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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子之寶。大定二十二年,世宗幸上京。鑄「守國之寶」以授皇太子。二十八年,世宗不豫,以皇太孫攝政,鑄「攝政之寶」。貞祐三年十二月,以皇太子守緒控制樞密院,詔以金鑄「撫軍之寶」,如世宗時制,於啟稟之際用之。

  百官之印。天會六年,始詔給諸司,其前所帶印記無問有無新給,悉上送官,敢匿者國有常憲。至正隆元年,以內外官印新舊名及階品大小不一,有用遼、宋舊印及契丹字者,遂定制,命禮部更鑄焉。三師、三公、親王、尚書令並金印,方二寸,重八十兩,駝紐。一字王印,方一寸七分半,金鍍銀, 重四十兩,鍍金三字。諸郡王印,方一寸六分半,金鍍銀,重三十五兩,鍍金三字。國公無印。一品印,方一寸六分半,金鍍銀,重三十五兩,鍍金三字。二品印,方一寸六分,金鍍銅,重二十六兩。東宮三師、宰執與郡王同。三品印,方一寸五分半,銅,重二十四兩。四品印,方一寸五分,銅,重二十兩。五品印,方一寸四分,銅,重二十兩。六品印,一寸三分,銅,重十六兩。七品印,一寸二分,銅,重十六兩。八品印,一寸一分半,銅,重十四兩。九品印,一寸一分,銅,重十四兩。凡朱記,方一寸,銅,重十四兩。

  天德二年行尚書省以其印小,遂命擬尚書省印小一等改鑄。大定二十四年二月,鑄行尚書省、禦史台、並左右三部印,以從幸上京。泰和元年八月,安國軍節度使高有鄰言:「本州所掌印三:曰『安國軍節度使之印』;曰『邢州觀察使印』,吏、戶、禮案用之;曰『邢州之印』,兵、刑、工案用之。以名實不正,乞改鑄。」宰臣奏謂:「節度使專行之事自當用節度使印,觀察使亦如之,其六曹提點所軍兵民訟,則當用本州印,著為定制。」上從之。泰和八年閏四月,敕殿前都點檢司,依總管府例鑄印,以「金」、「木」、「水」、「火」、「土」五字為號,如本司差人則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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