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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曆志中(4)


  求昏明月度

  以曆月行分乘所近節氣夜漏,二百而一為明分。以減月行分為昏分。分如章歲為度,以通數乘分,以加夜半定度,為昏明定度。余分半法以上成,不滿廢之。

  求月行遲疾

  月經四表,出入三道,交錯分天,以月率除之,為曆之日。周天乘朔望合,如會月而一,朔合分也。通數乘合數,餘如會數而一,退分也。以從月周,為日進分。會數而一,為差率也。

  陰陽曆 衰 損益率 兼數

  一日 一減 益十七 初
  二日限餘千二百九十(微分四百五十七)一減 益十六 十七 此為前限
  三日 三減 益十五 三十三
  四日 四減 益十二 四十八
  五日 四減 益八 六十
  六日 三減 益四 六十八
  七日 三減(減不足,反損為加,謂益有一,當減三,為不足)
  益一 七十二
  八日 四加 損二(過極損之,謂月行半周,度已過極,則當損之。)
  九日 四加 損六 七十一
  十日 三加 損十 六十五
  十一日 二加 損十三 五十五
  十二日 一加 損十五 四十二
  十三日(限餘三千九百一十二,微分一千七百五十二。)
  此為後限

  一加(曆初大,分日。) 損十六 二十七
  分日(五千二百而三)少加少者 損十六大 十一
  少大法,四百七十三。
  曆周,十萬七千五百六十五。
  差率,萬一千九百八十六。
  朔合分,萬八千三百二十八。
  微分,九百一十四。
  微分法,二千二百九。

  推朔入陰陽曆

  以會月去上元積月,餘以朔合分及微分各乘之,微分滿其法從合分,合分滿周天去之,其餘不滿曆周者,為入陽曆;滿去之,餘為入陰曆。余皆如月周得一日,算外,所求月合朔入曆,不盡為日餘。

  求次月

  加二日,日餘二千五百八十,微分九百一十四,如法成日,滿十三去之,除餘如分日。陰陽曆竟互入端,入曆在前限餘前,後限餘後者月行中道也。

  求朔望定數

  各置入遲疾曆盈縮大小分,會數乘小分為微分,盈減縮加陰陽日余,日餘盈不足,進退日而定。以定日餘乘損益率,如月周得一,以損益兼數,為加時定數。

  推夜半入曆

  以差率乘朔小餘,如微分法得一,以減入曆日餘,不足,加月周而減之,卻一日。卻得分日加其分,以會數約微分為小分,即朔日夜半入曆。

  求次日,加一日,日餘三十一,小分三十一,小分如會數從余,余滿月周去之,又加一日,曆竟下,日余滿分日去之,為入曆初也。不滿分日者直之,加餘二千七百二,小分三十一,為入次曆。

  求夜半定日

  以通數乘入遲疾曆夜半盈縮及余,余滿周半為小分,以盈加縮減入陰陽日余,日餘盈不足,以月周進退日而定也。以定日餘乘損益率,如月周得一,以損益兼數,為夜半定數也。

  求昏明數

  以損益率乘所近節氣夜漏,二百而一為明,以減損益率為昏,而以損益夜半數為昏明定數。

  求月去極度

  置加時若昏明定數,以十二除之為度,其餘三而一為少,不盡一為強,二少弱也,所得為月去黃道度也。其陽曆以加日所在黃道曆去極度,陰曆以減之,則月去極度。強正弱負,強弱相並,同名相從,異名相消。其相減也,同名相消,異名相從,無對互之,二強進少而弱。

  上元己醜以來,至建安十一年丙戌,歲積七千三百七十八。

  己醜 戊寅 丁卯 丙辰 乙巳 甲午 癸未
  壬申 辛酉 庚戌 己亥 戊子 丁醜 丙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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