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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清標


  梁清標,直隸正定人。

  明崇禎十六年進士,官庶吉士。福王時,以清標曾降附流賊李自成,定入「從賊」案。

  本朝順治元年,投誠,仍原官。尋授編修,累遷侍講學士。

  十年五月,遷詹事。閏六月,遷秘書院學士。十二月,擢禮部侍郎。

  十一年,敕賑直隸八府災民;清標與侍郎祝世允分賑保定所屬二十州縣、三衛、一所並順天府屬騰驤、永清二衛屯丁之在保定者。還,奏稱旨。

  十二年,調吏部右侍郎。奉詔陳政事得失,清標疏言:「民生休戚,系乎牧令。請令督、撫重視州縣官,勿使疲於趨承;假以便宜,俾興利除害,無或掣肘。台臣職居言路,舊有部郎改授之例;宜令各部堂官擇端方讜直者,與卓薦州縣各官一體考選。吏部掌人材進退,宜於選、功二司設記功、記過二簿,於序俸、升選中仍分別察核,以昭懲勸。山林隱逸,屢奉詔薦舉,未有應者;請敕九卿公舉數人,禮聘入京,召見諮訪,以收旁求實用。」下部議行。是年,轉左侍部。以本生母喪,歸。

  十三年四月,遷兵部尚書。八月,同尚書衛周祚等奉敕督賑順天府屬二十七州縣。

  十六年,海上鄭成功由鎮江犯江寧,給事中楊雍建疏言:「海氛告警,宵旰焦勞。樞臣職掌軍機,於地形之要害、防兵之多寡、剿撫之得失、戰守之緩急,不發一謀,不建一策,僅隨事具覆,依樣葫蘆;不曰「今應再行申飭」,則曰「臣部難以懸擬。」既不能盡心經畫,決策於機先;又不能返躬引咎,規效於事後。請天語嚴飭,以儆屍素。」詔兵部回奏。時尚書伊圖奉使雲南,清標同侍郎額赫裡、劉達、李棠馥疏辯:「自有海警以來,凡調發機宜,隨時斟酌,審勢議覆;未敢依樣葫蘆,因循推諉。」得旨:「樞臣職司戒務,調度機宜盡心籌劃,方為不負委任。此回奏巧言飾辯,殊不合理!著再回奏。」於是自引咎;下吏部察議,三侍郎皆降二級、清標降三級,各留任。

  十七年二月,京察自陳;諭曰:「梁清標經朕特簡,畀掌中樞;自當殫竭心力,以圖報效。乃凡事委卸,不肯擔任勞怨。本當議處,姑從寬免;其痛自警省,竭力振作。」五月,上以歲旱,令部院諸臣條奏時務。清標與李棠馥疏言:「兵馬往來之地,應用米豆、薪芻、牛酒、羊豬及鍋㔍、槽樁諸物,上官取諸下司、下司取諸民間、賠累無窮。又奸民捏告通賊謀叛,蠹役貪官藉端取貨,生事邀功,致善良受害。應俱嚴行敕禁。」得旨:「所奏「上官取諸下司,下司取諸民間」及「藉端取貨,生事邀功」,著確指其人。」於是複奏:「邇年地方官藉兵馬往來、濫派民間,則有丹徒知縣陳經筵、合肥知縣岳呈祥等,為巡撫張中元、總督蔡土英所劾。藉通賊謀叛名、魚肉平民,則有桐城知縣葉桂祖、常熟和縣周敏等,為給事中汪之洙、巡按何元化所劾。其未經劾奏者,不知凡幾。故請旨敕禁,懲前以毖後。」疏下部知之。

  康熙五年,調禮部尚書。

  六年,充會試正考官。旋遇京察,革職。

  八年,輔政大臣鼇拜以專擅獲罪拘禁,詔複前此無故黜革諸臣原官;清標預焉。

  十年,補刑部尚書。

  十一年,調戶部尚書,充經筵講官。

  十二年,平南王尚可喜請撤藩歸遼陽,命清標在廣東經理藩屬遷移事。旋以逆藩吳三桂反,仍敕可喜留鎮,清標還京。

  十八年,給事中姚締虞請寬科道糾刻不實處分,許以風聞言事;上召詢九卿等,清標奏曰:「言官奏事,原不禁其風聞。恐有藉稱「風聞」挾私報怨者,是以定有「審問全虛處分」之例。宜如舊。」上是其言。

  二十一年,命九卿等議改「強盜不分首從皆斬」例,刑部尚書果斯海等議:「盜犯為從者免死」;清標與左都禦史徐元文等謂「宜循舊例」,別為一議。上召詢,清標奏曰:「法外施仁,原屬至美之事。但強盜皆系兇惡,難分首、從;或罪果可矜,間行寬滅,應出自特恩。若預定一例,則將僥倖於不死而愈恣為盜。」上曰:「朕因每歲盜案處決甚多,究其所劫之物甚微;豈盡甘於為盜!或以饑寒所迫,深為可憫!故與爾等商之。今所言極是,當仍舊例;別思弭盜良法。」

  二十三年,命以戶部尚書管兵部事。

  二十七年,授保和殿大學士。是年,湖北巡撫張汧貪婪事覺,清標曾保舉為布政使,部議革職;得旨:降三級留任。

  三十年,死。遺疏入,得旨:「梁清標簡任機務,宣力有年,勤慎素著。忽聞溘逝,朕心深為軫惻!」下部議,賜祭葬如例。

  所著有《蕉林文集》。

  ——卷七十九《貳臣傳》(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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