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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


  順治初,既除明季三餉,南服諸省尚未底定,歲入本少,而頻年用兵,經營四方,供億不貲,歲出尤钜。至九年,海宇粗定,歲入則地丁等款徵銀二千一百二十六萬兩有奇,鹽課徵銀二百一十二萬兩有奇,關稅等銀一百余萬兩,米、麥、豆之徵本色者五百六十二萬石有奇。歲出則諸路兵餉需千三百余萬兩,王公官俸各費需二百余萬兩,各省留支驛站等款三百余萬兩。其後兵餉增至二千四百萬兩,地丁亦至二千五百余萬兩。

  康熙之初,三藩叛逆,歲入地丁等款,自二千六百余萬減至二千一百余萬。二十一年,三藩削平,歲入地丁等銀複至二千六百三十四萬兩有奇,鹽課銀亦至二百七十六萬兩有奇,關稅等銀二百余萬兩,米、麥、豆之徵本色者為六百三十四萬石有奇。雍正初年,整理度支,收入頗增。

  至乾隆三十一年,歲入地丁為二千九百九十一萬兩有奇,耗羨為三百萬兩有奇,鹽課為五百七十四萬兩有奇,關稅為五百四十余萬兩有奇,蘆課、魚課為十四萬兩有奇,茶課為七萬兩有奇,落地、雜稅為八十五萬兩有奇,契稅為十九萬兩有奇,牙、當等稅為十六萬兩有奇,礦課有定額者八萬兩有奇,常例捐輸三百余萬,是為歲入四千數百余萬之大數,而外銷之生息、攤捐諸款不與焉。

  歲出為滿、漢兵餉一千七百余萬兩,王公百官俸九十余萬兩,外藩王公俸十二萬兩有奇,文職養廉三百四十七萬兩有奇,武職養廉八十萬兩有奇,京官各衙門公費飯食十四萬兩有奇,內務府、工部、太常寺、光祿寺、理藩院祭祀、賓客備用銀五十六萬兩,採辦顏料、木、銅、布銀十二萬兩有奇,織造銀十四萬兩有奇,寶泉、寶源局工料銀十萬兩有奇,京師各衙門胥役工食銀八萬兩有奇,京師官牧馬牛羊象芻秣銀八萬兩有奇,東河、南河歲修銀三百八十余萬兩,各省留支驛站、祭祀、儀憲、官俸役食、科場廩膳等銀六百余萬兩,歲不全支,更定漕船歲約需銀一百二十萬兩,是為歲出三千數百余萬之大數,而宗室年俸津貼、漕運旗丁諸費之無定額者,各省之外銷者不與焉。

  自是至道光之季,軍需、河工、賑務、賠款之用,及歷次事例之開,鹽商等報效修河工料之攤徵,凡為不時之入與供不時之出者,為數均钜。然例定之歲入歲出,仍守乾隆之舊。是以乾隆五十六年,歲入銀四千三百五十九萬兩,歲出銀三千一百七十七萬兩。嘉慶十七年,歲入銀四千十三萬兩,歲出銀三千五百十萬兩。道光二十二年,歲入銀三千七百十四萬兩,歲出銀三千一百五十萬兩,均有奇。咸豐初年,粵匪驟起,撚、回繼之,國用大絀。迄于同治,歲入之項,轉以釐金洋稅大宗,歲出之項,又以善後籌防為钜款。

  光緒五年八月,翰林院侍讀王先謙奏:「舊入之款,如地丁雜稅、鹽務雜款等,共四千萬,今止入二千七八百萬。新入之款,如洋稅一千二百萬,鹽釐三百萬。舊出款,如兵餉、河工、京餉、各省留支四千萬,今止支二千四五百萬。新有出款,如西征、津防兩軍約一千萬,各省防軍約一千萬。」

  十七年,戶部奏更定歲出歲入,以光緒七年一年歲出入詳細冊底為據。言:「臣部為錢糧總匯之區,從前出入均有定額。入款不過地丁、關稅、鹽課、耗羨數端,出款不過京餉、兵餉、存留、協撥數事,最為簡括。乃自軍興以來,出入難依定制。入款如扣成、減平、提解、退回等項,皆系入自出款之中。出款如撥補、籌還、移解、留備等項,又皆出歸入款之內。匯核良非易易。此次所辦冊籍,以地丁、雜賦、地租、糧折、漕折、漕項、耗羨、鹽課、常稅、生息等十項為常例徵收,以釐金、洋稅、新關稅、按糧津貼等四項為新增徵收,以續完、捐輸、完繳、節扣等四項為本年收款。除去蠲緩未完各數,通計實入共收銀八千二百三十四萬九千一百九十八兩,是為銀收。以陵寢供應、交進銀、祭祀、儀憲、俸食、科場、餉乾、驛站、廩膳、賞恤、修繕、河工、採辦、辦漕、織造、公廉、雜支等十七項為常例開支,以營勇餉需、關局、洋款、還借息款等四項為新增開支,以補發舊欠,豫行支給兩項為補支豫支,以批解在京各衙門銀兩一項為批解支款。除去欠發未報各數,通計實出共支銀七千八百十七萬一千四百五十一兩,是為銀支。原奏並及錢收、糧收、錢支、糧支,實為明覈。今按十七年歲入歲出之籍,入項為地丁二千三百六十六萬六千九百一十一兩,雜賦二百八十一萬有一百四十四兩,租息十四萬一千六百七十二兩,糧折四百二十六萬二千九百二十八兩,耗羨三百萬四千八百八十七兩,鹽課七百四十二萬七千六百有五兩,常稅二百五十五萬八千四百一十兩,釐金一千六百三十一萬六千八百二十一兩,洋稅一千八百二十萬六千七百七十七兩,節扣二百九十六萬四千九百四十四兩,續完七百十二萬八千七百四十四兩,捐繳一百八十七萬五千五百七十六兩,均有奇。統為歲入八千九百六十八萬四千八百兩有奇。出項為陵寢供應等款十三萬五百五十九兩,交進十八萬兩,祭祀三十三萬六千七百三十三兩,儀憲七萬四千八百七十九兩,俸食三百八十四萬一千四百二十四兩,科場十萬五千二百七十兩,餉乾二千三十五萬六千一百五十九兩,驛站一百七十三萬四千七百有九兩,廩膳十一萬二千有二十九兩,賞恤五十二萬五千二百十六兩,修繕二百二十萬九千七百四十八兩,採辦四百有三萬三千九百有三兩,織造一百有三萬四千九百十五兩,公廉四百五十七萬五千七百八十三兩,雜支三十萬三千二百七十八兩,勇餉一千八百二十六萬八千三百十三兩,關局經費三百十四萬四千六百十六兩,洋款三百八十六萬一千五十一兩,補支一千二百七十七萬五千五百二十五兩,豫支一百七十四萬二千七十三兩,解京各衙門飯食經費各項支款三百四十七萬二千五百三十三兩。統為歲出七千九百三十五萬五千二百四十一兩。」

  再三年為甲午,朝鮮役起,軍用浩繁,息借洋款、商款。及和議既定,又借俄、法、英、德之款付日本賠款,增攤各省關銀一千二百萬兩,益以滙豐、克薩、華商各款本息,及新增宋慶等軍餉,共八百萬。蓋歲出之增於前者二千萬。迨於庚子,複釀兵禍。辛醜約成,遂有四萬五千萬之钜,派之各省者一千八百萬兩有奇。二十九年,以練新軍,複攤各省練兵經費,而各省以創練新軍,辦巡警教育,又有就地自籌之款。奉天一省警費至三百余萬兩。湖北一省撥提地丁錢價充學費者六十萬兩。捐例停於二十七年,以練兵複開,至三十二年複停。

  庚子以後新增之徵收者,大端為糧捐,如按糧加捐、規複徵收丁漕錢價、規複差徭、加收耗羨之類;鹽捐如鹽斤加價、鹽引加課、土鹽加稅、行鹽口捐之類;官捐如官員報效、酌提丁漕盈餘、酌提優缺盈餘之類;加釐加稅如菸酒土藥之加釐稅、百貨稅之改統捐、稅契加徵之類;雜捐如彩票捐、房鋪捐、漁戶捐、樂戶捐之類;節省如裁節綠營俸餉、節省河工經費、核扣驛站經費、節省各署局經費之類;實業如鐵路、電局、郵政收入,及銀行、銀銅元局、官辦工廠商局餘利之類。出款自賠款、練兵費、學、警、司法諸費外,各官署新增費亦為大端。

  宣統二年,度支部奏試辦宣統三年預算,歲入為類八:曰田賦,經常四千六百十六萬四千七百有九兩,臨時一百九十三萬六千六百三十六兩,皆有奇。曰鹽茶課稅,經常四千六百三十一萬二千三百五十五兩。曰洋關稅,經常三千五百十三萬九千九百十七兩。曰常關稅,經常六百九十九萬一千一百四十五兩,臨時八千五百二十四兩。曰正雜各稅,經常二千六百十六萬三千八百四十二兩。曰釐捐,經常四千三百十八萬七千九百七兩。曰官業收入,經常四千六百六十萬八百九十九兩。曰雜收入,經常一千九百十九萬四千一百有一兩,臨時一千六百有五萬六百四十八兩。附列者為類二:曰捐輸,五百六十五萬二千三百三十三兩。曰公債,三百五十六萬兩。皆臨時歲入。歲出為類十八:曰行政,經常二千六百六萬九千六百六十六兩,臨時一百二十五萬八千一百八十四兩。曰交涉,經常三百三十七萬五千一百有三十兩,臨時六十二萬六千一百七十七兩。曰民政,經常四百四十一萬六千三百三十八兩,臨時一百三十二萬四千五百三十一兩。曰財政,經常一千七百九十萬三千五百四十五兩,臨時二百八十七萬七千九百有四兩。曰洋關經費,經常五百七十四萬八千二百三十七兩,臨時九千一百六十三兩。曰常關經費,經常一百四十六萬三千三百三十二兩。曰典禮,經常七十四萬五千七百五十九兩,臨時五萬四千有三十七兩。曰教育,經常二百五十五萬三千四百十六兩,臨時一百四萬一千八百九十二兩。曰司法,經常六百六十一萬六千五百七十九兩,臨時二十一萬八千七百四十六兩。曰軍政,經常八千三百四十九萬八千一百十一兩,臨時一千四百萬有五百四十六兩。曰實業,經常一百六十萬三千八百三十五兩。曰交通,經常四千七百二十二萬一千八百四十一兩,臨時七百有八十萬四千九百有八兩。曰工程,經常二百四十九萬三千二四百兩,臨時二百有二萬二千有六十四兩。曰官業支出,經常五百六十萬四百三十五兩。曰各省應解賠款、洋款,三千九百有十二萬九百二十二兩。曰洋關應解賠款、洋款,一千一百二十六萬三千五百四十七兩。曰常關應解賠款、洋款,一百二十五萬六千四百九十兩。曰邊防經費,一百二十三萬九千九百有八兩。附列者為類一:曰歸還公債,四百七十七萬二千六百十三兩。統為歲入二萬九千六百九十六萬二千七百兩有奇。歲出三萬三千八百六十五萬兩有奇。十二月,資政院覈覆,於歲入有增加,於歲出有減削。次年即值變更國體,故有預算而無決算。蓋自光緒三十三年,度支部即奏准令京師各衙署及各省實報歲入歲出,又於各省設財政監理官以督之。凡昔日外銷之款項,與夫雜捐陋規之類,及新定之教育、司法、實業、軍政、外債諸費,皆列於簿書期會,故較順治、康熙之出入多至十倍。茲錄之以見一代財政之盈虧焉。

  其軍需、河工、賑務、賠款之钜者,乾隆初次金川之役,二千余萬兩。准回之役,三千三百余萬兩。緬甸之役,九百余萬兩。二次金川之役,七千余萬兩。廓爾喀之役,一千有五十二萬兩。臺灣之役,八百余萬兩。嘉慶川、湖、陝教匪之役,二萬萬兩。紅苗之役,湖南一省請銷一千有九十萬。洋匪之役,廣東一省請銷三百萬兩。道光初次回疆之役,一千一百余萬兩。二次回疆之役,七百三十萬兩。英人之役,一千數百萬兩。咸豐初年粵匪之役,二千七百萬,其後江南大營月需五十萬兩,徽甯防營月需三十萬兩,則一年亦千萬。湖北供東征之需者,歲四百余萬,湖南亦不貲。而北路及西南各省用兵之費不與焉。同治中,曾國藩奏湘軍四案、五案,合之剿撚軍需,共請銷三千余萬兩。李鴻章奏蘇滬一案、二案,合之淮軍西征兩案,共請銷一千七百余萬兩。左宗棠奏西征兩案,共請銷四千八百二十余萬兩。此外若福建援浙軍需,合之本省及臺灣軍需,截至三年六月,已逾六百萬兩。四川、湖南援黔軍需,歲約四百萬兩,積五年二千萬兩。雲南自同治二年至同治十二年,請銷軍需一千四百六十余萬兩。而甘肅官紳商民集捐銀糧供軍需者,五千余萬兩,再加各省廣中額學額計之,當不下數萬萬。光緒中,惟中法之役用三千余萬兩。若西征之餉,海防之餉,則已入年例歲出,不複列。

  河工,自康熙中即趨重南河。十六年大修之工,用銀二百五十萬兩。原估六百萬兩,迨蕭家渡之工,用銀一百二十萬兩。自乾隆十八年,以南河高郵、邵伯、車邏壩之決,撥銀二百萬兩。四十四年,儀封決河之塞,撥銀五百六十萬兩。四十七年,蘭陽決河之塞,自例需工料外,加價至九百四十五萬三千兩。浙江海塘之修,則撥銀六百余萬兩。荊州江堤之修,則撥銀二百萬兩。大率興一次大工,多者千余萬,少亦數百萬。嘉慶中,如衡工加價至七百三十萬兩。十年至十五年,南河年例歲修搶修及另案專案各工,共用銀四千有九十九萬兩,而馬家港大工不與。二十年睢工之成,加價至三百余萬兩。道光中,東河、南河於年例歲修外,另案工程,東河率撥一百五十余萬兩,南河率撥二百七十余萬兩。逾十年則四千余萬。六年,撥南河王營開壩及堰、盱大堤銀,合為五百一十七萬兩。二十一年,東河祥工撥銀五百五十萬兩。二十二年,南河揚工撥六百萬兩。二十三年,東河牟工撥五百十八萬兩,後又有加。咸豐初,豐工亦撥四百萬兩以上。同治中,山東有侯工、賈莊各工,用款二百余萬兩。光緒十三年,河南鄭州大工,請撥一千二百萬兩。其後山東時有河溢,然用款不及道光之什一。

  賑務,康熙中,賑陝西之災,用銀至五百余萬兩。乾隆七年,江蘇、安徽夏秋大水,撫恤、正賑、加賑,江蘇給被災軍民等米共一百五十六萬石有奇,銀五百五萬兩有奇。安徽給被災軍民等米八十三萬石有奇,銀二百三十三萬兩有奇。十八年,以高郵運河之決,撥米穀一百十萬石,銀四百萬兩,賑江蘇災,此其最钜者。其後直隸、山東、江蘇、河南、湖北、甘肅諸省之災,發帑截漕及資於捐輸者,不可勝舉。嘉慶初,山東曹、單等縣災,賑銀米合計三四百萬兩。六年,以直隸水災,撥賑銀一百萬兩,截漕米六十萬石。江蘇、安徽、山東、河南諸省之因災賑恤者,節次糜帑,均不下數十百萬。資於捐輸者,如十九年江蘇、安徽之災,至二三百萬兩。道光十一年,撥江蘇賑需銀一百余萬兩。二十七年,賑河南災銀一百余萬兩。二十八年,賑河北災銀一百三十八萬兩。二十九年,撥江蘇等四省賑災銀一百萬兩。而安徽、浙江之截留辦賑者,皆近百萬,江蘇一省則一百四十余萬,此外尚多,而官紳商民捐輸者尚不與。光緒初,山西、河南、陝西之災,撥帑截漕為數均钜,合官賑、義賑及捐輸等銀,不下千數百萬兩。鄭州河決,賑需河南用銀二百五十余萬兩。時各省有水旱之災,輒請開賑捐。直隸自十六年之水至二十一年海嘯之災,用銀七百余萬兩。山東自十一年後,頻年河溢,至二十五年,用銀七百余萬兩。江蘇自十五年之水至二十四年淮、徐、海之災,用銀五百余萬兩。二十七年秦、晉之災,則開實官捐以濟之,為數至七百六十萬兩有奇。

  賠款,始于道光壬寅江寧之約,二千一百萬兩。咸豐庚申之約,一千六百萬兩。光緒辛巳伊犁之約,六百余萬兩。乙未中日之約,並遼南歸地,二萬三千萬兩。至辛醜公約,賠款四萬五千萬兩而極。以息金計之,實九萬萬餘兩。

  清代田賦徵糧之數,乾隆三十一年,為八百三十一萬七千七百石有奇。江蘇、安徽、山東、河南、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八省,自歲漕京師外,留充本省經費。直隸、奉天、山西、陝西、甘肅、福建、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則全充本省經費。光緒十年,新疆改行省,歲徵糧二十七萬一千石有奇,亦全充本省經費。吉林、黑龍江之徵米者亦如之。各省駐防旗營官兵、綠營兵丁皆支月米。凡留充本省經費者,大率供旗綠營月支米豆之需,有餘則報糶易銀候撥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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