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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大猷傳


  汪大猷[yóu] ,字仲嘉,慶元府鄞縣人。紹興七年,以父恩補官,授衢州江山縣尉,曉暢吏事。登十五年進士第,授婺州金華縣丞,爭財者諭以長幼之禮,悅服而退。

  李椿年行經界法,約束嚴甚,檄大猷覆視龍遊縣,大猷請不實者得自陳,毋遽加罪。改建德,遷知昆山縣。丁父憂,免喪,差總領淮西、江東錢糧幹官,改幹辦行在諸司糧料院。

  參知政事錢端禮宣諭淮東,辟幹辦公事,充參議官,遷大宗丞兼吏部郎官,又兼戶部右曹。入對,言:「總核名實,責任臣下。因才而任,毋違所長,量能授官,毋拘流品。」孝宗顧謂左右曰:「疏通詳雅而善議論,有用之才也。」除禮部員外郎。丞相洪適薦兼吏部侍郎,仍遷主管左選。

  莊文太子初建東宮,兼太子左諭德、侍講,兩日一講《孟子》,多寓規戒。太子嘗出龍大淵禁中所進侍燕樂章,諭宮僚同賦,大猷曰:「鄭、衛之音,近習為昌,非講讀官所當預。」白于太子而止。遷秘書少監,修《五朝會要》。金人來賀,假吏部尚書為接伴使。尋兼權刑部侍郎,又兼崇政殿說書,又兼給事中。

  孝宗清燕,每訪政事,嘗曰:「朕每厭宦官女子之言,思與卿等款語,欲知朝政闕失,民情利病,苟有所聞,可極論之。」大猷遂陳耆長雇直隸經總制司,並緣法意使裡正兼催科之役,厲民為甚。又論:「亭戶未嘗煮鹽,居近場監,貸錢射利,隱寄田產,害及編氓,宜取二等以上充役。」又論:「賜田勳戚,豪奪相先,陵轢州縣,惟當賜金,使自求之。」又論:「沒入貲產,止可行于強盜、贓吏,至於倉庫綱運之負陷者,惟當即其業收租以償,既足則給還,使複故業。」轉對,言捕酒之害,及居官者不得鑄銅為器。上嘉獎曰:「卿前後所言,皆今日可行之事。」

  權刑部侍郎,升侍講,言:「有司率用新制,棄舊法,輕重舛牾,無所遵承,使舞文之吏時出,以售其奸,請明詔編纂。」書成上進,上大悅。

  尚書周執羔韓元吉、樞密劉珙以強盜率不處死,無所懲艾,右司林栗謂:「太祖朝強盜贓滿三貫死,無首從,不問殺傷。景祐增五貫,固從寬。今設六項法,非手刃人,例奏裁黥配,何所懲艾,請從舊法,贓滿三貫者斬。」大猷曰:「此吾職也。」遂具奏曰:「強盜烏可恕,用舊法而痛懲之,固可也。天聖以來,益用中典,浸失禁奸之意。今所議六項法,犯者以法行之,非此而但取財,惟再犯者死,可謂寬嚴適中。若皆置之死地,未必能禁其為盜,盜知必死,將甘心于事主矣,望稍開其生路。」乃奏用六項法則死者十七人,用見行法則十四人,舊法百七十人俱死。遂從大猷議。

  借吏部尚書為賀金國正旦使,至盱眙,得印榜雲:「強盜止用舊法,罷六項法。」還朝自劾求去,上聞之,複行六項法。

  改權吏部侍郎兼權尚書。夜傳旨學士院,出唐沈既濟論選舉事,曰:「今日有此敝,可行與否,詰旦當面對。」即奏:「事與今異,敝雖似之,言則難行。」上曰:「卿言甚明。」既郊,差充鹵簿使,以言去,授敷文閣待制、提舉太平興國宮。

  起知泉州。毗舍邪嘗掠海濱居民,歲遣戍防之,勞費不貲。大猷作屋二百區,遣將留屯。久之,戍兵以真臘大買為毗舍邪犯境,大猷曰:「毗舍邪面目黑如漆,語言不通,此豈毗舍邪耶?」遂譴之。故事蕃商與人爭鬥,非傷折罪,皆以牛贖,大猷曰:「安有中國用島夷俗者,苟在吾境,當用吾法。」三佛齊請鑄銅瓦三萬,詔泉、廣二州守臣督造付之。大猷奏:「法,銅不下海。中國方禁銷銅,奈何為其所役?」卒不與。進敷文閣直學士,留知泉州。

  逾年,提舉太平興國宮,改知隆興府、江西安撫使。以大暑討永新禾山洞寇,不利,自劾,降龍圖閣待制,落職,南康軍居住,提舉太平興國宮。複龍圖閣待制,提舉上清太平宮。複敷文閣待制,升學士。沒,贈二官。

  大猷與丞相史浩同裡,又同年進士,未嘗附麗以干進,浩深歎美之。好周施,敘宗族外族為《興仁錄》,率鄉人為義莊二十餘畝以倡,眾皆欣勸。所著有《適齋稿》、《備忘》、《訓鑒》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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