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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柬之傳


  張柬之,字孟將,襄州襄陽人也。少補太學生,涉獵經史,尤好《三禮》,國子祭酒令狐德棻甚重之。進士擢第,累補青城丞。永昌元年,以賢良征試,同時策者千餘人,柬之獨為當時第一,擢拜監察禦史。

  聖曆初,累遷鳳閣舍人。時弘文館直學士王元感著論雲:「三年之喪,合三十六月。」柬之著論駁之曰:

  三年之喪,二十五月,不刊之典也。謹案《春秋》:「魯僖公三十三年十二月乙巳,公薨。」「文公二年冬,公子遂如齊納幣。」《左傳》曰「禮也。」杜預注雲:「僖公喪終此年十一月,納幣在十二月。士婚禮,納採納徵,皆有玄纁束帛,諸侯則謂之納幣。蓋公為太子,已行婚禮。」故《傳》稱禮也。《公羊傳》曰:「納幣不書,此何以書?譏喪娶。在三年之外何以譏?三年之內不圖婚。」何休注雲:「僖公以十二月薨,至此冬未滿二十五月,納采、問名、納吉,皆在三年之內,故譏。」何休以公十二月薨,至此冬十二月才二十四月,非二十五月,是未三年而圖婚也。按《經》書「十二月乙巳公薨」,杜預以《長曆》推乙巳是十一月十二日,非十二月,書十二月,是《經》誤。「文公元年四月,葬我君僖公」,《傳》曰,緩也。諸侯五月而葬,若是十二月薨,即是五月,不得言緩。明知是十一月薨,故注僖公喪終此年,至十二月而滿二十五月,故丘明《傳》曰,禮也。據此推步,杜之考校,豈公羊之所能逮,況丘明親受《經》于仲尼乎?且二《傳》何、杜所爭,唯爭一月,不爭一年。其二十五月除喪,由來無別。此則《春秋》三年之喪,二十五月之明驗也。

  《尚書·伊訓》雲:「成湯既沒,太甲元年,惟元祀十有二月,伊尹祀于先王,奉嗣王祗見厥祖。」孔安國注雲:「湯以元年十一月崩。」據此,則二年十一月小祥,三年十一月大祥。故《太甲》中篇雲:「惟三祀十有二月朔,伊尹以冕服奉嗣王歸於亳。」是十一月大祥,訖十二月朔日,加王冕服吉而歸亳也。是孔言「湯元年十一月」之明驗。《顧命》雲:「四月哉生魄,王不懌」,是四月十六日也。「翌日乙丑,王崩」,是十七日也。「丁卯,命作冊度」,是十九日也。「越七日癸酉,伯相命士須材」,是四月二十五日也。則成王崩至康王麻冕黼裳,中間有十月,康王方始見廟。則知湯崩在十一月,淹停至殮訖,方始十二月,祗見其祖。《顧命》見廟訖,諸侯出廟門俟,《伊訓》言「祗見厥祖,侯甸群後鹹在」,則崩及見廟,殷、周之禮並同。此周因于殷禮,損益可知也。不得元年以前,別有一年。此《尚書》三年之喪,二十五月之明驗也。

  《禮記三年問》雲:「三年之喪,二十五月而畢,哀痛未盡,思慕未忘,然而服以是斷之者,豈不送死有已,複生有節?」又《喪服四制》雲:「變而從宜,故大祥鼓素琴,告人以終。」又《間傳》雲:「期而小祥,食菜果。又期而大祥,有醯醬。中月而禫,食酒肉。」又《喪服小記》雲:「再期之喪,三年也。期之喪,二年也。九月七月之喪,三時也。五月之喪,二時也。三月之喪,一時也。」此《禮記》三年之喪,二十五月之明驗也。

  《儀禮士虞禮》雲:「期而小祥。又期而大祥。中月而禫,是月也吉祭。」此禮周公所制,則《儀禮》三年之喪,二十五月之明驗也。

  此四驗者,並禮經正文,或周公所制,或仲尼所述,吾子豈得以《禮記》戴聖所修,輒欲排毀?漢初高堂生傳《禮》,既未周備,宣帝時少傳後蒼因淹中孔壁所得五十六篇著《曲台記》,以授弟子戴德、戴聖、慶溥三人,合以正經及孫卿所述,並相符會。列於學官,年代已久。今無端構造異論,既無依據,深可歎息。其二十五月,先儒考校,唯鄭康成注《儀禮》「中月而禫」,以「中月間一月,自死至禫凡二十七月」。又解禫雲:「言澹澹然平安之意也。」今皆二十七月複常,從鄭議也。逾月入禫,禫既複常,則二十五月為免喪矣。二十五月、二十七月,其議本同。

  竊以子之于父母喪也,有終身之痛,創巨者日久,痛深者愈遲,豈徒歲月而已乎?故練而慨然者,蓋悲慕之懷未盡,而踴擗之情已歇;祥而廓然者,蓋哀傷之痛已除,而孤邈之念更起。此皆情之所致,豈外飾哉。故《記》曰:三年之喪,義同過隙,先王立其中制,以成文理。是以祥則縞帶素紕,禫則無所不佩。今吾子將徇情棄禮,實為乖僻。夫棄縗麻之服,襲錦縠之衣,行道之人,皆不忍也,直為節之以禮,無可奈何。故由也不能過制為姊服,鯉也不能過期哭其母。夫豈不懷,懼名教逼己也。若孔、鄭、何、杜之徒,並命代挺生,範模來裔,宮牆積仞,未易可窺。但鑽仰不休,當漸入勝境,詎勞終年矻矻,虛肆莠言?請所有掎擿先儒,願且以時消息。

  時人以柬之所駁,頗合於禮典。

  是歲,突厥默啜表言有女請和親,則天盛意許之,欲令淮陽郡王延秀娶之。柬之奏曰:「自古無天子求娶夷狄女以配中國王者。」表入,頗忤其旨。神功初,出為合州刺史,尋轉蜀州刺史。舊例,每歲差兵募五百人往姚州鎮守,路越山險,死者甚多。柬之表論其弊曰:

  臣竊按姚州者,古哀牢之舊國。絕域荒外,山高水深,自生人以來,洎於後漢,不與中國交通。前漢唐蒙開夜郎滇筰,而哀牢不附。至光武季年,始請內屬,漢置永昌郡以統理之,乃收其鹽布毯罽之稅,以利中土。其國西通大秦,南通交趾,奇珍異寶,進貢歲時不闕。劉備據有巴蜀,常以甲兵不充。及備死,諸葛亮五月渡瀘,收其金銀鹽布以益軍儲,使張伯岐選其勁卒搜兵以增武備。故《蜀志》稱自亮南征之後,國以富饒,甲兵充足。由此言之,則前代置郡,其利頗深。今鹽布之稅不供,珍奇之貢不入,戈戟之用不實於戎行,寶貨之資不輸於大國,而空竭府庫,驅率平人,受役蠻夷,肝腦塗地,臣竊為國家惜之。

  昔漢以得利既多,曆博南山,涉蘭倉水,更置博南、哀牢二縣。蜀人愁怨,行者作歌曰:「曆博南,越蘭津,渡蘭蒼,為他人。」蓋譏漢貪珍奇鹽布之利,而為蠻夷之所驅役也。漢獲其利,人且怨歌。今減耗國儲,費用日廣,而使陛下之赤子身膏野草,骸骨不歸,老母幼子,哀號望祭於千里之外。於國家無絲發之利,在百姓受終身之酷。臣竊為國家痛之。

  往者,諸葛亮破南中,使其渠率自相統領,不置漢官,亦不留兵鎮守。人問其故,亮言置官留兵有三不易。大意以置官夷漢雜居,猜嫌必起;留兵運糧,為患更重;忽若反叛,勞費更多。但粗設紀綱,自然安定。臣竊以亮之此策,妙得羈縻蠻夷之術。

  今姚府所置之官,既無安邊靜寇之心,又無葛亮且縱且擒之伎。唯知詭謀狡算,恣情割剝,貪叨劫掠,積以為常。扇動酋渠,遺成朋黨,折支諂笑,取媚蠻夷,拜跪趨伏,無複慚恥。提挈子弟,嘯引凶愚,聚會蒲博,一擲累萬。劍南逋逃,中原亡命,有二千餘戶,見散在彼州,專以掠奪為業。姚州本龍朔中武陵縣主簿石子仁奏置之,後長史李孝讓、辛文協並為群蠻所殺。前朝遣郎將趙武貴討擊,貴及蜀兵應時破敗,噍類無遺。又使將軍李義總等往征,郎將劉惠基在陣戰死,其州乃廢。臣竊以諸葛亮稱置官留兵有三不易,其言乃驗。至垂拱四年,蠻郎將王善寶、昆州刺史爨乾福又請置州,奏言所有課稅,自出姚府管內,更不勞擾蜀中。及置州後,錄事參軍李棱為蠻所殺。延載中,司馬成琛奏請于瀘南置鎮七所,遣蜀兵防守,自此蜀中騷擾,於今不息。

  且姚府總管五十七州,巨猾遊客,不可勝數。國家設官分職,本以化俗妨奸,無恥無厭,狼籍至此。今不問夷夏,負罪並深,見道路劫殺,不能禁止,恐一旦驚擾,為禍轉大。伏乞省罷姚州,使隸巂府,歲時朝覲,同之蕃國。瀘南諸鎮,亦皆悉廢,於瀘北置關,百姓自非奉使入蕃,不許交通往來。增巂府兵選,擇清良宰牧以統理之。臣愚將為穩便。

  疏奏,則天不納。

  後累拜荊州大都督府長史。長安中,召為司刑少卿,遷秋官侍郎。時夏官尚書姚崇為靈武軍使,將行,則天令舉外司堪為宰相者。崇對曰:「張柬之沉厚有謀,能斷大事,且其人年老,惟陛下急用之。」則天登時召見,尋同鳳閣鸞台平章事。未幾,遷鳳閣侍郎,仍知政事。及誅張易之兄弟,柬之首謀其事。中宗即位,以功擢拜天官尚書、鳳閣鸞台三品,封漢陽郡公,食實封五百戶,未幾,遷中書令,監修國史。月余,進封漢陽郡王,加授特進,令罷知政事。

  其年秋,柬之表請歸襄州養疾。許之,仍特授襄州刺史,又拜其子漪為著作郎,令隨父之任。上親賦詩祖道,又令群公餞送於定鼎門外。柬之至襄州,有鄉親舊交抵罪者,必深文致法,無所縱舍。其子漪恃以立功,每見諸少長,不以禮接,時議以為不能易荊楚之剽性焉。尋為武三思所構,貶授新州司馬。柬之至新州,憤恚而卒,年八十余,景雲元年,制曰:「褒德紀功,事華典冊;飾終追遠,理光名教。故吏部尚書張柬之翼戴興運,謨明帝道,經綸謇諤,風範猶存。往屬回邪,構成釁咎,無辜放逐,淪沒荒遐。言念勳賢,良深軫悼,宜加寵贈,式賁幽泉。可贈中書令,封漢陽郡公。」建中初,又贈司徒。

  玄孫璟,開成二年,自宜城尉遷壽安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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