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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射


  大射之禮,後世莫講,惟《宋史》列於嘉禮。至《明集禮》則附軍禮中,《會典》亦然。

  其制洪武三年定。凡郊廟祭祀,先期行大射禮,工部制射侯等器。其射鵠有七。虎鵠五采,天子用之。熊鵠五采,皇太子用之。豹鵠五采,親王用之。豹鵠四采,文武一品、二品者用之。糝鵠三采,三品至五品用之。狐鵠二采,六品至九品用之。布鵠無采,文武官子弟及士民俊秀用之。凡射時,置乏於鵠右。乏又名容,見《周禮·大司馬》服不氏,職執旗及待獲者以蔽身。設楅及韋,當射時置於前,以齊矢。設射中五。皮樹中,天子大射用之。閭中,天子宴射用之。虎中,皇太子親王射用之。兕中,一品至五品文武官用之。鹿中,六品至九品及文武官子弟士民俊秀通用之。其職事,設司正官二,掌驗射者品級尊卑人力強弱而定耦,其中否則書於算,兵部官職之。司射二,掌先以強弓射鵠誘射,以鼓眾氣,武職官充之。司射器官二,掌辨弓力強弱,分為三等,驗人力強弱以授,工部官職之。舉爵者,掌以馬湩授中者飲,光祿寺官職之。請射者,掌定耦射。射畢,再請某耦射,侍儀司職之。待獲者、掌矢納于司射器者,以隸僕供其役。執旗者六人,掌于容後執五色旗。如射者中的,舉紅旗應之。中采,舉采旗應之。偏西,舉白旗。偏東,舉青旗。過於鵠舉黃旗。不及鵠,舉黑旗。軍士二人掌之。引禮二,掌引文武官進退,侍儀司舍人職之。

  太祖又以先王射禮久廢,弧矢之事專習于武夫,而文士多未解,乃詔國學及郡縣生員皆令習射,頒儀式於天下。朔望則於公廨或閑地習之。其官府學校射儀,略仿大射之式而殺其禮。射位初三十步,自後累加至九十步。射四矢,以二人為耦。

  永樂時有擊球射柳之制。十一年五月五日幸東苑,擊球射柳,聽文武群臣四夷朝使及在京耆老聚觀。分擊球官為兩朋,自皇太孫而下諸王大臣以次擊射,賜中者幣布有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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