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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曆志中(2)


  至明帝景初元年,尚書郎楊偉造《景初曆》。表上,帝遂改正朔,施行偉曆,以建醜之月為正,改其年三月為孟夏,其孟、仲、季月雖與夏正不同,至於郊祀蒐狩,班宣時令,皆以建寅為正。三年正月帝崩,複用夏正。

  其劉氏在蜀,仍漢《四分曆》。吳中書令闞澤受劉洪《乾象法》于東萊徐嶽,又加解注。中常待王蕃以洪術精妙,用推渾天之理,以制儀象及論,故孫氏用《乾象曆》,至吳亡。

  武帝踐阼,泰始元年,因魏之《景初曆》,改名《泰始曆》。楊偉推五星尤疏闊,故元帝渡江左以後,更以《乾象》五星法代偉曆。自黃初已後,改作曆術,皆斟酌《乾象》所減鬥分、朔餘、月行陰陽遲疾,以求折衷。洪術為後代推步之師表,故先列之雲。

  乾象曆
  上元己醜以來,至建安十一年丙戌,歲積七千三百七十八年。
  乾法,千一百七十八。
  會通,七千一百七十一。
  紀法,五百八十九。
  周天,二十一萬五千一百三十。
  通法,四萬三千二十六。
  通數,三十一。
  日法,千四百五十七。
  歲中,十二。
  餘數,三千九十。
  章歲,十九。
  沒法,百三。
  章閏,七。
  會數,四十七。
  會歲,八百九十三。
  章月,二百三十五。
  會率,千八百八十二。
  朔望合數,九百四十一。
  會月,萬一千四十五。
  紀月,七千二百八十五。
  元月,一萬四千五百七十。
  月周,七千八百七十四。
  小周,二百五十四。

  推入紀

  置上元盡所求年,以乾法除之,不滿乾法,以紀法除之,余不滿紀法者,入內紀甲子年也。滿法去之,入外紀甲午年也。

  推朔

  置入紀年,外所求,以章月乘之,章歲而一,所得為定積月,不盡為閏餘。閏餘十二以上,歲有閏。以通法乘定積月,為假積日,滿日法為定積日,不盡為小餘。以六旬去積日為大餘,命以所入紀,算外,所求年天正十一月朔日也。

  求次月,加大餘二十九,小餘七百七十三,小余滿日法從大餘。小餘六百八十四已上,其月大。

  推冬至

  置入紀年,外所求,以餘數乘之,滿紀法為大餘,不盡為小餘。以六旬去之,命以紀,算外,天正冬至日也。

  求二十四氣

  置冬至小余,加大餘十五,小餘五百一十五,滿二千三百五十六從大餘,命如法。

  推閏月

  以閏余減章歲,餘以歲中乘之,滿章閏為一月。不盡,半法己上亦一,有進退,以無中月。

  推弦望

  加大余七,小餘五百五十七半,小餘如日法從大余,餘命如前,得上弦。又加得望,又加得下弦,又加得後月朔。其弦望定小餘四百一以下,以百刻乘之,滿日法得一刻,不盡什之,求分,以課所近節氣夜漏未盡,以算上為日。

  推沒

  置入紀年,外所求,以餘數乘之,滿紀法為積沒,有餘加盡積為一。以會通乘之,滿沒法為大餘,不盡為小餘。大余命以紀,算外,冬至後沒日。

  求次沒,加大餘六十九,小餘六十四,滿其法從大餘,無分為滅。

  推日度

  以紀法乘積日,滿周天去之,余以紀法除之,所得為度。命度以牛前五度起,宿次除之,不滿宿,即天正朔夜半日所在。

  求次日,加一度,經鬥除分;分少,損一度為紀法,加焉。

  推月度

  以月周乘積日,滿周天去之,余滿紀法為度,不盡為分,命如上,則天正朔夜半月所在度。

  求次月,小月加度二十二,分二百五十八。大月又加一日,度十三,分二百一十七,滿法得一度。其冬下旬,月在張、心署之。

  推合朔度

  以章歲乘朔小余,滿會數為大分;不盡,小分。以大分從朔夜半日分,滿紀法從度,命如前,天正合朔日月所共會也。

  求次月,加度二十九,大分三百一十二,小分滿會數從大分,大分滿紀法後度,經鬥除大分。

  求弦望日所在度,加合朔度七,分二百二十五,小分十七半,大小分及度命如前,則上弦日所在度。又加得望、下弦、後月合。

  求弦望月行所在度,加合朔度九十八,大分四百八,小分四十一,大小分及度命如前合朔,則上弦月所在。又加得望、下弦、後月合。

  求日月昏明度,日以紀法,月以月周,乘所近節氣夜漏,二百而一為明分。日以減紀法,月以減月周,餘為昏分。各以加夜半,如法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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