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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志(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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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儀,太皇太后、皇太后崩,長樂太僕、少府大長秋典喪事,三公奉制度,他皆如禮。魏晉亦同天子之儀。 泰始十年,武元楊皇后崩,及將遷于峻陽陵,依舊制,既葬,帝及群臣除喪即吉。先是,尚書祠部奏從博士張靖議,皇太子亦從制俱釋服。博士陳逵議,以為「今制所依,蓋漢帝權制,興於有事,非禮之正。皇太子無有國事,自宜終服。」有詔更詳議。尚書杜預以為:「古者天子諸侯三年之喪始同齊斬,既葬除喪服,諒闇以居,心喪終制,不與士庶同禮。漢氏承秦,率天下為天子修服三年。漢文帝見其下不可久行,而不知古制,更以意制祥禫,除喪即吉。魏氏直以訖葬為節,嗣君皆不復諒闇終制。學者非之久矣,然竟不推究經傳,考其行事,專謂王者三年之喪,當以衰麻終二十五月。嗣君苟若此,則天子群臣皆不得除喪。雖志在居篤,更逼而不行。至今世主皆從漢文輕典,由處制者非制也。今皇太子與尊同體,宜複古典,卒哭除衰麻,以諒闇終制。于義既不應不除,又無取于漢文,乃所以篤喪禮也。」 於是尚書僕射盧飲、尚書魏舒問杜預證據所依。預雲:「傳稱三年之喪自天子達,此謂天子絕期,唯有三年喪也。非謂居喪衰服三年,與士庶同也。故後、世子之喪,而叔向稱有三年之喪二也。周公不言高宗服喪三年,而雲諒闇三年,此釋服心喪之文也。叔向不譏景王除喪,而譏其燕樂已早,明既葬應除,而違諒闇之節也。《春秋》,晉侯享諸侯,子產相鄭伯,時簡公未葬,請免喪以聽命,君子謂之得禮。宰咺來歸惠公仲子之賵,傳曰『吊生不及哀』。此皆既葬除服諒闇之證,先儒舊說,往往亦見,學者來之思耳。《喪服》,諸侯為天子亦斬衰,豈可謂終服三年邪!上考七代,未知王者君臣上下衰麻三年者誰;下推將來,恐百世之主其理一也。非必不能,乃事勢不得,故知聖人不虛設不行之制。仲尼曰『禮所損益雖百世可知』,此之謂也。」於是飲、舒從之,遂命預造議,奏曰: 侍中尚書令司空魯公臣賈充、侍中尚書僕射奉車都尉大樑侯臣盧欽、尚書新遝伯臣山濤、尚書奉車都尉平春侯臣胡威、尚書劇陽子臣魏舒、尚書堂陽子臣石鑒、尚書豐樂亭侯臣杜預稽首言:禮官參議博士張靖等議,以為「孝文權制三十六日之服,以日易月,道有汙隆,禮不得全,皇太子亦宜割情除服」。博士陳逵等議,以為「三年之喪,人子所以自盡,故聖人制禮,自上達下。是以今制,將吏諸遭父母喪,皆假寧二十五月。敦崇孝道,所以風化天下。皇太子至孝著於內,而衰服除於外,非禮所謂稱情者也。宜其不除。」 臣欽、臣舒、臣預謹案靖、逵等議,各見所學之一端,未曉帝者居喪古今之通禮也。自上及下,尊卑貴賤,物有其宜。故禮有以多為貴者,有以少為貴者,有以高為貴者,有以下為貴者,唯其稱也。不然,則本末不經,行之不遠。天子之與群臣,雖哀樂之情若一,而所居之宜實異,故禮不得同。《易》曰「上古之世喪期無數」,《虞書》稱「三載四海遏密八音」,其後無文。至周公旦,乃稱「殷之高宗諒闇三年不言」。其傳曰「諒,信也;闇,默也」。下逮五百餘歲,而子張疑之,以問仲尼。仲尼答雲:「何必高宗,古之人皆然,君薨,百官總己以聽於塚宰三年。」周景王有後、世子之喪,既葬除喪而樂。晉叔向譏之曰:「三年之喪,雖貴遂服,禮也。王雖弗遂,宴樂已早,亦非禮也。」此皆天子喪事見於古文者也。稱高宗不雲服喪三年,而雲諒闇三年,此釋服心喪之文也。譏景王不譏其除喪,而譏其宴樂已早,明既葬應除,而違諒闇之節也。堯崩,舜諒闇三年,故稱遏密八音。由此言之,天子居喪,齊斬之制,菲杖絰帶,當遂其服。既葬而除,諒闇以終之,三年無改父之道,故百官總已聽於塚宰。喪服已除,故稱不言之美,明不復寢苫枕塊,以荒大政也。《禮記》:「三年之喪,自天子達。」又雲:「父母之喪,無貴賤一也。」又雲:「端衰喪車皆無等。」此通謂天子居喪,衣服之節同於凡人,心喪之禮終於三年,亦無服喪三年之文。然繼體之君,猶多荒寧。自從廢諒闇之制,至令高宗擅名於往代,子張致疑於當時,此乃賢聖所以為譏,非譏天子不以服終喪也。 秦燔書籍,率意而行,亢上抑下。漢祖草創,因而不革。乃至率天下皆終重服,旦夕哀臨,經罹寒暑,禁塞嫁娶飲酒食肉,制不稱情。是以孝文遺詔,斂畢便葬,葬畢制紅禫之除。雖不合高宗諒闇之義,近於古典,故傳之後嗣。于時預修陵廟,故斂葬得在浹辰之內,因以定制。近至明帝,存無陵寢,五旬乃葬,安在三十六日。此當時經學疏略,不師前聖之病也。魏氏革命,以既葬為節,合於古典,然不垂心諒闇,同譏前代。自泰始開元,陛下追尊諒闇之禮,慎終居篤,允臻古制,超絕于殷宗,天下歌德,誠非靖等所能原本也。 天子諸侯之禮,當以具矣。諸侯惡其害己而削其籍,今其存者唯《士喪》一篇,戴聖之記雜錯其間,亦難以取正。天子之位至尊,萬機之政至大,群臣之眾至廣,不同之於凡人。故大行既葬,祔祭於廟,則因疏而除之。己不除則群臣莫敢除,故屈己以除之。而諒闇以終制,天下之人皆曰我王之仁也。屈己以從宜,皆曰我王之孝也。既除而心喪,我王猶若此之篤也。凡等臣子,亦焉得不自勉以崇禮。此乃聖制移風易俗之本,高宗所以致雍熙,豈惟衰裳而已哉! 若如難者,更以權制自居,疑于屈伸厭降,欲以職事為斷,則父在為母期,父卒三年,此以至親屈於至尊之義也。出母之喪,以至親為屬,而長子不得有制,體尊之義,升降皆從,不敢獨也。《禮》:諸子之職,掌國子之倅。國有事則帥國子而致之太子,唯所用之。《傳》曰,「君行則守,有守則從,從曰撫軍,守曰監國」,不無事矣。《喪服》母為長子,妻為夫,妾為主,皆三年。內宮之主,可謂無事、揆度漢制,孝文之喪,紅禫既畢,孝景即吉於未央,薄後、竇後必不得齊斬于別宮,此可知也。況皇太子配貳至尊,與國為體,固宜遠遵古禮,近同時制,屈除以寬諸下,協一代之成典。 君子之于禮,有直而行,曲而殺;有經而等,有順而去之,存諸內而已。禮雲非玉帛之謂,喪雲唯衰麻之謂乎?此既臣等所謂經制大義,且即實近言,亦有不安。今皇太子至孝蒸蒸,發于自然,號咷之慕,匍匐殯宮,大行既奠,往而不反,必想像平故,徬徨寢殿。若不變從諒闇,則東宮臣僕,義不釋服。此為永福官屬,當獨衰麻從事,出入殿省,亦難以繼。今將吏雖蒙同二十五月之甯,至於大臣,亦奪其制。昔翟方進自以身為漢相,居喪三十六日,不敢逾國典,而況于皇太子?臣等以為皇太子宜如前奏,除服諒闇終制。 於是太子遂以厭降之議,從國制除衰麻,諒闇終制。 于時外內卒聞預異議,多怪之。或者乃謂其違禮以合時。時預亦不自解說,退使博士段暢博采典籍,為之證據,令大義著明,足以垂示將來。暢承預旨,遂撰集書傳舊文,條諸實事成言,以為定證,以弘指趣。其傳記有與今議同者,亦具列之,博舉二隅,明其會歸,以證斯事。文多不載。 武帝楊悼皇后既母養懷帝,後遇難時,懷帝尚幼,及即位,中詔述後恩愛。及後祖載,群官議帝應為追制服,或以庶母慈己,依禮制小功五月,或以謂慈母服如母服齊衰者,眾議不同。閭丘沖議雲:「楊後母養聖上,蓋以曲情。今以恩禮追崇,不配世祖廟。王者無慈養之服,謂宜祖載之日,可三朝素服發哀而已。」於是從之。 康帝建元元年正月晦,成恭杜皇后周忌,有司奏,至尊期年應改服。詔曰:「君親,名教之重也,權制出於近代耳。」於是素服如舊,固非漢魏之典也。 興甯元年,哀帝章皇太妃薨,帝欲服重。江虨啟:「先王制禮,應在緦服。」詔欲降期,虨又啟:「厭屈私情,所以上嚴祖考。」於是制緦麻三月。 孝武甯康中,崇德太后褚氏崩。後於帝為從嫂,或疑其服。博士徐藻議,以為:「資父事君而敬同。又,禮,其夫屬父道者,其妻皆母道也。則夫屬君道,妻亦後道矣。服後宜以資母之義。魯譏逆祀,以明尊尊。今上躬奉康、穆、哀皇及靖後之祀,致敬同於所天。豈可敬之以君道,而服廢於本親。謂應服齊衰期。」於是帝制期服。 隆安四年,孝武太皇太后李氏崩,疑所服。尚書左僕射何澄、右僕射王雅、尚書車胤、孔安國、祠部郎徐廣議、太皇太后名位允正,體同皇極,理製備盡,情禮彌申。《陽秋》之義,母以子貴,既稱夫人,禮服從正。故成風顯夫人之號,文公服三年之喪。子于父之所生,體尊義重。且禮,祖不厭孫,固宜遂服無屈,而緣情立制。若嫌明文不存,則疑斯從重,謂應同于為祖母後齊衰期。永安皇后無服,但一舉哀,百官亦一期。詔可。 孝武帝太元十五年,淑媛陳氏卒,皇太子所生也。有司參詳母以子貴,贈淑媛為夫人,置家令典喪事。太子前衛率徐邈議:「《喪服傳》稱與尊者為體,則不服其私親。又,君父所不服,子亦不敢服。故王公妾子服其所生母練冠麻衣,既葬而除,非五服之常,則謂之無服。」從之。 太元二十一年,孝武帝崩,孝武太后制三年之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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