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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七十八 開設資政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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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帝宣統元年,秋七月,頒行資政院章程。自光緒三十二年夏秋之交,考察政治五大臣回國,厘訂官制,編成資政院官制草案五十二條。翌年八月十三日,有「資政院為博采群言、應行增設」之諭,是為資政院期始時代。又逾年,訂院章十五條。是年,續訂院章六十五條,附則二條。至是諭令頒行。即院中職權及議事規則所根據也。其內容條件所規定,與各國議院共通之原則大相刺謬,即于原奏欽遵諭旨所決公論之精神,亦多相反背,而文義字句間之不可解者尤甚。 二年,夏四月,諭定於八月二十日召集資政院,並預頒欽選議員名單。皇室、王公、世爵以魁斌、載功、納勒赫、載瀛、載潤、溥霖、全榮、壽全、載鎬、載振、毓盈、載燕、盛昆、慶恕為議員;滿漢世爵以希璋、黃懋澄、志鈞、榮全、榮增、延秀、增廣鑾、存興、李長祿、敬昌、劉能紀、胡祖蔭為議員;外藩王公世爵以博迪蘇、貢桑諾爾布、色淩教魯布、巴隆托濟勒、勒牡諾爾布、特古斯阿勒坦呼雅克圖、棚楚克車林多爾濟、帕拉穆連木党、蘇倫那彥圖、索那特木紮木朵、巴勒珠爾拉布坦、司迪克、那木濟、勒錯布丹為議員;宗室覺羅以定秀、世珣、榮普、成善、景安、宜純為議員;各部院衙門官以奎濂、陳懋鼎、趙椿年、錫嘏、榮凱、毓善、劉道仁、文哲琿、張緝光、李經畬、林炳章、慶蕃、顧棟臣、何藻翔、陳善同、劉澤熙、魏聯奎、趙炳麟、儼忠、胡駿、王璟芳、文溥、吳敬修、柯邵文、榮厚、胡祁泰、汪榮寶、劉華、長福、曹元忠、吳偉炳、郭家驥為議員;碩學通儒以吳士鑒、勞乃宣、章宗元、陳寶琛、沈家本、嚴複、江瀚、喻長霖、沈林一、陶葆廉為議員;續行欽選資政院議員以孫以芾、李士鈺、周廷弼、林紹箕、席綬、王佐良、宋振聲、李湛陽、羅乃馨、王鴻圖為議員。 秋八月,命修律大臣沈家本充資政院副總裁。先是,三十三年八月,派貝子溥倫、大學士孫家鼐為資政院總裁,十二月,命侍郎景星、俞廉三、丁振鐸、曹鴻勳、陸元鼎協理開辦資政院事務,旋又命寶熙、沈雲沛為幫辦,至是,鴻勳病故,命家本充資政院副總裁。 召集資政院議員。諭略謂:「資政院為上下議院之基礎,尤為立憲政體之精神。經歷數年,規模已具。中外觀聽,鹹在於茲。今當開院會集之初,朕特命軍機大臣暨參與政務大臣,將各項案件妥慎籌擬,照章交議。爾議員等,其各泯除成見,奮發公心,上為朝廷竭協贊之功,下為民庶盡代議之責。弼宏功於未竟,垂令范於將來……」 九月,資政院開院,監國攝政王臨院宣佈布訓調。資政院之建設,發生於五年以前, 設置預備於三年以來,乃得於是月初一日開院,攝政王於是日蒞院讀開會訓詞,讀畢即退,而院中內容笑柄不一。一、是日自開會以至展會,三小時半之時間,費於議事日表以外之問題者,十分之七,費於提票開票者,十分之二,其實在用於議事日表以內之問題者,幾不到十分之一。二、議員沈林一為政府特派員辯護,引院章十九條,又引細則第四章,謂會議與討論無甚分別。議員雷奮駁之,語極滑稽。三、議事日表,第一、第二項歸併于第六項之特任股員,系勞乃宣登臺發議,多數議員,不俟議員宣告表決,即起立贊成。乃議長宣告表決時,而各議員堅謂已經表決,議長不能爭,但以並未贊成一語了之,聞者囅然。四、選舉特任股員時,有三票寫蒙古字,秘書官不識,傳問譒譯員,亦不識,某議員請詢諸蒙古王公,那桐獨言譒譯之事,議員不能兼任,且言本院設有譒譯,尚有理藩部特派員,不應問及議員。後由秘書官遍詢各蒙古議員,皆不答,卒由議員文哲琿告之。五、當秘書官將選舉票問譒譯,譒譯不能答時,那桐忽拍掌,諸蒙古議員,一時秩序紊亂已極。 冬十二月,資政院閉會。前因資政院會期三月屆滿,議事未竣,諭令延長十日,至是月十一日,延長期閉,又經屆滿,著即於本日閉會。時論謂各國議院,自開會以迄閉會,恒繼績會議。英國常自二三月至六七月,雖著期亦鮮休假;日本常自十二月間至三月,新年前後,率休假旬日。論者且以是誚其議員之放逸,蓋各國通例,皆以議院停會為政府示威之一法,實解散之先聲也,非不得已,未嘗用之。除被命停會外,則未聞有由院自停者。今資政院間數日始會議一次,此其可議者一也。會期既短,開會次數既少,每次率以兩三點鐘始開會,至五六點遽散會,於短少之中又加短少。各國議院,往往有議事至夜分者,往往有一人演說至四五點鐘之久者,今每次開議,不過數點鐘,議案則動以十計,非草草盲從,即未決而散,此其可議者二也。院中議員,以欽選、民選兩部分組織而成,兩造之分子,隱然若兩黨之對峙。凡民選者,以為必當攻擊政府;欽選者,以為必當為政府辯護。一院之中,劃若鴻溝,此其可議者三也。 各國國會議決權之範圍,雖有廣狹,其議決者必效力。今政府於資政院所議決,殆無一不弁毫視之。以言法律,則資政院可決之法律,政府不施行之如故;資政院否決之法律,政府施行之如故;以言預算,資政院所議之預算案,收支不相償者數千萬,而公然敢以提出,於議決削減者,任意不削減,于議決諸為甲項之用者,任意挪用為乙項。且政府不經院議,而擬借一萬萬圓之外債,資政院亦不敢抗議,此其可議者四也。本會期中,各議員所提出之議案,有僅付審查而未及列於正式會議者,有僅提出而並未及列於議事日程者。若明知無列議之望,因而逡巡不提出者,且不知凡幾。議員漫無聯絡,致院案叢脞閣置,此其可議者五也。上月十七日,資政院以軍機大臣不負責任,上疏彈劾之,當奉上諭,徵引先朝憲法大綱,謂此事非資政院所得擅預,及第二次彈劾案,既議決,複取銷,既取銷,又重複表決。旬日之間,情實三變,此其可議者六也。資政院於政府兩次議借外債(一一萬萬一千五百兩)及國會縮短期限,不將議院法、選舉法草案提出,所議預算案,不付議決,院章之改正、行政審判、會計檢查、法之頒定等,皆本會期最重大這問題,皆不議及。而於地方學務、墾務諸章程,費去其極重之晷刻,餘如幣制、銀行、鐵路等,皆本會期斷不可少之質問案,皆不一及之,此其可議者七也。 三年,春二月,以大學士世續充資政院總裁,侍郎李家駒充副總裁。世續奏辭,不許。 夏四月,召集資政院第二次常會。 資政院奏請開臨時會議,議決借款、預算兩事,不許。 六月,改訂資政院院章,旋即改定頒行。 秋九月,資政院開院,派禮親王世鐸代臨,行開院禮。 資政院奏參郵傳大臣盛宣懷,違法侵權,激生變亂。命革宣懷職。 資政院奏請取銷內閣暫行章程,不以親貴充國務大臣,從之,並允將憲法交資政院協贊。 資政院奏請頒佈憲法信條,宣誓太廟,從之。 資政院奏,懇准此次革命黨人,按照法律,改組政黨,並賜擢用,從之。 資政院奏,遵旨議決山東省紳商、學界代表請願八條,並擬答覆條件,從之。 資政院奏,遵照憲法信條,公舉內閣總理大臣,命袁世凱為內閣總理大臣。 資政院奏,議決改訂資政院院章,請旨頒佈,從之。 冬十月,資政院奏,懇請降旨,即行剪髮,從之。 資政院奏,議決改用陽曆,請旨頒佈,命內閣妥速籌辦。 十二月,李家駒開缺,以奉天交涉使許鼎霖充資政院總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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