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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回曆法(2)


  ▲太陰緯度

  求計都與月相離度(入交定度。)置其日太限經度,內減其日計都行度,即計都與月相離度分。

  求緯 以計都與月相離宮度為引數,入太陰緯度立成,(上宮用右行順度,下宮用左行逆度。)取其度分,依比例法求得零分加減之,(上六宮加,下六宮減。)得緯度分。(引數在六宮已前為黃道北,六宮後為黃道南。)

  求計羅行度 置積年入總年零年月日立成內,取羅計中心行度並之,為其年白羊宮一日行度。求各宮一日,以各宮日行度加之,與十二宮相減,餘即所求宮一日計都行度。如求計都逐日細行,以前後二段行度相減,餘以相距日數除之,為日差。又置前段計都行度,以日差累減之。如求羅喉行度,置其日計都行度內。

  ▲五星經度

  求最高總度 數同太陽,依前太陽術求之。

  求最高行度 置所求本星最高總度,加測定本星最高行度,(見前。)為其年白羊 最高行度。求扣宮各日,加各宮日行度。

  求日中心行度 依太陽術求之。

  求自行度 置積年入立成總零年月日下,各取自行度並之,得其年白羊宮一日自行度。土、木、金三星減一分,水星減三分,火星不減。如求各宮各日,照本星自行度累加之。水星如自行度遇三宮初度,作五日一段算,至九宮初度,作十日一段算緯度亦然。

  求中心行度中輪心度(即入曆度五星本輪。)土、木、火三星,置太陽中心行度,減其星自行度,為三星中心行度。內又減最高行度,為三星小輪心度。金、水二星,其中心行度即太陽中心行度,內減其星最高行度,餘為其星小輪心度。(不及減,加十二宮減之。)

  求第一加減差(盈縮差。)以其星小輪心宮度為引數,入本星第一加減立成,依比例法求之。(法同太陽、太陰。)

  求自行定度及小輪心定度 視第一加減差引數,在初宮至五宮,用加減差,加自行度,減小輪心度,各為定度。在六宮至一宮,用加減差,減自行度,加小輪心度,各為定度。

  求第二加減差 以其星自行定度,入本第二加減立成內,取其度分,用比例法加減之。同前。

  求比敷分 如土、木、金、水星,以本星小輪心一宮度,入第一加減立成內,取比敷分,如引數小餘在三十分已上,取手行經敷分。如火星,則必用比例法求之。

  求遠近度 以自行定宮度,入第二加減立成內,取遠近度,依比例法求之。

  求凡差定差 法同太陰。

  求經度 置小輪心定度,以定差加減之,(視引數自行定度,在六宮已前加,已後減。)內加其星最高行度。

  求留段 以其段小輪心,定宮諜為引數,(即立成內各星入曆定限。)入五星順退留立成內,於同宮近度,取本星度分,與前後行查減。(若取得在初宮至六宮,本行與後行相減。六宮至初宮,本行與與前行相減。)又以引數宮度,減立成內同宮近度,兩減,餘通分相乘,用六度除之,(立成內每隔六度。)六十分收之,順加逆減於前取度分,得數與其日自行定度同者,即本日留。如自行定度多者已過留日,少者未到留日。欲得細率,以所得數與其人日自行定度相減,餘以各星一日自行度約之,(如土星一日自行五下七分有奇之類。)即得留日在本日前後數也。(土星留七日,其留日前三日,後三日,皆與留日數同。木星留五日,其留日前二日,後二二與留日數同。火、金、水三星不留,退而即退,但於行分極處留耳。)

  求細行分 土、木、金、火四星,以前後兩段經度相減,以相距除之為日行分。水星以白羊宮初日經度,又與前一日經度相減,餘為初日行分。又置前後二段經度相減,餘以相距日除之,為平行分。與初日行分加減,倍之,以前段前一日與後段相距日數除之之為日差。以加減初日行分,(初日行分少於平行分加,多減。)為日行分。五星各置前段經度,以逐日行分順加退減之,為各星逐日經度。

  求伏見 視各星自行定度,在伏見立成內限度已上者,即五星晨夕伏見也。

  五星緯度(求最高總行度、中心行度、自行度、小輪度,並依五星比經度術求之。)

  求自行定度 置自行宮度分,其宮以一十乘為度。(如一宮,以十乘之得十度,此用約法折算,以造緯度立成。)其度以二十乘之為分,滿六十約之為度。其分亦以二十乘之為秒,滿六十約之屬分。並之即得。

  求小輪心定度 置小輪心宮度分,其宮以五乘之為度。(如一宮以五乘之,得五度。)其度以一十乘之為分,滿六十約之迷度。其分亦以一十乘之為秒,滿六十約之為分。並之即得。

  求緯度 以小輪心定度及自行度,入本星緯度立成內兩取,(一縱一橫。)得數與後行相減。(若遇交黃道者,與後行相並。)又以小輪心定立成上小輪心定相減,(上橫行。)兩減餘相乘,以立成上小輪心度累加數除之。(如土星上橫行小輪心度每隔三度,火星每隔二度之類。)滿六十收之為分,用加減兩取數,(多於後行減,少加。若遇交黃道者,即後行數多亦減。)寄左。複以自行定度與立成上自行定度相減,(首直行。)又以兩取數,與下行相減,(若遇交黃道埏,與下行並。)兩減餘相乘,以立成上自行度累加數除之,(如土星直行,自行度每隔十度,火星每隔四度之類。)收之為分。與前寄左數相加減,(如兩取數多於下行者減,少加。若遇交黃者,所得分多於寄左數,置所得分內,減寄左數,餘為交過黃道南北分也。)即得黃道南北緯定分。

  求緯度細行分 置其星前段緯度,與後段緯度相減,餘以相距日除之,為日差。置前段緯度,以日差順加退減,即逐日緯度分。(按緯度前段少於後段者,以日差順加退減。若前段多於後段者,宜以日差順減退加。非可一例也。)若前後段南北不同者,置其星前後段緯度並之,以相距日除之,為日差。置前段緯度,以日差累減之,至不及減者,於日差內減之,餘以日差累加之,即得逐日緯度。

  推日食法(日食諸數,如午前合朔,用前一日數推,午後合朔,用次日數推。)

  辨日食限視合朔太陰緯度,在黃道南四十五分已下,黃道北九十分已下,為人食。若合朔為盡,則全見食。若膈朔在日未出三時及日已入十五分,(一時四分之一。)皆有帶食。若合朔在夜刻者不算。

  求食甚凡時即合朔。置午正太陰行過太陽度,(求法見後月食太陰逐時行過太陽分。)通秒,以二十四乘之為實,置太陰日行度,減太陽日行度,通秒為法,除之為時。時下零數以六下通之為分,分下零數以六十通之為秒,三十秒已上收為一分,六十分收為一時,共為食甚凡時。

  求各朔太陽經度 以食甚凡時通分,以太陽日行度通秒乘之,以二十四除之為秒,滿六十約之為秒分,用加減午正太陽度,(午前合朔減之,午後加之。)得合朔時太陽經度。(即食甚日躔黃道度。)

  求加減分 視合朔時太陽宮度,入晝夜加減立成內,取加減分,依比例法求之。

  求子正至合朔時分秒 置食甚凡時,以加減分分加減之,(午前合朔減,午後加。)用加減十二時,(午前合朔用減十二時,午後用加十二時。)即子正至合朔時分秒。(按命時起子正,乃變其術以劍《大統》,非其本法也。)

  求第一東西差經差。視合朔時,太陽宮在立成(經緯時加減立成)右七宮取上行時,(順行。)在左七宮取下行時,(逆行。)以子正至合朔時,取經差,依比例法求之。(止用時下小餘求之。下同。)第一東西差。

  求第二東西差 視合朔時,太陽宮在立成內,(同上。)取次宮子正至合朔時經差,依比例法求之,為第二東西差。

  求第一南北差(緯差。)以合朔時,太陽宮及子正,至合朔時入立成內,(同上。)取緯差,依比例法求之,為第一南北差。

  求第二南北差 以合朔太陽宮,取次宮子正至合朔時緯差,依比例法求之,為第二南北差。

  求第二時差 以膈朔太陽宮及子正至膈朔時,入立成取時差,依比例法求之。

  第二時差 公合朔太陽宮,取次宮子正至合朔時時差差,依比例法求之。

  求合朔時東西差 以第一東西差與第二東西差相減,餘通秒,以乘合朔時太陽度分,(亦通秒。)以三十度除之為纖,以六十收之為微、為秒、為分、經加減第一東西差,(視第一東西差數少於第二差者加已,多者減之,下同。)為合朔時東西差。

  求合朔時南北差 以第一南北差與第南北差相減,餘通秒,以乘太陽度分,以三十除之為纖,依率收之為微、秒、分,以加減第一南北差,為各朔時南北差。

  求合朔時差 以第一第二兩時差相減,乘太陽度分,以三十除之,依率帳之,用加減第一時差,為合朔時差。

  求合朔時本輪行度 以本輪日行度(一十三度四分)通分,以乘食甚凡時,(亦通分。)以二十四除之為秒,依率收之為分、為度,以加減午正本輪行度,(午前減,午後加。)為合朔時行度。

  求比敷分 以本輪行度入立成,(太陽、太陰時行影徑分立成。)取同宮近度太陰比敷分,依比例法求之。

  求東西定差 置合朔時東西差通秒,以比敷分通秒乘之為纖以六十收之為微、為秒、為分,以加合朔東西差,(有加、無減。)為定差。

  求南北定差 法同東西定差。

  求食甚定時(即食甚定分。)視其日合朔時,太陽度在立成(經緯時加減立成)左七宮,其時差,黑字減,白字加,在右七宮,白字減,黑字加,皆加減於子正至合朔時,得數命起正減之,得某時初正。餘通為秒,以一千乘之,以一百四下四除之,(六十分為一時,每日一千四百四十分,故以千乘之,又以一四四除之。)以六十約之,滿百為刻,即食甚定時。

  求食甚太陰經度 於合朔太陽經度內,加減東西定差,即得食甚太陰經度。(其加減視食甚定時時差加減。)

  求合朔計都度 置食甚凡時通分,以計都日行度(三分一十一秒)通秒乘之,以二十四除之為微,滿六十收之為秒、為分,以加減其日午時計都行度,(羅計逆行,午前合朔加,午後減。)為合朔時計都度。

  求合朔太陰緯度 食甚時,太降經度內加減合朔時計都度,餘為計都與月相離度,入太陰緯度立成取之。

  求食甚太陰緯度 南北定差內。加減合朔時太陰緯度,在黃道南加,北減。得食甚緯度。

  求合朔時太陽自行度 用太陽日行度(五十九分八秒)通秒,以乘食甚凡時,(亦通分。)用二十四除之,得數為微,滿六十收之為秒、為分,以加減其日午正自行度,(午前合朔減,午後加。)得合朔自行度。

  求太陽徑分 以合朔太陽自行度為引數,入立成(影徑分立成)內同宮近度,取太陽徑分,依比例法求之。

  求太陰徑分 以合朔時本輪行度為引數,入立成同上內取同宮近度太陰徑分,依比例法求之。

  求二半徑分 並太陽、太陰雨徑分,半之。

  求太陽食限分 置二半徑分,內減食甚太陰緯度,餘為太陽食限。(如不及減者不食。如太陰無緯度者,食既。如太陰無緯度而日徑大於月徑者,食有金環。)

  求太陽食甚定分 以太陽食限分通秒,以一千乘之為實,以太陽徑分通秒為法除之,以百約之為分,為太陽食甚定分。

  求時差(即定用分。)食甚太陰緯度通秒自乘,二半徑分亦通秒自乘,兩自乘數相減,餘以平方開之,以二十四乘之為實,以其日太陰日行度內減太陽日行度通分為法。實如法而一,得數為分,滿六十分為一時,為時差。

  求初虧 置食甚定時,內減時差,餘時命起子正減之,得初正時。餘分通秒,以一千乘之,以一百四十四除之,以六十約之,滿百為刻,為初虧時刻。

  求複圓 置食甚定時,內加時差,命起子正,如初虧法,得複圓時刻。

  求初虧食甚圓方位與《大統》法同。

  推月食法(月食諸數,午前望,用前一日推,午後望,用次一日推。)

  辨月食限 視望日太陰經度與羅喉或計都度相離二十三度之內,太陽緯度在一度八分之下,為有食。又視合望在太陰未出二量,未入二時,其限有帶食。其在二時已上者不算。

  求食甚凡時(即經望。)置其日太陰經度內減六宮,(如不及減,加十二宮減)以減其日午正太陽度為午前望。(如太陽度不及減,加入六宮減之,為午後望。)置相減餘數相通秒,以二十四乘之為實,置其日太陰經度,內減前一日太陰經度,(若在午後望者,減後一日太陽度。)餘為太陽日行度。兩日行度相減,餘通秒為法,除實得數為時。其時下餘數,以六十通之為分、秒,即所求食甚凡時。

  求食甚月離黃道宮度 置食甚凡時,與太陽日行度俱通秒相乘,以二十四除之,得數為纖潢六十收之為微、為秒、為分,以加減其日午正太陽度,(午前望減,午後望加。)為望時太陽度,加六宮,即得所求。

  求晝夜加減差 以望時太陽宮度為引數,入晝夜加減立成內,取加減分,依比例法求之。

  求食甚定時 置食甚凡時,以晝夜加減差法加減之。(午前望減,午後望加。)得數,用加減一十二時,(如午後望加十二時,午前望與十二時相減。)命起子正,得初正時。其小餘,如法收為刻,法詳日食。得定時。

  求望時計都度 置食甚凡時,通秒為實,以計都日行度(三分一十一秒)通秒乘之,以二十四除之,得數為纖以六十收之為微、為秒、為分,用加減其日午正計都行度,(羅計逆行,午前望加,午後望減。)即得。

  求望時太陰緯度 置食甚月離黃道度,內減望時計都度,(如不及減,加十二宮減。)餘為計都與月相離度,入太陰緯度立成取之。

  求望時本輪行度(即入遲疾曆。)置太陰本輪日行度,(十三四分。)通分,以食甚凡時通秒乘之,以二十四除之為微,以六十收之為秒、為分、為度,用加減其日午正本輪行度,(午前望減,午後加。)即得。

  求太陰徑分 以望時本輪行宮度,入影徑分立成求之。(法詳日食。)

  求太陰影徑分 以望時本輪行宮度,放影徑分立成,取之。

  求望時太陽自行度 以太陽日行度(五十九分八秒)與食甚凡時俱通秒相乘,以二十四除之,得數為纖,滿六十收為微、為秒、為分,以減其日午正太陽自行度。(法同日食求太陽經度。)

  求影徑減差 以其日太陽自行範度為引數,入影徑立成內,於同宮近度取太陰影徑差分,依比例法求之。(法詳前。)

  求影徑定分 置太陰影徑分,內減影徑減差分。

  求二半徑分 置太陰徑分,加影徑定分,半之。

  求太陰食限 置二半徑分,內減望時太陰緯度。

  求食甚定分 置食限分,通秒,以一千乘之為實,以太陰徑分秒為法,除之,以百約之災分,為食甚定分。

  求太陰逐時行過太陽分 置太陰望時經度,減前一日太陰經度,又置望時太陽自行度,減前一日太陽自行度,以兩餘數相減,為太陰晝夜行過太陽度。通秒以二十四除之,滿六十收之,得逐時行過太陽分。

  求時差 以太陰緯度分,通秒自乘,又以二半徑分通秒自乘,兩數相減,餘開平方為實,以太陰行過太陽度通秒為法除之,得數即時刻差。(即初虧至食甚定用分。)

  求初虧複圓時刻 以時差減食甚定時,得初虧時刻。加食甚定時,得複圓時刻。其命時收刻之法,並同日食。

  求食既至食甚時差 置二半徑分,減太陰徑分,通秒自乘,又置太陰緯度亦通秒自乘,相減,平方開之為實。以太陰逐時行過太陽度通秒為法除之,得數即時差。

  求食既生光時刻 以食既至食甚時差,減食甚定時,為食既時刻。加食甚定時,為生光時刻。

  求初虧食甚複圓方位 與《大統》法同。

  求日出入時 以午正太陽經度為引數,入西域晝夜時立成,取其度分,依比例法求之,為未定分。又引於數相對宮度內,取其度分,(如初宮三度,向六宮三度取之。)亦依比例法求之,為後未定分。兩未定分相減,不及減,(加三百六十度減。)餘通秒,用十五除之,六十收之為分、為時,得其日晝時分秒。半之為其日半晝時分秒。以半晝時分秒減十二時,餘為日出時分秒,加十二時為日入時分秒。

  求日月出入帶食分秒 視其日日出時分秒,較多於初虧時分秒,少於食甚定時及複時分秒者,即有帶食。置其日日出時或日入時,與食甚定時分秒相減,餘為帶食差。置日月食甚定分,以帶食差通秒乘之,以時差通秒除之,得數為帶食分。於食甚定分內減帶食分,餘為日月帶食所見之分。

  求月食更點 置二十四時,內減晝時,又減晨昏時,(七十二分,即中曆之五刻弱也。)餘不夜時,通秒五約之為更法。寺分更法為點法。如食在子正以前者,置初虧食甚複圓等時,內減日入時,又減半晨昏時,(三十六分。)餘通就,以更法減之為更數。不滿更法者,以點法減之為點數。食在子正已後者,置夜時半之,加初虧食甚複圓等時,以更法減之為更數。不滿更法者,以點法減之為點數。皆命起初更、初點。(更法減之,減一次為一更,其減餘不滿法者,亦虛命為一更。點法仿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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