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賜諡


  親王例用一字,貝勒以下及文武大臣二字。郡王諡號,尚沿明制用二字,間有用一字者。聖祖時,追諡郡王,滿、漢文俱用一字,遂為定制。

  順治九年,定親王以下喪聞,宗人府請諡,內院撰擬碑文。康熙四年,定諸王賜諡,封號上加一字,貝勒以下、入八分公以上,予否請旨行。乾隆三十六年,遵旨議定貝勒至輔國公兼一品職者予諡,仍請旨。其兼二品以下職暨不兼職者罷予諡。

  定制,一品官以上予否請上裁,二品官以下不獲請。其得諡者,率出自特旨,或以勤勞,或以節義,或以文學,或以武功。破格崇褒,用示激勸。嘉、道以前,諡典從嚴,往往有階至一品例可得而未得者。世宗朝,一等公福善,大學士魏裔介,將軍佛尼勒、莽依圖,都統馮國相,尚書湯斌、徐潮、瑪爾罕輩,望實素高,入祀賢良。逮至高宗初元,始獲追諡。易名盛典,殊不易得。

  令甲,得諡者禮部取旨,行知內閣典籍撰擬。至穆宗朝,大學士卓秉恬改歸漢票簽,唯侍讀司之。大學士及翰林授職者,始得諡「文」,亦有出自特恩而獲諡文者。侍讀擬八字,大學士選四字,餘則擬十六字,大學士選八字,並請上裁定。武臣有諡文者,如領侍衛內大臣索尼獲諡文忠,異數也。唯「文正」則不敢擬,出自特恩。文職內自三品卿、外自布政使以下,例不予諡。唯禦史陸隴其諡清獻,侍講學士秦承業諡文愨,太常卿唐鑒諡恪慎,則以崇尚儒臣,篤念師傅,不為恒式。

  咸豐三年,禮臣奏定文職二品官殉難,視一品予諡。如按察使優恤,禮部亦得援例以請。軍興而後,道、府、州、縣等官死綏不少,疆臣疏請,不拘常格矣。其武職死事,參將以下,視副將議恤;協領以下,視副都統議恤:皆得援新章奏請。唯武功未成者,不得擬用「襄」字。至十二年,諭:「嗣後文武各官,其官階例不予諡者,不得率行奏請。」至是限制稍嚴。

  光緒四年,貴州巡撫黎培敬為已革總督賀長齡請諡。詔以易名之典,不容冒濫,嚴切申儆,且下培敬吏議。亦有得諡而被奪者,若沈德潛、卞三元,或追論其生平,或敗露於身後,削秩僕碑,以示誡也。

  至朝鮮國王諡號,曏亦內閣撰擬,嗣以所擬之字有觸其國王先代名諱,則改由其國自擬八字以進,請帝裁定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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