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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光悌傳


  金光悌,字蘭畦,安徽英山人。由舉人授內閣中書。乾隆四十五年,成進士,轉宗人府主事。遷刑部員外郎,曆郎中。截取京察,並當外任,仍留部。五十五年,部臣奏請以四品京堂用,允之。江西舉人彭良馵為子賄買吏員執照,光悌與為姻親,禦史初彭齡劾光悌瞻徇,坐降調,仍補刑部員外郎,留部覈辦秋審。禦史張鵬展複劾之,詔:「光悌在部久,平日毀多譽少,停其兼部。」尋兼內閣侍讀學士。

  嘉慶七年,授山東按察使,晉布政使。十年,召授刑部侍郎,數奉使赴山東、直隸、天津、熱河勘獄,並得實以報。十一年,授江西巡撫。疏言江西積案繁多,請設局清釐。十四年,擢刑部尚書。

  光悌自居郎曹,為長官所倚,至是益自力。以當時讞獄多以寬厚為福,往往稍減罪狀上之,部臣懸千里推鞫,苟引律當毋更議。故遇事必持律,不得減比。人咸以光悌用法嚴,然亦有從寬者。舊例,監守自盜限內完贓者減等,乾隆二十六年改重不減等,光悌奏復舊例。後阿克蘇錢局章京盜官錢,計贓五百兩以上,主者引平人竊盜律,當絞情實。光悌曰:「盜官錢當擬斬監追,不決,絞情實則決矣。不得引竊盜律。」奏平之。仁宗覽奏曰:「官盜較私盜反薄耶?」對曰:「與其有聚斂之臣,寧有盜臣。律意如是。」卒如其議。光悌練習律例,議必堅執,同列無以奪之。然屢被彈劾,時論亦不盡以為平允。十七年,卒於官,詔依尚書例賜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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