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賜祭葬


  洪武十四年九月,衍聖公孔希學卒,遣官致祭。其後,群臣祭葬,皆有定制。太祖諭祭群臣文,多出御筆。嘉靖中,世宗為禮部尚書席書、兵部尚書李承勳親制祭文。皆特典,非常制也。

  隆慶元年十二月,禮部議上恤典條例:凡官員祭葬,有無隆殺之等,悉遵《會典》。其特恩,如侍從必日侍講讀、軍功必躬履行陣、東宮官必出閣講授有勞者。據嘉靖中事例,祭葬加一等,無祭者與祭一壇,無葬者給半葬,半葬者給全葬。講讀官五品本身有祭,四品及父母,三品及妻。軍功四品得祭葬,三品未滿及父母。講讀年久、啟沃功多、軍旅身殲、勳勞茂著者,恩恤加厚,臨期請旨。

  《會典》,凡一品官,祭九壇。父母妻加祭。或二壇、一壇,或妻止一壇者,恩難預擬,遇有陳乞,酌擬上請。二品,二壇。加東宮三少,或兼大學士贈一品者,至四壇,父母妻俱一壇,致仕加三少者加一壇,加太子太保者加三壇,妻未封夫人者不祭。三品祭葬,在任、致仕俱一壇,兼學士贈尚書者二壇,未及考滿病故者一壇減半。造葬悉如舊例。四、五品官不得重封。故四品官由六七品升者,父母有祭。由五品升者,以例不重封,遂不得祭。今定四品官,凡經考滿者,父母雖止授五品封,亦與祭一壇。四品以上官,本身及父母恩典,必由考滿而後得。然有二品、三品共曆四五年,父母未授三品封,終不得沾一祭者,宜並敘年資。二品、三品共曆三年以上者,雖未考三品滿,本身及父母俱與三品祭葬。三品四品,共曆三年以上者,雖未考四品滿,本身用三品未考滿例,祭一壇半,葬父母祭一壇。凡被劾閑住者,雖遇覃恩,複致仕,仍不給祭葬。

  勳臣祭葬,皇親出自上裁。駙馬都尉祭十五壇。公、侯、伯在內掌府事坐營、在外總兵有殊勳加太子太保以上者,遵《會典》。公、侯十六壇,伯十五壇,掌府坐營總兵有勳勞者七壇,掌府坐營年勞者五壇,掌府坐營而政跡未著者四壇,管事而被劾勘明閑住者二壇,被劾未經勘實者一壇。勘實罪重者,並本爵應得祭葬皆削。又正德間,公、侯、伯本祭俱三壇,嘉靖間二壇。今遵嘉靖例,以複《會典》之舊。武臣祭葬,遵正德、嘉靖例,都督同知僉事、錦衣衛指揮祭三壇,署都督同知僉事一壇,餘推類行之。

  帝從其議。萬曆六年更定,凡致仕養病終養聽用等官,祭葬俱與現任官同。十二年續定,被劾自陳致仕官,有日久論定原無可議者,仍給祭葬,父母妻視本身為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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