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劇可久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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劇可久,字尚賢,涿州范陽人。沉毅方正,明律令。與馮道、趙鳳為友。後唐同光初,鳳薦於朝,補徐州司法,以幹職聞。召為大理評事,賜緋。逾年,遷大理正,坐誤治獄責授登州司戶。遇赦,召為著作郎。仕晉,曆殿中少監、太子右諭德、大理少卿,賜金紫。晉祖崩,可久方在病告,有司糾以不赴國哀,坐免。未幾複官,遷大理卿。 周廣順初,改太僕卿,複為大理卿。會鄭州民李思美妻詣禦史台訴夫私鬻鹽,罪不至死,判官楊瑛置以大辟。有司攝治瑛,瑛具伏。可久斷瑛失入,減三等,徒二年半。宰相王峻欲殺瑛,召可久謂之曰:「死者不可複生,瑛枉殺人,其可恕耶?」可久執議益堅,瑛得免死。由是忤峻,改太僕卿,分司西京。顯德三年,所舉官犯髒,可久坐停任。明年,複起為右庶子。 世宗以刑書深古、條目繁細,難於檢討。又前後敕格重互,亦難詳審,於是中書門下奏曰:「伏以刑法者,禦人之銜勒,救弊之斧斤,有國家者不可一日而廢也。雖堯、舜之世,亦不能舍此而致治。今奉制旨,刪定律令,有以見明罰敕法之意也。竊以朝廷之所用者,《律》十二卷《律疏》三十卷、《式》二十卷、《令》三十卷《開成格》一十卷《大中統類》一十二卷,後唐以來至漢末編敕三十二卷,及國朝制敕等。律令則文辭古質,或難以詳明,格敕則條目繁多,或有所疑誤。將救舞文之弊,宜伸畫一之規。所冀民不陷刑,吏有所守。臣等商議,望准制旨施行。仍命侍御史知雜事張湜、太子右庶子劇可久、殿中侍御史率汀、職方郎中鄧守中、倉部郎中王瑩、司封員外郎賈玭、太常博士趙礪、國子博士李光贊、大理正蘇曉、太子中允王伸等十人編集新格,勒成部秩。律令之有難解者,就文訓釋;格敕之有繁雜者,隨事刪削;其有矛盾相違、輕重失宜者,盡從改正,無或拘牽。候畢日,委禦史台、尚書省四品以上及兩省五品以上官參詳可否,送中書門下議定。」從之。自是湜等於都省集議刪定,仍令大官供膳。五年,書成,凡三十卷,目曰《刑統》。宰相請頒天下,與律、疏、令、式並行。可久複拜大理卿。建隆三年,告老,改光祿卿致仕。卒,年七十七。 可久在廷尉四十年,用法平允,以仁恕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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