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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志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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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天有五氣以育萬物,木德以生,金德以殺,亦甚盭矣,而始終之序,相成之道也。先王有刑罰以糾其民,則必溫慈惠和以行之。蓋裁之以義,推之以仁,則震仇殺戮之威,非求民之死,所以求其生也。《書》曰:「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言刑以弼教,使之畏威遠罪,導以之善爾。唐、虞之治,固不能廢刑也。惟禮以防之,有弗及,則刑以輔之而已。王道陵遲,禮制隳廢,始專任法以罔其民。於是作為刑書,欲民無犯,而亂獄滋豐,由其本末無序,不足相成故也。 宋興,承五季之亂,太祖、太宗頗用重典,以繩奸慝,歲時躬自折獄慮囚,務底明慎,而以忠厚為本。海同悉平,文教浸盛。士初試官,皆習律令。其君一以寬仁為治,故立法之制嚴,而用法之情恕。獄有小疑,覆奏輒得減宥。觀夫重熙累洽之際,天下之民咸樂其生,重於犯法,而致治之盛於乎三代之懿。元豐以來,刑書益繁,已而憸邪並進,刑政紊矣。國既南遷,威柄下逮,州郡之吏亦頗專行,而刑之寬猛系乎其人。然累世猶知以愛民為心,雖其失慈弱,而祖宗之遺意蓋未泯焉。今摭其實,作《刑法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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