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齋戒


  洪武二年,學士朱升等奉敕撰齋戒文曰:「戒者,禁止其外;齋者,整齊其內。沐浴更衣,出宿外舍,不飲酒,不茹葷,不問疾,不弔喪,不聽樂,不理刑名,此則戒也;專一其心,嚴畏謹慎,苟有所思,即思所祭之神,如在其上,如在其左右,精白一誠,無須臾間,此則齋也。大祀七日,前四日戒,後三日齋。」太祖曰:「凡祭祀天地、社稷、宗廟、山川等神,為天下祈福,宜下令百官齋戒。若自有所禱於天地百神,不關民事者,不下令。」又曰:「致齋以五日七日,為期太久,人心易怠。止臨祭,齋戒三日,務致精專,庶可格神明。」遂著為令。是年從禮部尚書崔亮奏,大祀前七日,部祀官詣中書省受誓戒。各揚其職,不共其事,國有常刑。宗廟社稷,致齋三日,不誓戒。

  三年,諭禮部尚書陶凱曰:「人心操舍無常,必有所警,而後無所放。」乃命禮部鑄銅人一,高尺有五寸,手執牙簡,大祀則書致齋三日,中祀則書致齋二日于簡上,太常司進置齋所。四年,定天子親祀齋五日,遣官代祀齋三日,降香齋一日。

  五年,命諸司各置木牌,以警褻慢,刻文其上曰:「國有常憲,神有鑒焉。」凡祭祀,則設之。又從陶凱奏,凡親祀,皇太子宮中居守,親王戎服侍從。皇太子親王雖不陪祀,一體齋戒。

  六年,建陪祀官齋房於北郊齋宮之西南,後定齋戒禮儀。凡祭天地,正祭前五日午後,沐浴更衣,處外室,次早,百官於奉天門觀誓戒牌。次日,告仁祖廟,退處齋宮,致齋三日。享宗廟,正祭前四日午後,沐浴更衣,處外室。次日為始,致齋三日。祭社稷、朝日、夕月、周天星辰、太歲、風雲雷雨、嶽鎮海瀆、山川等神,致齋二日,如前儀。凡傳制降香,遣官代祀,先一日沐浴更衣,處外室。次日遣官。

  七年定制,凡大禮前期四日,太常卿至天下神祇壇奠告,中書丞相詣京師城隍廟發諮。次日,皇帝詣仁祖廟請配享。

  二十一年定制,齋戒前二日,太常司官宿于本司。次日,奏請致齋。又次日,進銅人,傳制諭文武百官齋戒。是日,禮部太常司官檄城隍神,遍請天下當祀神祇,仍於各廟焚香三日。

  二十六年,定傳制誓戒儀。凡大祀前三日,百官詣闕,如大朝儀,傳制官宣制雲:「某年月日,祀於某所,爾文武百官,自某日為始,致齋三日,當敬慎之。」傳制訖,四拜,奏禮畢。宣德七年,大祀南郊,帝禦齋宮,命內官使飲酒食葷入壇唾地者,皆罪之,司禮監縱容者同罪。齋之日,禦史檢視各官於齋次,仍行南京,一體齋戒。

  弘治五年,鴻臚少卿李燧言:「分獻陪祭等官,借居道士房榻,貴賤雜處,且宣召不便。乞於壇所隙地,仿天壽山朝房禮制,建齋房。」從之。

  嘉靖九年,定前期三日,帝禦奉天殿,百官朝服聽誓戒。萬曆四年十一月,禮部以二十三日冬至祀天,十八日當奏祭,十九日百官受誓戒。是日,皇太后聖旦,百官宜吉服賀。一日兩遇禮文,服色不同,請更奏祭、誓戒皆先一日。帝命奏祭、誓戒如舊,而以十八日行慶賀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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