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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縣


  州知州一人。初制從五品。乾隆三十五年改直隸州知州正五品。州同,從六品。州判,從七品。無定員。其屬:吏目一人。從九品。知州掌一州治理。屬州視縣,直隸州視府。唯無附郭縣。州同、州判,分掌糧務、水利、防海、管河諸職。吏目掌司奸盜、察獄囚、典簿錄。

  初制,州置知州一人。嗣後因地制宜,省析並隨時更易,佐貳亦如之。計全國直隸州七十有六,屬州四十有八。

  縣知縣一人。正七品。縣丞一人。正八品。主簿無定員。正九品。典史一人。未入流。知縣掌一縣治理,決訟斷辟,勸農賑貧,討猾除奸,興養立教。凡貢士、讀法、養老、祀神,靡所不綜。縣丞、主簿,分掌糧馬、徵稅、戶籍、緝捕諸職。典史掌稽檢獄囚。無丞、簿,兼領其事。

  初制,縣置知縣一人。順治十二年,諭吏部參酌州、縣制,區三等。先是台諫需人,依明往例,行取知縣。聖祖親政,以親民官須諳利弊,命督、撫舉賢能。康熙二十九年,複諭九卿察廉吏。清苑知縣邵嗣堯等十二人擢置憲府,錚然有聲。高宗猶亟稱之。自部議防太驟,俾回翔曹司間,其途稍紆矣。乾隆十六年,停止行取升部員,其賢能者仍得題擢也。嘉慶十五年,刊欽定訓飭州縣規條一書,頒示各省。文宗時,軍書旁午,民生凋敝,申諭督、撫隨時嚴察。顧其時雜流競進,廉能者寡。穆宗厲精圖治,諭各省甄別捐納、軍功人員,尋以招流亡、墾地畝課第殿最。同治七年,覆命設局刊牧令諸書,猶存振厲至意。光緒間,督、撫違例更調州、縣官,視同傳舍。二十四年,議複久任制。三十一年,定考覈州、縣章程,詳考績。制亦少密焉。計全國縣凡千三百五十有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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