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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王暨福晉等喪儀


  順治九年,定親王喪聞,輟朝三日。世子、郡王二日。後改貝勒以下罷輟朝。斂具,親王至貝勒采棺,藉五層。貝子至輔國公棺同,藉三層。鎮國將軍以下朱棺,藉一層。初薨陳儀衛,鞍馬、散馬親王十五,世子、郡王各十四,貝勒各十三,貝子各十二,鎮國公各十,輔國公各八;鎮國將軍鞭馬七,輔國將軍五,奉國將軍四,奉恩將軍三。府屬內外鹹成服,大祭日除。內外去冠飾、素服會集,各如其例。鎮國將軍以下不會喪。公主、福晉、命婦會喪,臨時請旨行。凡親王至輔國公,禦祭二,遣官至墳讀文致祭。宗人府請賜諡,撰給碑文。工部樹碑建亭,貝勒以下碑自建,給葬費有差。鎮國將軍至奉國將軍賜祭二,文一。立碑、予諡,臨時請旨。奉恩將軍賜祭無文,不立碑,不予諡。

  王至公婚娶之子卒,許陳鞍馬,祭品各如其父母例,唯不遣官致祭。未婚娶幼子不造墳。

  凡葬期,親王期年,郡王七月,貝子以下五月。

  又定親王福晉以下喪,內外會集如制,陳儀衛從其封爵,親王福晉、側福晉、世子福晉禦祭一。

  十二年,定下嫁外藩公主喪,禦祭一,遣官至塋所讀文致祭。

  康熙四年,定貝勒至入八分公予諡請旨行。

  九年,定親王至輔國公喪,本府官屬具喪服,其禮親王、肅親王、承澤親王、敬謹親王、饒余親王、鄭親王、克勤郡王、恪僖貝勒、靖甯貝勒、顧爾馬洪貝子、福勒黑公十二支,凡為本支所分者,本身暨府屬官、命婦鹹具喪服,非本支會喪者摘冠纓,從官如其主,尊屬無服。

  五十二年,定貝勒生母薨,治喪如嫡夫人,遣官讀文致祭。五十四年,定固倫公主有子孫者,獲請建碑予諡。

  雍正四年,遵旨議定嗣後皇帝子孫依五等服制,遇期服伯叔兄弟喪,依例具奏臨喪。其諸王以下,不論爵次,遇小功以上喪,會喪成服,期六十日、大功一月、小功七日除。乾隆三年,更定期服大祭日、大功初祭日、小功送殯日除。

  二十一年,諭諸王側福晉予諡請旨行,予祭不逾一次,罷給祭文。三十六年,定貝勒、貝子、公兼一品職獲請予諡,鎮國暨輔國將軍兼一品職獲請賜恤。四十年,定凡側福晉為王等生母,獲請賜祭,降嫡福晉一等。五十六年,鎮國公晉昌夫人卒,詔罷賜祭,後仿此。

  嘉慶十七年,貝勒綿懃子奕綬卒,命封為未入八分輔國公,嗣後宗室如追封公,俱作為未入八分,著為令。

  公主以下喪儀,順治九年,定固倫公主喪視親王福晉,和碩公主視世子福晉,郡主視郡王福晉,縣主視貝勒夫人,郡君視貝子夫人,縣君視鎮國公夫人。十二年,定下嫁外藩公主至縣主並給諭祭文,遣官赴墳讀奠。郡君以下,致祭無文。道光二十四年,定公主薨,內務府請旨,如命官為治喪,一切典禮,即會禮部具奏。得旨,再牒各署治辦,額駙自行治喪,禮部應將會集處奏聞。公主以下喪,會集臨時請旨,如獲請,牒宗人府、五旗傳行。未釐降受封者,內務府治喪,不會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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