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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七十一 改訂《藏印條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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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宗光緒十六年,春二月,駐藏大臣升泰與英國總理印度大臣蘭士丹,在孟加臘城,會議藏印條約八款成。初英人既並有印度,急欲北圖西藏。先收哲孟雄、不丹、廓爾喀三國為保護藏人懼英之逼,並憾哲部之私結英人,遂於光緒十四年正月遣兵入哲,築堡塞于龍吐,嚴陳兵備,阻絕商旅。英人將出兵擊之。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聞之,與駐京英使威妥瑪定約,停止英兵入藏,而飭令藏人速撤龍吐卡房。駐藏大臣文碩抗疏爭,謂地為藏地,撤無可撤。政府拆其迂謬,撤文碩還,代之以升泰。旋英人麻葛蕌帶兵至哲,攻毀龍吐卡房,藏兵退還。八月,藏兵複與英兵相攻擊,藏兵敗,咱利、亞東、朗熱等隘同時失去,於是升泰派員赴邊,阻至英兵,並自至邊境,勒令藏兵解散。與英員保爾會商界務,總理衙門亦派稅務司赫政往,幫同商議。尋保爾約升泰至獨脊嶺會議,至是約成,計八條: 一、訂定藏哲之界。 二、中國認哲孟雄為英國屬地。 三、開印藏通商之路及外交交涉。 四、另訂藏印通商之約。 五、另訂哲孟雄界內遊牧之事。 六、另訂印藏官員交涉之文移往來。 七、此約批准後,限六個月,由駐藏大臣暨英國駐印大臣,各派員會商第四、第五、第六另議之事。 八、此約批准六個月內,在倫敦互換正約。 十九年,冬十月,四川越巂營參將何長榮,稅務司赫政與英國政務司保爾在大吉嶺議定藏印通商、交涉、遊牧條約九款,又繼款之條成,此遵十六年之約,妥議界務、商務,詳細章程,計接議條款九條: 一、開西藏亞東為通商口岸。二、租傭建置。三、交涉案件。四、洋關稅則。五同六、交涉案件,七、交際儀文。八、同。其內容之最重要者,亞東以光緒二十一年開市,設稅關,以總稅務司赫德轄之。限五年以內不徵稅,惟英人欲于藏哲交界處立界牌,中國不許而英人入藏自由之權利亦不完全。 英人怏怏至二十九年,遂有率兵侵藏之事。 三十年,秋八月,命三品卿唐紹儀前往西藏查辦事件。先是,俄人與英人爭藏,英人對藏政策全以威逼,俄人則純用懷柔,於是中日戰爭以後,藏人知中國之不可恃,欲結俄為援翼以禦英,乃傾向於俄。及聯軍陷北京之報達拉薩(藏京),中國威信墜地,俄乃誘藏結密約。至二十九年,日俄將開戰,英人乘其時,俄人不能南下,乃籍口藏人於光緒十六年、十九年之條約不能履行,于上年九月十八日,遣其大佐榮赫鵬率遠征隊,由印度進兵。十一月初六日,達于藏境之花梨駐軍,三月有奇,俟麥都那將軍大兵之至,會齊,以是年二月十一日指江孜進發,計共步兵八百五十,馬兵百五十,炮六十。五日,抵緇納,藏衛戍地也。是日,藏政府使使入英軍,請忽進。榮赫鵬告以此次之來,帶平和的使命而已。強進不止,藏軍千五百拒之,遂開戰,麥都那幾負傷。俄而,藏兵大敗,死傷五百,捕虜二百。十八日,駐藏大臣有泰(即前大臣升泰之弟)遣人至英軍,止其前進,不聽,但約有泰赴帕克裡議和,照十六年條約辦理,願即休兵。有泰藉口商上不肯支應,烏拉不能啟程,怯不進。二十日,麥都那進台巴謨阿湖,擊退藏兵八百,傷亡甚眾。翌日,英人派格爾卡斯兵及印度兵,各一中隊,與藏兵戰於嘉維山峽下,曆六小時,英軍傷亡二十五,藏人二百。 三月十三日,英軍抵江孜以東峽路,藏軍千五百守之。以發炮不能命中,英軍安然直進。 四月十二日,駐英使臣張德彝電達外務部,言已商英藩部,謂電印度總督唵士六停止進兵,所議各條,請與駐畢。英使薩逍義商定,電藏速辦。政府與薩使議不諧,置之。十三日,英軍襲據巴拉村及附近村落。十八日,榮赫鵬牒告有泰,限以本月二十五日至江孜會議。二十四日,藏軍襲坎馬之英軍炮臺,不利,死者百六十四人。時英國兵力總數已有四千六百人。 五月十三日,英軍既佔領江孜,仍盼有泰赴議。有泰仍不敢進,日挈藏姬五六人,赴柳林子備酒、跳舞、納涼,藏人皆切齒。十六日,藏人乞英軍休戰,以待拉薩使節之至,英人許之,約以三日。十九日,藏政府代表至江孜,與榮赫鵬會議,不得要領,複展休戰期限三日。二十二日,休戰期滿,榮赫鵬複下命進攻,破江孜炮壘。六月初一日,榮赫鵬傳檄遠近,佈告入拉薩議和之事。翌日,拔隊進行。初七日,英軍至拿亞孜,藏政府代表人來言,拉薩為宗教聖地,非商議國事之所,請回使節,返于江孜,英人不許。二十八日,英軍入拉薩,達賴喇嘛勒朗結遁。 七月初六日,榮赫鵬乃往見有泰,告以中國之責任,且詰有泰不赴約之故。有泰自言無權受制商上,不肯支應夫焉,以自明無罪。榮赫鵬笑頷之,即以此據為中國在藏無主權之確證。於二十二日,列條約十款,迫藏眾即畫押: 一、西藏番人,現允遵照庚寅(光緒十六年)約章之第一款,將哲雄孟邊界,重立界碑。 二、西藏番人,應允除亞東關外,並在江孜、噶大克二處,開埠通商,英藏商民均可聽便往來,其癸巳年(光緒十九年)所立商約,所有不妥處須與藏番商議,改定後,以上所開之三地均須遵辦,其商民前往印度,應就現行道路轉運,如另有商務興旺之地,再行商酌添設商埠。 三、癸巳約章,甚不妥協,應另案由西藏派番官與英國商改。 四、稅則一經訂妥後,不得再加。 五、由印度邊界至亞東、江孜、噶大克三處邊界,沿途不得設立關卡等,如各該處道路險峻難行,仍須由藏修理,又該三處應由西藏設立番官,所有駐紮該處之英官,如有文件致駐藏大臣及漢番各官,均應由該官接迎,將來他處添設商埠亦應仿此辦理。 六、因藏番不遵約章,開罪英國邊務大臣,妄動兵釁,應由藏賠給兵費五十萬磅,合盧布七百五十萬元,勻作三年付給,以西曆千九百零五年元旦為首期,至該款定於何地交收,應由英國先行諮會,或即在大吉嶺交收。 七、因欲將前六款實力辦到,故印兵、英兵仍行留駐春丕(即城備),俟三年後,商埠已來,賠款已清,方行撤退,否則仍駐該處。 八、由印度邊界至江孜及前藏地方,凡扼塞之區,均須由藏番修改平易。 九、此後如不經英國允許,則無論何國人,不得典賣租給西藏土地,又不得預聞一切應辦事宜,又無論何國不得派遣官民薊城,協同藏番辦理各事,又不得干預修道並築路開礦等事,又各樣恆產及一切值錢產業,不得與外人抵押、對換、租賣。 十、此約由英國邊務大臣榮赫鵬與達賴喇嘛勒朗結,於九月二日(西曆),在西招畫押蓋印,約文用英文及番文繕寫,以英文為准。 約既成,翌日有奏據以電告政府,猶以從權辦理先行簽約為請,並言勒朗結潛逃,請即傳旨褫革。詔以西家子違西喇麻代任,而嚴緝勒朗結,即令有泰與英使協商藏地通商之事。旋俄、德、美、義公使環起抗議,而俄尤劇,其駐京公使璞科第屢向外務部聲言:「中國若輕易開放西藏,則中國須將庫倫、新疆等地事權讓俄,亦須另立專約。」於是政府始發電責有泰,使廢約。有泰電請專派全權,政府仍令其竭力議駁,並命川督錫良赴巴塘,與有泰協商。錫良覆奏藉口於川省患旱,土匪蜂起,辭不往,至是命直隸津海關道唐紹儀開缺,以三品京堂候補,加副都統銜,授為全權大臣,前往西藏商改《英藏條約》。 三十二年,夏四月,外務部侍郎唐紹儀與英使薩道義訂《藏印正約》六條于北京成。紹儀自三十年八月奉命赴藏,至十一月始成行,於三十一年正月至印度,與英議約專使費利夏議不諧。二月,詔以紹儀接任駐英公使,命直赴英京,毋庸赴藏。時達賴已自庫倫折回西寧,十二月,榮赫鵬忽派兵擁後藏班禪入印,而紹儀在印磋商條約,既已經年,舌瘏筆禿,迄無成議,由外務部奏請移至京師商辦。時值日俄休戰,日使小村壽太郎來議遼沈約,乃召紹儀還國。紹儀遂挈參贊梁士詒歸,留參贊張蔭棠于印。紹儀既歸,仍諭令與薩使交涉藏事,往復磋磨,至是始克就緒,計正約六條。而光緒三十年,榮赫鵬與達賴所訂之《英藏條約》仍附是約之後,一切承認之,惟改稱中英續訂印藏條約而已。遂於是月初四日簽押正約。 一、光緒三十年七月二十八日,英藏所立之約暨其英文、漢文約本,附入現立之約,作為附約,彼此允認切實遵守,並將更訂批准之文據,亦附入此約。如遇有應行設法之時,彼此隨時設法,將該約內各節切實辦理。 二、英國國家允不占並藏境,及不干涉西藏一切政治。中國國家亦應允不准他外國干涉藏境,及其一切內治。 三、光緒三十年七月二十八日,英藏所立之第九款內之第四節,所聲明各項權利,除中國獨能享受外,不許他國國家及他人國民享受。惟經與中國商定,在該約第二款指明之各商埠,英國應得設電線通報印度境內之利益。 四、所有光緒十六、十九年,中國與英國所定兩次《藏印條約》,其所載各款如與本約及附約無違背者,概應切實施行。 五、此約分繕中文、英文,業已細較相符,惟辯解之時仍以英文為准。 六、此約須由兩國大皇帝批准畫押,自兩國全權大臣畫押之日起,限三個月在倫敦互換。此約中文、英文各繕四分,共八分,兩國全權大臣畫押蓋印為憑。 編者曰:當光緒十八年,英國有名之探險家笛羅女史自兩藏歸,語人曰:「中國之對藏番,純用歐人待殖民地之法。」時人皆韙其言。是則乾隆朝所定原約之功效也。自後人奉行不力,任藏人與外國交涉,遂有英人干預之患。而《英藏之約》以成,及在北京更定所設《中英續訂印藏條約》舉前約而一一承認之,於是西藏地方遂至受英人干涉,竟不能與無條約之內地同等,遇有戰事,且阻我進兵矣。然則西藏不仍為中英公同保護國耶,嗚呼西藏,嗚呼西藏主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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