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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甲之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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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甲之制,其工署則有南北作坊,有弓弩院,諸州皆有作院,皆役工徒而限其常課。南北作院歲造塗金脊鐵甲等凡三萬二千,弓弩院歲造角弝弓等凡千六百五十余萬,諸州歲造黃樺、黑漆弓弩等凡六百二十余萬。又南北作坊及諸州別造兵幕、甲袋、梭衫等什物,以備軍行之用。京師所造,十日一進,謂之「旬課」。上親閱視,置五庫以貯之。嘗令試床子弩於郊外,矢及七百步,又令別造步弩以試。戎具精緻犀利,近代未有。 開寶三年五月,詔:「京都士庶之家,不得私蓄兵器。軍士素能自備技擊之器者,寄掌本軍之司;俟出征,則陳牒以請。品官准法聽得置隨身器械。」時兵部令史馮繼升等進火箭法,命試驗,且賜衣物、束帛。 淳化二年,申明不得私蓄兵器之禁。 至道二年二月,詔:先造光明細鋼甲以給士卒者,初無襯裡,宜以紬裡之,俾擐者不磨傷肌體。 咸平元年六月,御前忠佐石歸宋獻木羽弩箭,箭裁尺餘,而所激甚遠,中鎧甲則竿去而鏃存,牢不可拔。詔增歸宋月奉,且補其子為東西班侍。 三年四月,神騎副兵馬使焦偓獻盤鐵槊,重十五斤,令偓試之,馬上往復如飛,命遷本軍使。八月,神衛水軍隊長唐福獻所制火箭、火球、火蒺藜,造船務匠項綰等獻海戰船式,各賜緡錢。先是,相國寺僧法山,本洺州人,強姓,其族百口,悉為戎人所掠。至是,願還俗隸軍伍以效死力,且獻鐵輪撥,渾重三十三斤,首尾有刃,為馬上格戰具。詔補外殿直。 五年,知甯化軍劉永錫制手炮以獻,詔沿邊造之以充用。 六年十月,給軍中傳信牌。其制,漆木為牌,長六寸,闊三寸,腹背刻字而中分之,置鑿枘令可合;又穿二竅容筆墨,上施紙劄。每臨陣則分而持之,或傳令,則署其言而系軍吏之頸,至彼合契,乃書覆命。因冀州團練使石普之請也。 仁宗時,天下久不用兵。天聖四年,詔減諸路歲造兵器之半。是歲,詔作坊造鐵槍一萬五千,給秦、渭、環、慶、延州、鎮戎軍。 六年,詔:外器甲久不繕,先遣使分詣諸路閱視修治之。 景祐二年,罷秦州造輸京師弓弩三年。詔:「廣南民家毋得置博刀,犯者並鍛人並以私有禁兵律論。」先是,嶺南為盜者多持博刀,杖罪輕,不能禁,轉運使以為言,故著是令。 四年,詔作坊制栓子槍、觚槍各五萬。 康定元年四月,詔江南、淮南州軍造紙甲三萬,給陝西防城弓手。又詔河東強壯習弩者聽自置,戶四等以下官給之。八月,詔陝西制柳木旁牌。 慶曆元年,知並州楊偕遣陽曲縣主簿楊拯獻《龍虎八陣圖》及所制神盾、劈陣刀、手刀、鐵連槌、鐵簡,且言《龍虎八陣圖》有奇有正,有進有止,遠則射,近則擊以刀盾。彼蕃騎雖眾,見神盾之異,必遽奔潰,然後以驍騎夾擊,無不勝者。歷代用兵,未有經慮及此。帝閱於崇政殿,降詔獎諭。其後,言者以為其器重大,緩急難用雲。 二年,詔鄜延、環慶、涇原、秦鳳路各置都作院,賜河北義勇兵弓弩箭材各一百萬。 四年,賜鄜延路總管風羽子弩箭三十萬。 五年,詔諸路所儲兵械悉報三司,三司歲具須知以聞,仍約為程式預頒之。 八年,詔:「士庶之家所藏兵器,非法所許者,限一月送官。敢匿,聽人告捕。」 皇祐元年,禦崇政殿,閱知澧州、供備庫副使宋守信所獻沖陣無敵流星弩、拒馬皮竹牌、火鎌石火綱三刃、黑漆順水山字鐵甲、野戰拒馬刀弩、砦腳車、沖陣劍輪無敵車、大風翎弩箭八種。 四年,河北、河東、陝西都總管司言:「郭諮所造獨轅沖陣無敵流星弩,可以備軍陣之用。」詔弓弩院如樣制之。除諮為鄜延路鈐轄,許置弩五百,募土民教之。既成,經略夏安期言其便,詔立獨轅弩軍。 五年,荊南兵馬鈐轄王遂上臨陣枴槍。 至和元年,詔河北、河東、陝西路每歲夏曝器甲,有損斷者,悉令完備。如複閱視有不堪用者,知州、通判並主兵官並貶秩。 嘉祐四年,詔京師所制軍器,多不鋒利,其選朝臣、使臣各一員揀試之。 七年,詔江西制置賊盜司,在所有私造兵甲匠並籍姓名,若再犯者,並妻子徙淮南。 熙甯元年,始命入內副都知張若水、西上閣門使李評料簡弓弩而增修之。若水進所造神臂弓,實李宏所獻,蓋弩類也。以檿為身,檀為弰,鐵為鐙子槍頭,銅為馬面牙發,麻繩紥絲為弦。弓之身三尺有二寸,弦長二尺有五寸,箭木羽長數寸,射三百四十余步,入榆木半笴。帝閱而善之。於是神臂始用,而他器弗及焉。 二年,命河北州軍凡戎器分三等以聞,又詔內庫凡器甲擇其良若干條上。 四年,詔諸路遣官詣州,分庫藏甲兵器為三等如沿邊三路,而川峽不與。 五年,帝匣斬馬刀以示蔡挺,挺謂製作精而操擊便,乃命中人領工造數萬口賜邊臣,鐔長尺餘,刃三尺餘,首為大環。是歲,詔權三司度支副使沈起詳定軍器制度。起以為一己之見有限,宜令在京及三路主兵官、監官、工匠審度法度所宜,庶可傳久。詔從之。 時帝欲利戎器,而患有司苟簡。王雱上疏曰:「漢宣帝號中興賢主,而史稱技巧工匠,獨精于元、成之時。是雖有司之事,而上系朝廷之政。方今外禦邊患,內虞盜賊,而天下歲課弓弩、甲胄入充武庫者以千萬數,乃無一堅好精利實可為備者。臣嘗觀諸州作院兵匠乏少,至拘市人以備役,所作之器,但形質而已。武庫之吏,計其多寡之數而藏之,未嘗責其實用,故所積雖多,大抵敝惡。夫為政如此,而欲抗威決勝,外攘內修,未見其可也。儻欲弛武備,示天下以無事,則金木、絲枲、筋膠、角羽之材,皆民力也,無故聚工以毀之,甚可惜也。莫若更制法度,斂數州之作聚為一處,若今錢監之比,擇知工事之臣使專其職;且募天下良工散為匠師,而朝廷內置工官以總制其事,察其精窳而賞罰之,則人人務勝,不加責而皆精矣。聞今武庫太祖時弓尚有如新者,而近世所造往往不可用,此可見法禁之張弛矣。」大抵雱為此言,以迎逢上意,欲妄更舊制也。 六年,始置軍器監,總內外軍器之政。置判一人、同判一人。屬有丞,有主簿,有管當公事。先是,軍器領于三司,至是罷之,一總於監。凡產材州,置都作院。凡知軍器利害者,聽詣監陳述,於是吏民獻器械法式者甚眾。是歲,又置內弓箭南庫。軍器監奏以利器頒諸路作院為式。是年冬,以騎兵據大鞍不便野戰,始制小鞍,皮䪌木鐙,長於回旋,馬射得以馳驟,且選邊人習騎者分隸諸軍。 時周士隆上書論廣西、交阯事,請為車以禦象陣,文彥博非之。安石以為自前代至本朝,南方數以象勝中國,士隆策宜可用,因論自古車戰法甚辨,請以車騎相當試,以觀其孰利。帝亦謂北邊地平,可用車為營,乃詔試車法,令沿河采車材三千兩,軍器監定法式,造戰車以進。 七年,判監呂惠卿言:「其所上弓式及其他兵器制度,下殿前、馬、步三司令定奪去取。而逐司不過取責軍校文狀以聞,非獨持其舊說不肯更張,又其智慮未必能知作器之意。臣於朝廷已行之令,非敢言改,乞就一司同議。」帝乃遣管軍郝質赴監定奪,皆曰「便」。時軍器監製器不一,材用滋耗。於是詔不以常制選官馳往州縣根括牛皮角筋,能令數羨,次第加獎。是歲,始造箭曰狼牙,曰鴨觜,曰出尖四楞,曰一插刃鑿子,凡四種推行之。 八年,詔:「河北拒馬,或多以竹為之,不足當敵。令軍器監造三萬具赴北京、澶定州。」又令計河北所少兵器製造,其不急者毋得妄費材力。又詔民戶馬死,舊不以報官者並報,輸皮筋以充用。 帝慮置監未有實效,而虛用材役,詔中書、樞密院核實其事,令條畫以聞。軍器監奏,置監以來,增造兵器若干,為工若干,視前器增而工省。帝複詰之,且令與御前工作所較工孰省,驗器孰良。王韶謂:「如此,恐內外相傾成俗。且往年軍器監檢察內臣折剝弓弩,隙由此生。今令內臣較按軍器監,又如曩日相傾無已。」帝曰:「比累累說軍器監事,若不較見事實,即中外便以為聽小臣譖訴。今令得實行法,所以明曲直也。」安石曰:「誠當如此。若每事分別曲直,明其信誕,使功罪不蔽,則天下之治久矣。」王韶曰:「軍器監事不須比較。」帝曰:「事不比較,無由見枉直。」安石曰:「朝廷治事,唯欲直而已。」其後,安石卒以辯口解帝之疑,而軍器監獲免欺冒之罪。冬十月,軍器監欲下河東等路采市曲木為鞍橋,帝以勞民費財,不許。是時,河東、陝西、廣南帥臣邀功不已,請增給兵器,帝各令給與之。至是,有乞以耕牛博買器甲者。 元豐元年冬,鄜延路經略使呂惠卿乞給新樣刀,軍器監欲下江、浙、福建路製造,帝不許,給以內南庫短刃刀五萬五千口。 二年,御批有曰:「河東路見運物材于緣邊造軍器,顯為迂費張皇,可令軍器監速罷之。」 三年,吉州奏:「奉詔市箭笴三十萬,非土地所產,且民間不素蓄,乞豫給緡錢,期以一年和市。」從之。 時西邊用兵久不解。四年春,陝西轉運使李稷奏:「本道九軍,什物之外,一皆無之,乞於永興軍庫以余財立法營辦。」七月,涇原路奏修渭州城畢,而防城戰具寡少,乞給三弓八牛床子弩、一槍三劍箭,各欲依法式製造。詔圖樣給之。 五年七月,鄜延路計議邊事所奏乞緡錢百萬、工匠千人、鐵生熟五萬斤、牛馬皮萬張造軍器,並給之。八月,詔令沈括以劈陣大斧五千選給西邊諸將。十一月,陝西轉運使李察言:「本路都作院五,宜各委監司提舉。」從之。 六年二月,詔:熙河路守具有闕,給氈三千領、牛皮萬張,運送之。八月,從環慶路趙禼之請,以神臂弓一千、箭十萬給之。未幾,賜蘭會路藥箭二十五萬。 七年,陝西轉運副使葉康直言:「秦鳳路軍器見闕名物計四百三十余萬,使一一為之,非十餘年可就,乞自京給賜。」詔量給之。 帝性儉約。有司造將官皮甲,欲以生絲染紅,代犛牛尾為瀝水,帝惜之,代以他毛。於一弓、一矢、一甲、一牌之用,無不盡心焉。弓曰闊閃促張弓,罷長弰舊法。矢曰減指箭。牌以欒竹穿皮為之,以易桐木牌。改素鐵甲為編挨甲。其法精密,乃劉昌祚、尹抃、閻守勤等所定制度雲。 八年十月,詔內外所造軍器,以見余物材工匠造之,兵匠、民工即罷遣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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