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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王及妃公主喪葬諸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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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二十八年,秦王樉詆薨,詔定喪禮。禮部尚書任亨泰言:「考宋制,宜輟朝五日。今遇時享,請暫輟一日。皇帝及親王以下,至郡主及靖江王宮眷服制,皆與魯王喪禮同。皇太子服齊衰期,亦以日易月,十二日而除,素服期年。」從之。 定制:親王喪,輟朝三日。禮部奏遣官掌行喪葬禮,翰林院撰祭文、諡冊文、壙志文,工部造銘旌,遣官造墳,欽天監官蔔葬,國子監監生八名報訃各王府。禦祭一,皇太后、皇后、東宮各一,在京文武官各一。自初喪至除服,禦祭凡十三壇,封內文武祭一。其服制,王妃、世子、眾子及郡王、郡主,下至宮人,斬衰三年,封內文武官齊衰三日,哭臨五日而除。在城軍民素服五日。郡王、眾子、郡君,為兄及伯叔父齊衰期年,郡王妃小功。凡親王妃喪,禦祭一壇,皇太后中宮、東宮、公主各祭一壇。布政司委官開壙合葬。繼妃、次妃祭禮同。其夫人則止禦祭一壇。俱造壙祔葬。郡王喪,輟朝一日。行人司遣掌行喪葬禮,余多與親王同,無皇太后、皇后祭。郡王妃與親王妃同,無公主祭。合葬郡王繼妃次妃喪禮,俱與正妃同。凡世子喪,禦祭一,東宮祭一。遇七及百日、下葬、期年、除服,禦祭各一。凡世孫喪禮,如世子,減七七及大祥祭。凡鎮國將軍,止聞喪、百日、下葬三祭,奉國將軍以下,禦祭一。 初,洪武九年五月,晉王妃謝氏薨,命議喪服之制。侍講學士宋濂等議曰:「按唐制,皇帝為皇妃等舉哀。宋制,皇帝為皇親舉哀。今參酌唐、宋之制,皇帝及中宮服大功,諸妃皆服小功,南昌皇妃服大功,東宮、公主、親王等皆服小功,晉王服齊衰期,靖江王妃小功,王妃服緦麻,輟朝三日。既成服,皇帝素服入喪次,十五舉音。百官奉慰,皇帝出次釋服,服常服。」制曰「可」。其後,王妃喪視此。 正統十三年,定親王塋地五十畝,房十五間。郡王塋地三十畝,房九間。郡王子塋地二十畝,房三間,郡主、縣主塋地十畝,房三間。天順二年,禮部奏定,親王以下,依文武大臣例。或王、或妃先故者,合造其壙。後葬者,止令所在官司安葬。繼妃則祔葬其旁,同一享堂。 成化八年二月,忻王見治薨。發引日,帝不視朝。及葬,輟朝一日。十三年,四川按察使彭韶言:「親王郡王薨逝,皆遣官致祭,使臣絡繹,人夫勞擾。自後惟親王如舊,其郡王初喪遣官一祭,餘並遣本處官。凡王國母妃之喪,俱遣內官致祭。今宗婦眾多,其地有鎮守太監者,宜遣行禮。又王國塋葬,夫婦同穴。初造之時,遣官監修,開壙合葬,乞止命本處官司。」帝從禮部覆奏,王妃祭禮如舊,餘依議行。弘治十六年七月,申王祐楷薨。禮部言:「前沂穆王薨,未出府。申王已出府而未之國,擬依沂穆參以在外親王例行之。」 王妃葬地載於《會典》者,明初追封壽春等十王及妃,墳在鳳陽府西北二十五裡白塔,設祠祭署、陵戶。南昌等五王及妃祔葬鳳陽皇陵,有司歲時祭祀,皆與享。懷獻世子以下諸王未之國者,多葬於西山,歲時遣內官行禮。 永樂十五年正月,永安公主薨。時初舉張燈宴,遂罷之。輟朝四日,賜祭,命有司治喪葬。二月,太祖第八女福清公主薨,輟朝三日。定制,凡公主喪聞,輟朝一日。自初喪至大祥,禦祭凡十二壇。下葬,輟朝一日。儀視諸王稍殺,喪制同,惟各官不成服,其未下嫁葬西山者,歲時遣內官行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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