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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儀志五(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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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和元年七月,順宗神主將祔,有司疑於遷毀,太常博士王涇建議曰: 禮經「祖有功,宗有德」,皆不毀之名也。惟三代行之。漢、魏已降,雖曰祖宗,親盡則遷,無功亦毀,不得行古之道也。昔夏後氏十五代,祖顓頊而宗禹。殷人十七代,祖契而宗湯。周人三十六王,以後稷為太祖,祖文王而宗武王。聖唐德厚流廣,遠法殷、周,奉景皇帝為太祖,祖高祖而宗太宗,皆在百代不遷之典。故代宗升祔,遷代祖也;德宗升祔,遷高宗也。今順宗升祔,中宗在三昭三穆之外,謂之親盡,遷於太廟夾室,禮則然矣。 或諫者以則天太后革命,中宗複而興之,不在遷藏之例,臣竊未諭也。昔者高宗晏駕,中宗奉遺詔,自儲副而陟元後。則天太后臨朝,廢為盧陵王。聖曆元年,太后詔複立為皇太子。屬太后聖壽延長,禦下日久,奸臣擅命,紊其紀度。敬暉、桓彥範等五臣,俱唐舊臣,匡輔王室,翊中宗而承大統。此乃子繼父業,是中宗得之而且失之;母授子位,是中宗失之而複得之。二十年間,再為皇太子,複踐皇帝位,失之在己,得之在己,可謂革命中興之義殊也。又以周、漢之例推之,幽王為犬戎所滅,平王東遷,周不以平王為中興不遷之廟,其例一也。漢呂後專權,產、祿秉政,文帝自代邸而立之,漢不以文帝為中興不遷之廟,其例二也。霍光輔宣帝,再盛基業,而不以宣帝為不遷之廟,其例三也。伏以中宗孝和皇帝,于聖上為六代伯祖,尊非正統,廟亦親盡。爰及周、漢故事,是與中興功德之主不同,奉遷夾室,固無疑也。 是月二十四日,禮儀使杜黃裳奏曰:「順宗皇帝神主已升祔太廟,告祧之後,即合遞遷。中宗皇帝神主,今在三昭三穆之外,准禮合遷於太廟從西第一夾室,每至禘祫之日,合食如常。」於是祧中宗神主於西夾室,祔順宗神主焉。 有司先是以山陵將畢,議遷廟之禮。有司以中宗為中興之君,當百代不遷之位。宰臣召史官蔣武問之,武對曰:「中宗以弘道元年于高宗柩前即位,時春秋已壯矣。及母后篡奪,神器潛移。其後賴張柬之等同謀,國祚再複。此蓋同於反正,恐不得號為中興之君。凡非我失之,自我複之,謂之中興,漢光武、晉元帝是也。自我失之,因人複之,晉孝惠、孝安是也。今中宗于惠、安二帝事同,即不可為不遷之主也。」有司又雲:「五王有再安社稷之功,今若遷中宗廟,則五王永絕配享之例。」武曰:「凡配享功臣,每至禘祫年方合食太廟,居常即無享禮。今遷中宗神主,而禘祫之年,毀廟之主並陳於太廟,此同五王配食,與前時如一也。」有司不能答。 十五年四月,禮部侍郎李建奏上大行皇帝諡曰聖神章武孝皇帝,廟號憲宗。先是,河南節度使李夷簡上議曰:「王者祖有功,宗有德。大行皇帝戡翦寇逆,累有武功,廟號合稱祖。陛下正當決在宸斷,無信齷齪書生也。」遂詔下公卿與禮官議其可否。太常博士王彥威奏議:「大行廟號,不宜稱祖,宜稱宗。」從之。其月,禮部奏:「准貞觀故事,遷廟之主,藏於夾室西壁南北三間。第一間代祖室,第二間高宗室,第三間中宗室。伏以山陵日近,睿宗皇帝祧遷有期,夾室西壁三室外,無置室處。准《江都集禮》:『古者遷廟之主,藏於太室北壁之中。』今請於夾室北壁,以西為上,置睿宗皇帝神主石室。」制從之。 長慶四年正月,禮儀使奏:「謹按《周禮》:『天子七廟,三昭三穆,與太祖之廟而七。』《荀卿子》曰:『有天下者祭七代,有一國者祭五代。』則知天子上祭七廟,典籍通規。祖功宗德,不在其數。國朝九廟之制,法周之文。太祖景皇帝,始為唐公,肇基天命,義同周之後稷。高祖神堯皇帝,創業經始,代隋為唐,義同周之文王。太宗文皇帝,神武應期,造有區夏,義同周之武王。其下三昭三穆,謂之親廟,四時常饗,自如禮文。今以新主入廟,玄宗明皇帝在三昭三穆之外,是親盡之祖,雖有功德,禮合祧遷,禘祫之歲,則從合食。」制從之。 開成五年,禮儀使奏:「謹按天子七廟,祖功宗德,不在其中。國朝制度,太廟九室。伏以太祖景皇帝受封于唐,高祖、太宗,創業受命,有功之主,百代不遷。今文宗元聖昭獻皇帝升祔有時,代宗睿文孝武皇帝是親盡之祖,禮合祧遷,每至禘祫,合食如常。」從之。 會昌元年六月,制曰:「朕近因載誕之日,展承顏之敬,太皇太后謂朕曰:『天子之孝,莫大於丕承;人倫之義,莫大于嗣續。穆宗睿聖文惠孝皇帝厭代已久,星霜屢遷,禰宮曠合食之禮,惟帝深濡露之感。宣懿皇太后,長慶之際,德冠後宮,夙表沙麓之祥,實茂河洲之範。先朝恩禮之厚,中壺莫偕。況誕我聖君,纘承昌運,已協華於先帝,方延祚於後昆。思廣貽謀,庶弘博愛,爰從舊典,以慰孝思。當以宣懿皇太后祔太廟穆宗睿聖文惠孝皇帝之室。率是彝訓,其敬承之。』朕祇奉慈旨,載深感咽。宜令宣示中外,咸使聞知。」 會昌六年五月,禮儀使奏: 武宗昭肅皇帝祔廟,併合祧遷者。伏以自敬宗、文宗、武宗兄弟相及,已曆三朝。昭穆之位,與承前不同。所可疑者,其事有四:一者,兄弟昭穆同位,不相為後;二者,已祧之主,複入舊廟;三者,廟數有限,無後之主,則宜出置別廟;四者,兄弟既不相為後,昭為父道,穆為子道,則昭穆同班,不合異位。 據《春秋》「文公二年,躋僖公」。何休雲:「躋,升也,謂西上也。惠公與莊公當同南面西上,隱、桓與閔、僖當同北面西上。」孔穎達亦引此義釋經。又賀循雲:「殷之盤庚,不序陽甲;漢之光武,上繼元帝。」晉元帝、簡文,皆用此義毀之,蓋以昭穆位同,不可兼毀二廟故也。《尚書》曰:「七代之廟,可以觀德。」且殷家兄弟相及,有至四帝不及祖禰,何容更言七代,於理無矣。二者,今已兄弟相及,同為一代,矯前之失,則合複祔代宗神主於太廟。或疑已祧之主,不合更入太廟者。按晉代元、明之時,已遷豫章、潁川矣,及簡文即位,乃元帝之子,故複豫章、潁川二神主於廟。又國朝中宗已祔太廟,至開元四年,乃出置別廟,至十年,置九廟,而中宗神主複祔太廟。則已遷複入,亦可無疑。三者,廟有定數,無後之主,出置別廟者。按魏、晉之初多同廟,蓋取上古清廟一宮,尊遠神祗之義。自後晉武所立之廟,雖雲七主,而實六代,蓋景、文同廟故也。又按魯立姜嫄、文王之廟,不計昭穆,以尊尚功德也。晉元帝上繼武帝,而惠、懷、湣三帝,時賀循等諸儒議,以為別立廟,親遠義疏,都邑遷異,於理無嫌也。今以文宗棄代才六七年,武宗甫邇複土,遽移別廟,不齒祖宗,在於有司,非所宜議。四者,添置廟之室。按《禮論》,晉太常賀循雲:「廟以容主為限,無拘常數。」故晉武帝時,廟有七主六代。至元帝、明帝,廟皆十室。及成、康、穆三帝,皆至十一室。自後雖遷故祔新,大抵以七代為准,而不限室數。伏以江左大儒,通賾睹奧,事有明據,固可施行。今若不行是議,更以迭毀為制,則當上不及高曾未盡之親,下有忍臣子恩義之道。 今備討古今,參校經史,上請複代宗神主於太廟,以存高曾之親。下以敬宗、文宗、武宗同為一代,於太廟東間添置兩室,定為九代十一室之制,以全臣子恩敬之義,庶協大順之宜,得變禮之正,折古今之紛互,立群疑之杓指。俾因心廣孝,永燭於皇明;昭德事神,無虧於聖代。 敕曰:「宗廟事重,實資參詳。宜令尚書省、兩省、禦史台四品以上官、大理卿、京兆尹等集議以聞。」尚書左丞鄭涯等奏議曰:「夫禮經垂則,莫重于嚴配,必參損益之道,則合典禮之文。況有明征,是資折衷。伏自敬宗、文宗、武宗三朝嗣位,皆以兄弟,考之前代,理有顯據。今謹詳禮院所奏,並上稽古文,旁摭史氏,協於通變,允謂得宜。臣等商議,請依禮官所議。」從之。 大中三年十一月,制追尊憲宗、順宗諡號,事下有司。太常博士李稠奏請別造憲宗、順宗神主,改題新諡。上疑其事,詔都省集議。右司郎中楊發、都官員外郎劉彥模等奏:「考尋故事,無別造神主改題之例。」事在《楊發傳》。時宰臣奏:「改造改題,並無所據,酌情順理,題則為宜。況今士族之家,通行此例,雖尊卑有異,而情理則同。望就神主改題,則為通允。」依之。 黃巢犯長安,僖宗避狄于成都府。中和元年夏四月,有司請享太祖已下十一室,詔公卿議其儀。太常卿牛叢與儒者同議其事。或曰:「王者巡狩,以遷廟主行。如無遷廟之主,則祝奉幣帛皮珪告于祖禰,遂奉以出,載于齋車,每舍奠焉。今非巡狩,是失守宗廟。夫失守宗廟,則當罷宗廟之事。」叢疑之。將作監王儉、太子賓客李匡乂、虞部員外郎袁皓建議同異。及左丞崔厚為太常卿,遂議立行廟。以玄宗幸蜀時道宮玄元殿之前,架幄幕為十一室。又無神主,題神版位而行事。達禮者非之,以為止之可也。明年,乃特造神主以祔行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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