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曆志二(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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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變日率術:其前遲定日朒六十,及退行定日朒六十三者,皆以所朒日數加此疾定日率,前遲定日盈六十三,後留定日盈十三者,皆以所盈日數減此疾定日率。加減訖,即變日率。 求變度率術:其前遲定度朒二十五,退行定度盈十七,後遲入秋分至冬至減度者,皆以所盈朒度數,加此疾定度率。前遲定度盈二十五,及退行定度朒十七者,皆以所盈朒度數,減此疾定度率。加減訖,即變度率。 初行,入春分,畢穀雨,差行。先遲,日益疾一分。初行,入立夏,畢夏至,日行半度。六十六日行二十二度。小暑,五十日行二十五度。立秋畢氣盡,二十日行十度,減率續行,並同前疾初遲法。損益依前,求其行分。各盡度而夕伏。 鎮星:初順,差行,八十三日行七度二百九十分。先疾,日益遲半分。前留,三十七日。旋退,西行,差行,五十一日退三十分。先遲,日益疾少半。 太白:夕見,順,入冬至畢立夏,入立秋畢大雪。一百七十二日行二百六度。自入小滿後,十日益一度,為定疾。初入白露,畢春分,差行。疾,日益遲二分。自餘平行。夏至畢小暑,一百七十二日行二百九度。自入大暑已後,五日損一度,畢氣盡。平行:入冬至初日及大暑,各畢氣盡。一十三日行一十三度。自入冬至後,十日損一,畢已後立春,入立秋,日益一,畢秋分。啟蟄畢芒種,七日行七度。自入夏至後,五日益一,畢于小雪。寒露初日,三十三日行二十二度。自後六日損一,畢于小雪。順遲:差行,三十二日行三十度。先疾,日益遲八分。前疾加度過二百六度者,准數損此度。夕留,七日。夕退,西行,一十日退五度。日盡而夕伏。晨初退,西行,十日退五度。日退半度。晨留,七日。順遲,差行,冬至畢立夏,大雪畢氣盡。三十二日,先遲,日益疾八分。自入小滿已後,率十日損一度,畢芒種。平行,冬至畢氣盡,立夏畢氣盡。一十三日行一十三度。日行一度。自入小寒已後,六日益日及度各一,畢於啟蟄。入小滿後,七日損日度各一,畢立秋。雨水初日,二十三日行二十三度。自後六日損日及度各一,畢于穀雨。處暑畢寒露,無此平行。自入霜降後,五日益日及度各一,畢大雪。前遲行損度不滿三十度者,此疾依數益之。疾行,一百七十二日行二百六度。處暑畢寒露,差行,先遲,日益疾一分。餘平行,行日盡而晨伏。 辰星:夕見,順疾,一十二日行二十一度六分。日行一度五百三分。大暑畢處暑,一十二日行一十七度二分。日行一度二百八十分。平行,七日行七度。自入大暑後,二日損日及度各一。入立秋,無此平行。順遲行,六日行二度四分。日行二百二十四分,前疾行十一度者,無此遲行。日盡而夕伏。夕留,五日。晨見,留五日。順遲行,六日行二度四分。日行二百二十四分。自入大寒,畢於啟蟄,無此遲行。平行,七日行七度。日行一度。大寒已後,二日損日及度各一。入立春,無此平行。順疾行,一十二日行二十一度六分。日行一度五百三分。前無遲行者,一十三日行十七度十分。日行一度二百八十分。各日盡而晨伏。 凡五星終日分奇,皆於伏分消遁,故於行星更不別見。 武太后稱制,詔曰:「頃者所司造曆,以臘月為閏。稽考史籍,便紊舊章,遂令去歲之中,晦仍月見。重更尋討,果差一日。履端舉正,屬在於茲。宜改曆於惟新,革前非於既往。可以今月為閏十月,來月為正月。」是歲得甲子合朔冬至。於是改元聖曆,以建子月為正,建醜為臘,建寅為一月。命太史瞿曇羅造新曆。至三年,複用夏時,《光宅曆》亦不行用。中宗反正,太史丞南宮說奏:「《麟德曆》加時浸疏。又上元甲子之首,五星有入氣加時,非合璧連珠之正也。」乃詔說與司曆徐保乂、南宮季友,更治《乙巳元曆》。至景龍中,曆成,詔令施用。俄而睿宗即位,《景龍曆》寢廢不行。《麟德歷經》,今略載其法大端。 母法一百。兩大衍之數為母法。 旬週六十。六甲之終數為旬周。 辰法八刻;分,三十三少半。以十二辰數除一百刻,得辰法。 期週三百六十五日;餘,二十四;奇,四十八。一期之總日及餘奇數為期周。 氣法十五日;餘,二十一;奇,八十五少半。以二十四氣分期周,得氣法。 候法五日;餘,七;奇,二十八;小分,四。以七十二候分期周,得候法。 月法二十九日;餘,十三;奇。為月法。 日法日舒月遠乃舒一合朔之及餘奇為日法。 望法十四日;餘,七十六;奇,五十三。因為陰後限。二分月法得望法。亦是月行陰曆,後與朔望會交限。 弦法七日;餘,三十八;奇,二十六半。四分月法,得弦法。 閏差十日;餘,八十七;奇,七十六。月法去期周,餘得閏差。 沒數九十一;餘,三十一;奇,十二。四分期周,餘四分之得沒數。 沒法一;餘,三十一;奇,十二。以旬周去期周,餘四分之,得沒法。 月周法二十七日;餘,五十五;奇,四十五;小分,五十九。月行遲疾一周之數,為月周法。 月差法一日;餘,九十七;奇,六十;小分,四十一。以月周減月法,餘得月差。 周天法三百六十五度;餘,二十五;奇,七十一;小分,十三。二十八宿總度數、相距總數及餘奇,為周天法。 交周法二十七日;餘,二十一;奇,二十二;小分,十六七分。日行陰陽一周交於是日之數,為交周法。 交差法二日;餘,三十一;奇,八十三;小分,八十三分。以交周法減月法,得交差法。 交中法十三日;餘,六十;奇,六十一;小分,三分半。二分交周,得交中法。 陽前限十二日;餘,四十四;奇,六十九;小分,十六七分。月行陽曆,與朔望會之限。 陽後限一日;餘,十五;奇,九十一;小分,九十一六分半。月行陽曆,後與朔望會之限。 陰前限二十六日;餘,五;奇,三十;小分,二十五半分。月行陰曆,先與朔望會之限。 木歲星合法三百九十八日;餘,八十六;奇,七十九;小分,八十。 火熒惑合法七百七十九日;餘,九十;奇;五十五;小分,四十五。 土鎮星合法三百七十八日;餘,八;奇,四;小分,八十。 金太白合法五百八十三日;餘,九十一;奇,七十七;小分,七十。 水辰星合法一百一十五日;餘,八十七;奇,九十五;小分,七十。 太極上元,歲次乙巳,十一月甲子朔旦冬至之日,黃鐘之始,夜半之時,鬥衡之末建於子中,日月如合璧,五星若連珠,俱起于星紀牽牛之初蹤。今大唐神龍元年,複歲次於乙巳,積四十一萬四千三百六十算外。上驗往古,年減一算。下求將來,年加一算。《乙巳元曆》法積數,大約如此。其算經不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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