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醋稅
自大定初,以國用不足,設官榷之,以助經用。至二十三年,以府庫充牣,遂罷之。章宗明昌五年,以有司所入不允所出,言事者請榷醋息,遂令設官榷之,其課額,俟當差官定之。後罷。承安三年三月,省臣以國用浩大,遂複榷之。五百貫以上設都監,千貫以上設同監一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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