖芥無爽,損益之數驗之交會,日所居度考之月蝕,上推下減,先定眾條,然後曆元可求,猶甲子難值。又雖值甲子,複有差分,如此踳駁,參錯不等。今曆發元甲子,七率同遵,合璧連珠,其言不失。法理分明,情謂為可。如芳所言,信亦不謬。但一合之裡星度不驗者,至若合終必還。依術,鎮星前年十二月二十日見差五度,今日差三度;太白前差四度,今全無差。以此准之,見伏之驗,尋效可知,將來永用,大體無失。 芳又雲,以去年十二月中算新曆,其鎮星以十二月二十日在角十一度留,天上在亢四度留,是新曆差天五度;太白、歲星並各有差。校於《壬子》舊曆,鎮星差天五度,太白歲星亦各有差,是舊曆差天為多,新曆差天為少。凡造曆者,皆須積年累日,依法候天,知其疏密,然後審其近者,用作曆術。不可一月兩月之間,能正是非。若如熒惑行天七百七十九日,一遲、一疾、一留、一逆、一順、一伏、一見之法,七頭一終;太白行天五百八十三日,晨夕之法,七頭一終;歲星行天三百九十八日,七頭一終;鎮星行天三百七十八日,七頭一終;辰星行天一百一十五日,晨夕之法,七頭一終。造曆者必須測知七頭,然後作術。得七頭者造曆為近,不得頭者其曆甚疏,皆非一二日能知是非。自五帝三代以來及秦、漢、魏、晉,造曆者皆積年久測,術乃可觀。其倉卒造者,當時或近,不可久行。若三四年作者,初雖近天,多載恐失。今《甲子》新曆,業興潛構積年,雖有少差,校於《壬子元曆》,近天者多。若久而驗天,十年二十年間,比《壬子元曆》,三星行天,其差為密。 獻武王上言之,詔付外施行。 上元甲子以來至春秋魯隱公元年,歲在己未,積二十九萬二千七百三十六,算上。 甲子之歲入甲戌紀已來,積十二萬四千一百三十六,算上。 上元甲子以來,至大魏興和二年歲在庚申,積二十九萬三千九百九十七,算上。 甲子之歲入甲戌紀至今庚申,積十二萬五千三百九十七,算上。 元法,一百一萬一千六百。(三統之數。) 統法,三十三萬七千二百。(二紀之數。) 紀法,十六萬八千六百。(千部成紀,日數至十。) 部法,一萬六千八百六十。(三十乘章歲,得日月餘皆盡之年數。) 度法,一萬六千八百六十。(三十乘章歲,得此數。) 日法,二十萬八千五百三十。(三十乘章月,得此數。) 氣時法,一千四百五。(小二分度法,得一時之數。) 章歲,五百六十二。(二十九章、十一年減閏余,二萬一百七十八年減右一閏月。) 章閏,二百七。(五百六十二年之閏月數。) 章月,六千九百五十一。(五百六十二年之月數並閏。) 章中,六千七百四十四。(五百六十二年月除閏月數。) 周天,六百一十五萬八千一十七。(度法通度,內鬥分之數。) 通數,六百一十五萬八千一十七。(日法通二十九日,內經月餘之數。) 沒分,六百一十五萬八千一十七(餘數通經沒六十九,內分五萬七千二百四十四得此數。) 餘數,八萬八千四百一十七。(度法通一年下五,內鬥分之數。) 沒法,八萬八千四百一十七。(一年之內成甲之外分數。) 鬥分,四千一百一十七。(從鬥量周天至此,不成度之分。) 虛分,九萬七千八百八十三。(經月二十九日外少此,不滿三十日。) 小分法,二十四。(二十四氣除周天分之數也。) 歲中,十二。(十二月之中氣。) 會數,一百七十三。(月一出一入黃道之日數,周髀六二十三分月之二十也。) 會余,六萬七千一百一十七。(百七十二日外不成日之分。) 會通,三千六百一十四萬二千八百七。(以日法通百七十三,內會餘之數。) 會虛,十四萬一千四百一十三。(會餘之外不成度之數。) 周日,二十七。(周天用日月行數除。) 周余,十一萬五千六百三十一。(周天用日外及本處之分數。) 通周,五百七十四萬五千九百四十一。(日法通二十七,內分。) 周虛,九萬二千八百九十九。(用餘外不成日之數。) 小周,七千五百一十三。(月一日行之數。) 月周,二十二萬五千三百九十。(通小周,內度數。) 朔望合數,十四。(半經月日數。) 度余,十五萬九千五百八十八半。(半經月日餘。) 入交限數,一百五十八度。(月出入黃道減半月之數。) 度余,十一萬六千五十八半。(減半月小餘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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