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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察院


  都察院左都禦史,初制,滿員一品,漢員二品。順治十六年並改二品。康熙六年仍升滿員為一品,九年並定正二品。雍正八年升從一品。左副都禦史,正三品。俱滿、漢二人。其屬:經歷司經歷,正六品。都事廳都事,正六品。俱滿、漢一人。筆帖式四十有二人。十五道掌印監察禦史,初制,滿洲、漢軍三品,順治十六年改七品。康熙六年升四品,九年複為七品。雍正七年,改由編、檢、郎員授者正五品。由主事、中、行、評、博授者正六品。乾隆十七年並定從五品。滿、漢各一人。監察禦史,京畿、江西、浙江、福建、湖廣、河南、山西、陝西八道,滿、漢各一人,江南道滿、漢各三人,山東道滿、漢各二人。

  左都禦史掌察覈官常,參維綱紀。率科道官矢言職,率京畿道糾失檢奸,並豫參朝廷大議。凡重辟,會刑部、大理寺定讞。祭祀、朝會、經筵、臨雍,執法糾不如儀者。左副都禦史佐之。十五道掌彈舉官邪,敷陳治道,各覈本省刑名。京畿道分理院事,及直隸、盛京刑名,稽察內閣、順天府、大興、宛平兩縣。河南道照刷部院諸司卷宗,稽察吏部、詹事府、步軍統領、五城。江南道稽察戶部、寶泉局、左右翼監督、京倉、總督漕運,磨勘三庫奏銷。浙江道稽察禮部及本院。山西道稽察兵部、翰林院、六科、中書科、總督倉場、坐糧廳、大通橋監督、通州二倉。山東道稽察刑部、太醫院、總督河道,催比五城命盜案牘緝捕之事。陝西道稽察工部、寶源局,覆勘在京工程。湖廣道稽察通政使司、國子監。江西道稽察光祿寺。福建道稽察太常寺。四川道稽察鑾儀衛。廣東道稽察大理寺。廣西道稽察太僕寺。雲南道稽察理藩院、欽天監。貴州道稽察鴻臚寺。其祭祀、監禮、侍班糾儀,科道同之。經歷掌董察吏胥。都事掌繕寫章奏。其分攝者:巡視五城禦史,滿、漢各一人,科道中簡用。一年更替。掌綏靖地方,釐剔奸弊。兵馬司指揮、正六品。副指揮、正七品。吏目,未入流。自正指揮以下俱漢員。五城各一人,掌巡緝盜賊,平治道路,稽檢囚徒,火禁區為十坊領之。

  初沿明制,設都察院。天聰十年,諭曰:「凡有政事背謬,及貝勒、大臣驕肆慢上者,許直言無隱。」崇德元年,置承政、參政各官。明年定承政一人,左、右參政滿、蒙、漢理事官各二人。後省。順治元年,改左都禦史掌院事,滿、漢各一人。左副都禦史協理院事,各二人。漢左僉都禦史一人。先用漢軍,後參用漢人。乾隆十三年省。外省督、撫,並以右系銜。右都禦史、右副都禦史、右僉都禦史為督、撫坐銜。乾隆十三年停右都禦史銜。司務,後改經歷。滿、漢各一人。都事,滿洲二人,乾隆十七年改滿、漢各一人。漢軍一人。康熙三十九年省。設十五道。河南道參治院事,置監察禦史,滿洲六人,河南、江南、浙江、山東、山西、陝西掌印各一人。五年增十有七人。康熙二十八年增一人,後複省四人。乾隆十四年定江南、山東道各三人,京畿、河南、浙江、山西、陝西、湖廣、福建道各二人,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道各一人。漢軍八人;協理河南道一人,餘隸江南等五道。康熙三十九年省入漢缺。漢員,江南道五人,內掌印一人。十八年省一人。康熙七年省二人。雍正四年增一人。乾隆十四年增一人。浙江道六人,內掌印一人。九年省一人,十八年省二人。康熙七年省一人。雍正四年增一人。乾隆十四年省一人。江西道六人,十六年省一人,十八年省三人。康熙七年省一人,雍正四年增一人。乾隆十四年省一人。福建道五人,十年省一人。康熙七年省二人。湖廣道六人,八年、九年、十五年俱省一人。康熙七年省一人。雍正四年增一人。乾隆十四年複省一人。河南道六人,內掌印一人。十年、十八年俱省一人。康熙七年省二人。乾隆六年增一人,十四年複省一人。山東道五人,內掌印一人。十八年省二人。康熙七年省一人。乾隆十四年增一人。山西道五人,內掌印一人。十年省一人,十八年省二人。乾隆六年增一人,十四年省一人。陝西道四人,內掌印一人。十八年省二人。雍正四年增一人。乾隆十四年省一人。四川道四人,十八年省二人。康熙七年省一人。雍正四年增一人。乾隆十四年省一人。廣東道五人,十八年省二人。康熙七年省二人。雍正四年增一人。乾隆十四年省一人。廣西道、雲南道各四人,十八年省二人。康熙七年各省二人。乾隆十四年各省二人。貴州道四人。十八年省二人。康熙七年省一人。雍正四年增一人。乾隆十四年省一人。京畿道無專員。乾隆十四年定滿、漢各一人。啟心郎,滿洲、漢軍各一人,十五年俱省。蒙古章京二人。康熙元年省。筆帖式,滿洲五十有一人,康熙三十八年省十有六人。漢軍七人。康熙三十八年省二人。雍正十二年置蒙古二人。光緒三十三年,滿、蒙、漢軍共酌留三十人。中、東、西、南、北五城兵馬司指揮各一人,副指揮各二人,康熙十一年省五城各一人。乾隆三十一年改東、西、南、北四城副指揮分駐朝陽、永定、阜成、德勝諸門外,鈐轄關廂,中城如故。吏目各一人。是歲定左都禦史、左副都禦史、監察禦史許風聞言事。給事中同。二年,省京畿道。三年,定左副都禦史滿、漢各一人。九年,複設京畿道,專司照刷各署卷宗。乾隆十四年改歸河南道。光緒三十二年停止刷卷。並置五城漢軍理事官,是為巡城之始。十年,定滿洲、漢軍、漢五城禦史各一人。十八年各增滿員一人。雍正元年定滿、漢各一人。乾隆三十九年漢軍停開列。康熙二十九年,命左都禦史馬齊同理藩院尚書阿喇尼列議政大臣。故事,二院長官俱不豫議政,豫議自此始。五十七年,增置蒙古監察禦史二人。滿缺改。雍正二年,置內務府禦史四人。十三年省。乾隆三年複置二人,本院禦史內奏派。光緒三十二年停。五年,增置宗室禦史二人。滿缺改。乾隆十四年複改二人,通舊為四人。七年,置五城鋪司巡檢各一人。乾隆初省。乾隆十四年,詔按道定額。先是設十五道,唯河南、江南、浙江、山東、山西、陝西六道授印信,掌印者曰掌道,餘曰協道,京畿道亦給印信,未設專官。湖廣等八道分隸之,曰坐道,不治事。掌河南道兼理福建道,掌江南道兼理江西、四川道,掌浙江道兼理雲南道,掌山東道兼理廣西道,掌山西道兼理廣東、貴州道,掌陝西道兼理湖廣道。至是各道並給印信,規制始稱。二十年,覆命京畿道列河南道前,互易所掌,京畿道遂為要職。光緒三十二年,改定都禦史一人、副都禦史二人,按省分道。增設遼沈道,仿京畿道例,置掌道、協道各二人;析江南為江蘇、安徽二道,湖廣為湖北、湖南二道;並增甘肅、新疆二道,置滿、漢禦史各一人。是為二十道。令訪求利病,專司糾察,後設之外務、農工商、民政諸部事件,多不關報。舊制,各部及各衙門分道稽察,至是停止。其制已灑然非舊雲。

  順治初,又有巡按禦史,省各一人。十七年省。巡鹽禦史,兩淮、兩浙、長蘆、河東各一人。十年停,十二年複故。康熙十一年停,尋複置。三十年複差福建、兩廣各一人。五十九年停兩廣鹽差。雍正元年停福建鹽差。明年停長蘆、河東鹽差。四年停兩浙鹽差。巡漕禦史一人。十四年停。雍正七年定差淮安、通州各二人。乾隆二十年改差淮安、濟甯、天津、通州各一人。十七年增差通州四人。二十三年停差天津一人。二十六年複差天津一人。嘉慶十三年定科、道並差。道光二年俱停。巡視京、通各倉禦史一人。七年停,八年複故。康熙七年又停。二十年定差滿、漢各一人,二十六年再停。雍正元年置巡察禦史一人,總查倉弊。五年改京、通倉各差一人。乾隆十七年定科、道並差。四十三年增差內倉一人。五十九年改令科、道監放,停差查倉官。嘉慶四年複故。光緒二十八年又停。巡視江南上下兩江禦史二人。六年省。巡視屯田禦史一人。四年省。督理陝甘洮宣等處茶馬禦史一人。康熙七年省,三十四年複故,四十二年又省。雍正間,置巡察各省禦史,江寧、安徽一人,湖北、湖南一人,山東、河南一人。巡視吉林、黑龍江科道,滿洲二人。稽察奉天文武衙門禦史一人。巡視山東、河南工務禦史一人。直隸巡查禦史:順天、永平、宣化二人,保定、正定、河間二人,順德、廣平、大名二人。巡農禦史一人。先後俱省。

  六科給事中,吏、戶、禮、兵、刑、工六科掌印給事中,滿、漢各一人。初制,滿員四品,漢員七品。康熙二年改滿員七品,六年複為四品。九年俱定七品。雍正七年升正五品。光緒三十二年升正四品。給事中,滿、漢各一人。初制七品。雍正七年升正五品。筆帖式八十人。吏、戶、兵、刑各十有五人,禮、工各十人。光緒三十二年酌留三十人。掌言職,傳達綸音,勘鞫官府公事,以注銷文卷;吏科分稽銓衡,注銷吏部、順天府文卷。戶科分稽財賦,注銷戶部文卷。禮科分稽典禮,注銷禮部、宗人府、理藩院、太常寺、光祿寺、鴻臚寺、國子監、欽天監文卷。兵科分稽軍政,注銷兵部、鑾輿衛、太僕寺文卷。刑科分稽刑名,注銷刑部文卷。工科分稽工程,注銷工部文卷。有封駁即聞。

  初沿明制,六科自為一署,給事中無員限,並置漢軍副理事官。順治十八年,定滿、漢都給事中,左、右給事中,各一人,都給事中由左給事中轉,左給事中由右給事中轉。漢給事中二人,省副理事官。康熙三年,六科止留滿、漢各一人。五年,改都給事中為掌印。雍正初,以六科內升外轉,始隸都察院。凡城、倉、漕、鹽與禦史並差,自是台省合而為一。光緒三十二年,省六科名,別鑄給事中印,額定二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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