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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元墓誌銘


  ▼許待制元墓誌銘〔歐陽修〕

  公諱元,字子春,姓許氏,宣州宣城人也。許氏世以孝謹稱鄉里。其父亡,一子當官,兄弟相讓久之,曰:「吾弟材,後必庇吾宗。」乃以公補郊社齋郎,徙居海陵,力耕以養其母。調明州定海、劍州順昌縣尉,泰州軍事推官。戍兵千人自海上亡歸,州守聞變,不知所為。公為詰其所以來,二三人出前對,公叱左右執之,曰:「惑眾者此爾,其餘何罪?」勞其徒而遣之。遷鎮東軍節度推官、知潤州丹陽縣。縣有練湖,決水一寸,為漕渠一尺。故法,盜決湖,罪比殺人。會歲大旱,公請借湖水溉民田,不待報決之。州守遣吏按問,公曰:「便民,罪令可也。」竟不能詰。由是溉民田萬餘頃,歲乃大豐。再遷太子中舍,監揚州博鹽和糴倉。知泰州如皋縣,所至民愛思之。

  公為吏,喜修廢壞,其術長於治財。自元昊叛河西,兵出久無功,而天下勞弊。三司使言公材,以主搉貨。公言:「先時賈人入粟塞下,京師錢不足以償,故錢償愈不足,則粟入愈少,而價愈高,是謂內外俱困。請高塞粟之價,下南鹽以償之,使東南去滯積,而西北之粟盈。」曰:「此輕重之術也。」行之果便。是時京師粟少,而江淮歲漕不給,三司使懼,大臣以為憂,參知政事范仲淹謂公獨可辦,乃以公為江、淮、兩浙、荊湖發運判官。公曰:「以六路七十二州之粟不能足京師者,吾不信也。」至則治千艘,浮江而上,所過州縣,留三月食,其餘悉發,而州縣之廩,遠近以次相補,由是不數月,京師足食。既而歎曰:「此可為于乏時,然歲漕不給者,有司之職廢也。」乃考故事,明約信,令發斂轉徙,至於風波遠近遲速賞罰皆有法。凡江湖數千裡外,談笑治之,不擾不勞,而用以足。

  公初以殿中丞為判官,已而為副、為使。每歲終,會稽來朝,天子必加恩禮,特賜進士出身,至工部郎中、天章閣待制,凡在職十有三年。已而曰:「臣憊矣,願乞臣一州。」天子顧代公者難其人,其請至八九。久之,察其實病且老矣,乃以知揚州。居歲餘,徙知越州。公益病,又徙泰州。至州,未視事,以嘉祐二年四月某日卒於家,享年六十有九。

  曾祖諱稠,池州錄事。祖諱規,贈大理評事。父諱逖,尚書司封員外郎,贈工部侍郎。

  公娶馮氏,封崇德縣君,先公卒。

  子男二人:長曰宗旦,真州揚子縣主簿;次曰宗孟,守將作監主簿。

  女一人,適太常寺太祝滕希雅。

  先是,江淮歲漕京師者,常六百萬石,其後十餘歲,歲益不充。至公為之,歲必六百萬,而常余百萬,以備非常。

  方其去職,有勸公進為羨餘者,公曰:「吾豈聚斂者哉?敢用此以希寵?!」公為人善談論,與人交久而益篤。于其家尤孝悌,所得俸祿,分給宗族,無親疏之異。

  其孤宗旦等以某年某月某日葬公於真州揚子縣甘露鄉之某原。其所與游廬陵歐陽修志於其墓曰:「嗚呼!為天下者,固當養材於無事之時,蓋必有事,然後材臣出。」自寶元、慶曆以來,兵動一方,奔走從事於其間者,皆號稱天下豪傑。其智者出謀,材者獻力,訖不得少如其志。而公遭此時,用其所長,且久於其官,故得卒就其業而成此名,此其可以書矣。乃為之銘曰:

  材難矣,有蘊而不得其時;時逢矣,有用而不盡其施。
  功難成而易毀,雖明哲或不能以自知。

  公材之敏兮,用適其宜。
  志方甚壯兮,力則先衰。
  行著於家,而勞施于國。
  永幽其閟兮,銘以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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