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史籍 > 明史 | 上頁 下頁
分獻陪祀


  凡分獻官,太常寺豫請旨。洪武七年,太祖謂學士詹同曰:「大祀,終獻方行分獻禮,未當。」同乃與學士宋濂議以上,初獻奠玉帛將畢,分獻官即行初獻禮。亞獻、終獻皆如之。

  嘉靖九年,四郊工成,帝諭太常寺曰:「大祀分獻官豫定,方可習儀。」乃用大學士張璁等於大明、夜明、星辰、風雲雷雨四壇。舊制,分獻用文武大臣及近侍官共二十四人,今定四人,法司官仍舊例不興。

  凡陪祀,洪武四年,太常寺引《周禮》及唐制,擬用武官四品、文官五品以上,其老疾瘡疥刑餘喪過體氣者不與。從之。後定郊祀,六科都給事中皆與陪祀,餘祭不與。又定凡南北郊,先期賜陪祀執事官明衣布,樂舞生各給新衣。制陪祀官入壇牙牌,凡天子親祀,則佩以入。其制有二,圓者與祭官佩之,方者執事人佩之。俱藏內府,遇祭則給,無者不得入壇。

  洪武二十九年,初祀山川諸神,流官祭服,未入流官公服。洪武二十九年,從禮臣言,未入流官,凡祭皆用祭服,與九品同。


學達書庫(xuoda.com)
上一頁 回目錄 回首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