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史籍 > 明史 | 上頁 下頁
服紀


  明初頒《大明令》,凡喪服等差,多因前代之舊。洪武七年,《孝慈錄》成,複圖列於《大明令》,刊示中外。

  先是貴妃孫氏薨,敕禮官定服制。禮部尚書牛諒等奏曰:「周《儀禮》,父在,為母服期年,若庶母則無服。」太祖曰:「父母之恩一也,而低昂若是,不情甚矣。」乃敕翰林院學士宋濂等曰;「養生送死,聖王大政。諱亡忌疾,衰世陋俗。三代喪禮散失于衰周,厄于暴秦。漢、唐以降,莫能議此。夫人情無窮,而禮為適宜。人心所安,即天理所在。爾等其考定喪禮。」於是濂等考得古人論服母喪者凡四十二人,願服三年者二十八人,服期年者十四人。太祖曰:「三年之喪,天下通喪。觀願服三年,視願服期年者倍,豈非天理人情之所安乎?」乃立為定制。子為父母,庶子為其母,皆斬衰三年。嫡子、眾子為庶母,皆齊衰杖期。仍命以五服喪制,並著為書,使內外遵寧。其制服五。曰斬衰,以至粗麻布為之,不縫下邊。曰齊衰,以稍粗麻布為之,縫下邊。曰大功,以粗熟布為之。曰小功,以稍粗熟布為之。曰緦麻,以稍細熟布為之。

  其敘服有八。曰斬衰三年者:子為父母,庶子為所生母,子為繼母,謂母卒父命他妾養己者,子為養母,謂自幼過房與人者;女在室為父母,女嫁被出而反在室為父母;嫡孫為祖父母承重及曾高祖父母承重者;為人後者為所後父母,及為所後祖父母承重;夫為後則妻從服,婦為舅姑;庶子之妻為夫之所生母;妻妾為夫。

  曰齊衰杖期者:嫡子眾子為庶母;嫡子眾子之妻為夫之庶母,為嫁母、出母、父卒繼母改嫁而已從之者;夫為妻。

  曰齊衰不杖期者:父母為嫡長子及眾子,父母為女在室者,繼母為長子及眾子,慈母為長子及眾子;孫為祖父母,孫女雖適人不降,高曾皆然;為伯叔父母;妾為夫之長子及眾子,為所生子;為兄弟,為兄弟之子及兄弟之女在室者,為姑及姊妹在室者;妾為嫡妻;嫁母、出母為其子;女在室及雖適人而無夫與子者,為其兄弟及兄弟之子;繼母改嫁為前夫之子從己者;為繼父同居兩無大功之親者;婦人為夫親兄弟之子,婦人為夫親兄弟子女在室者;女出嫁為父母;妾為其父母;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女適人為兄弟之為父後者;祖為嫡孫;父母為長子婦。

  曰齊衰五月者:為曾祖父母。

  曰齊衰三月者:為高祖父母,為繼父昔同居而今不同者,為繼父雖同居而兩有大功以上親者。

  曰大功九月者:為同堂兄弟及姊妹在室者,為姑及姊妹及兄弟之女出嫁者;父母為眾子婦,為女之出嫁者;祖為眾孫;為兄弟之子婦;婦人為夫之祖父母,為夫之伯叔父母,為夫之兄弟之子婦,為夫兄弟之女嫁人者;女出嫁為本宗伯叔父母,及為兄弟與兄弟之子,為姑姊妹及兄弟之女在室者;為人後者為其兄弟及姑姊妹在室者;妻為夫本生父母;為兄弟之子為人後者。

  曰小功五月者:為伯叔祖父母,為同堂伯叔父母,為再從兄弟及再從姊妹在室者,為同堂兄弟之子,為祖姑在室者,為從祖姑在室者,為同堂兄弟之女在室者,為兄弟之妻;為人後者為其姑姊妹適人者;為嫡孫婦,為同堂姊妹之出嫁者,為孫女適人者,為兄弟之孫及兄弟之女孫在室者,為外祖父母,為母之兄弟姊妹,為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為姊妹之子;婦人為夫之姑及夫之姊妹,為夫之兄弟及夫兄弟之妻,為夫兄弟之孫及夫兄弟之女孫在室者,為夫同堂兄弟之子及同堂兄弟之女在室者。

  曰緦麻三月者:為族曾祖父母,為族伯叔祖父母,為族父母,為族兄弟及族姊妹在室者,為族曾祖姑在室者,為族祖姑及族姑在室者,為兄弟之曾孫,女在室同,為曾孫玄孫,為同堂兄弟之孫,女在室同,為再從兄弟之子,女在室同,為祖姑、從祖姑及從祖姊妹之出嫁者,為兄弟之孫女出嫁者,為同堂兄弟之女出嫁者,為乳母,為舅之子,為姑之子,為姨之子,為外孫,為婿,為妻之父母,為兄弟孫之婦,為同堂兄弟子之婦,為同堂兄弟之妻,為外孫婦,為甥婦;婦人為夫之曾祖、高祖父母,為夫之叔伯祖父母,為夫之同堂伯叔父母,為夫兄弟之曾孫,為夫之同堂兄弟,為夫同堂兄弟之孫,孫女同,為夫再從兄弟之子,為夫兄弟之孫婦,為夫同堂兄弟子之婦,為夫同堂兄弟之妻,為夫同堂姊妹,為夫之外祖父母,為夫之舅及姨,為夫之祖姑及從祖姑在室者;女出嫁為本宗叔伯祖父母,為本宗同堂叔伯父母,為本宗同堂兄弟之子女,為本宗祖姑及從祖姑在室者,為本宗同堂姊妹之出嫁者;為人後者為本生外祖父母。

  嘉靖十八年正月,諭輔臣:「昨居喪理疾,閱《禮記·檀弓》等篇,其所著禮儀制度俱不歸一,又不載天子全儀。雖曰『三年之喪,通乎上下』,而今昔亦有大不同者。皇祖所定,未有全文,每遇帝后之喪,亦未免因仍為禮。至於冠裳衰絰,所司之制不一,其與禮官考定之。自初喪至除服,冠裳輕重之制具為儀節,俾歸至當。」於是禮部議喪服諸制奏之。帝令更加考訂,畫圖注釋,並祭葬全儀,編輯成書備覽。


學達書庫(xuoda.com)
上一頁 回目錄 回首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