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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稷


  社稷之祀,自京師以及王國府州縣皆有之。其壇在宮城西南者,曰太社稷。明初建太社在東,太稷在西,壇皆北向。洪武元年,中書省臣定議:「周制,小宗伯掌建國之神位,右社稷,左宗廟。社稷之祀,壇而不屋。其制在中門之外,外門之內。尊而親之,與先祖等。然天子有三社。為群姓立者曰太社。其自為立者曰王社。又勝國之社屋之,國雖亡而存之,以重神也。後世天子惟立太社、太稷。漢高祖立官太社、太稷,一歲各再祀。光武立太社稷於洛陽宗廟之右,春秋二仲月及臘,一歲三祀。唐因隋制,並建社稷於含光門右,仲春、秋戊日祭之。玄宗升社稷為大祀,仍令四時致祭。宋制如東漢時。元世祖營社稷於和義門內,以春秋二仲上戊日祭。今宜祀以春秋二仲月上戊日。」是年二月,太祖親祀太社、太稷。社配以後土,西向。稷配以後稷,東向。帝服皮弁服,省牲;通天冠、絳紗袍,行三獻禮。初,帝命中書省翰林院議創屋,備風雨。學士陶安言:「天子太社必受風雨霜露。亡國之社則屋之,不受天陽也。建屋非宜。若遇風雨,則請于齋宮望祭。」從之。三年,於壇北建祭殿五間,又北建拜殿五間,以備風雨。

  十年,太祖以社稷分祭,配祀未當,下禮官議,尚書張籌言:

  按《通典》,顓頊祀共工氏子句龍為後土。後土,社也。烈山氏子柱為稷。稷,田正也。唐、虞、夏因之。此社稷所由始也。商湯因旱遷社,以後稷代柱。欲遷句龍,無可繼者,故止。然王肅謂社祭句龍,稷祭後稷,皆人鬼,非地祇。而陳氏《禮書》又謂社祭五土之祇,稷祭五穀之神。鄭康成亦謂社為五土總神,稷為原隰之神。句龍有平水土功,故配社,後稷有播種功,故配稷。二說不同。漢元始中,以夏禹配官社,後稷配官稷。唐、宋及元又以句龍配社,周棄配稷。此配祀之制,初無定論也。至社稷分合之義,《書召誥》言『社於新邑」,孔注曰:「社稷共牢。」《周禮》「封人掌設王之社壝」,注雲:「不言稷者,舉社則稷從之。」陳氏《禮書》曰:「稷非土無以生,土非稷無以見生生之效,故祭社必及稷。」《山堂考索》曰:「社為九土之尊,稷為五穀之長,稷生於土,則社與稷固不可分。」其宜合祭,古有明證。請社稷共為一壇。至句龍,共工氏之子也,祀之無義。商湯欲遷未果。漢嘗易以夏禹,而夏禹今已列祀帝王之次,棄稷亦配先農。請罷句龍、棄配位,謹奉仁祖淳皇帝配享,以成一代盛典。

  遂改作於午門之右,社稷共為一壇。

  初,社稷列中祀,及以仁祖配,乃升為上祀。具冕服以祭,行奉安禮。十一年春,祭社稷行新定儀。迎神、飲福、送神凡十二拜,餘如舊。建文時,更奉太祖配,永樂中。北京社稷壇成,制如南京。洪熙後,奉太祖、太宗同配。舊制,上丁釋奠孔子,次日上戊祀社稷。弘治十七年八月,上丁在初十日,上戊在朔日,禮官請以十一日祀社稷。禦史金洪劾之,言如此則中戊,非上戊矣。禮部覆奏言:「洪武二十年嘗以十一日為上戊,失不始今日。」命遵舊制,仍用上戊。

  嘉靖九年諭禮部:「天地至尊,次則宗廟,又次則社稷。今奉祖配天,又奉祖配社,此禮官之失也。宜改從皇祖舊制,太社以句龍配,太稷以後稷配。」乃以更正社稷壇配位禮,告太廟及社稷,遂藏二配位於寢廟,更定行八拜禮。其壇在西苑豳風亭之西者,曰帝社稷。東帝社,西帝稷,皆北向。始名西苑土穀壇。嘉靖十年,帝謂土穀壇亦社稷耳,何以別於太社稷?張璁等言:「古者天子稱王,今若稱王社、王稷,與王府社稷名同。前定神牌曰五土穀之神,名義至當。」帝采帝耤之義,改為帝社、帝稷,以上戊明日祭。後改次戊,次戊在望後,則仍用上巳。春告秋報為定制。隆慶元年,禮部言:「帝社稷之名,自古所無,嫌於煩數,宜罷。」從之。

  中都亦有太社壇,洪武四年建。取五方土以築。直隸、河南進黃土,浙江、福建、廣東、廣西進赤土,江西、湖廣、陝西進白土,山東進青土,北平進黑土。天下府縣千三百餘城,各土百斤,取于名山高爽之地。

  王國社稷,洪武四年定。十一年,禮臣言:「太社稷既同壇合祭,王國各府州縣亦宜同壇,稱國社國稷之神,不設配位。」詔可。十三年九月,複定制兩壇一壝如初式。十八年,定王國祭社稷山川等儀,行十二拜禮。

  府州縣社稷,洪武元年頒壇制於天下郡邑,俱設於本城西北,右社左稷。十一年,定同壇合祭如京師。獻官以守禦武臣為初獻,文官為亞獻、終獻。十三年,溧水縣祭社稷,以牛醢代鹿醢。禮部言:「定制,祭物缺者許以他物代。」帝曰:「所謂缺者,以非土地所產。溧水固有鹿,是有司故為苟簡也。百司所以能理其職而盡民事者,以其常存敬懼之心耳。神猶忽之,于人事又何懼焉!」命論如律。乃敕禮部下天下郡邑,凡祭祀必備物,苟非地產、無從市鬻者,聽其缺。十四年,令三獻皆以文職長官,武官不與。

  裡社,每裡一百戶立壇一所,祀五土五穀之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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